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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案例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案例选编
分类号:
D916.4
页数:
3
页码:
380-3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案例选编情况的具体介绍,主要介绍了游虎生等杀人冤案、.“中国梅花党”假案、夏其盛“现行反革命”假案、张冠军历史反革命冤案等。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案例
内容
1.游虎生等杀人冤案
1950年6月18日夜晚,吉安县里田乡桥东村蔡福有一家三口被人杀害。吉安县公安局经过侦察,认为此案系游虎生、谢炎九、谢褚光、游来德、游生清、刘高茂、谢绍刚、王焕章、刘道范等人组织、策划、指使刘全盛所为。同年10月9日,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县法院审理。吉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审讯、侦察材料,认为游虎生与蔡福有早有私仇,曾扬言要害死他,事发日游曾回家过一次,可以认定此事系游策划而成的,便作出第一次判决:判处刘全盛死刑,游虎生有期徒刑十五年,谢炎九有期徒刑十年,谢褚光有期徒刑五年,其它人均交保释放。判决书于10月26日印发。同时备文呈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游虎生是红军长征老干部,在地区税务局工作,上级领导部门非常重视此案,省高院指示:为慎重起见,需再次审讯。但仍未发现新的材料和线索,被告也仍矢口否认。后经调查,办案人员认为惯匪彭春生属重大嫌疑分子,继而又认定此案系彭与刘全盛受指使所为,遂于1951年3月20日,将已释放的谢绍湖再次逮捕入狱,旋即作出第二次判决:判处刘全盛、彭春生死刑,游虎生、谢绍湖等未填刑期,只提出意见,呈报吉安中级法院拟定刑期。因刘全盛属地主恶霸且有罪行,彭春生属惯匪,故经地区公安处批准,执行死刑枪决;而对游虎生、谢绍湖等刑期问题,因证据不足,便一直悬而未判。正在此时,山东省楼东县公安局寄来一信,说该县逮捕人犯中有个叫孙厚萃的,承认他与另外两人于1950年6月18日,在吉安县桥东村为抢劫杀害了一家三口人。由于情况有新的变化,吉安中级法院于1951年8月6日发函批示:“据悉此案有新的材料,特将原件发还”。后经押解孙厚萃至案发地证实,此案确系他与另外两人所为,而与游虎生等人无关。至此,案情真相大白,游虎生等人均以无罪释放。1952年2月中旬,吉安县公安局局长和法院办案人员一起,到桥东村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说明游虎生等人与蔡福有一家三口人被杀案无关,刘全盛、彭春生被枪决,是根据他们的恶霸及惯匪行为作出判决的,并宣布对孙犯的判决。鉴于此案由于某些领导的失职,公安局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险些酿成冤案,使游虎生等人蒙受冤狱,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警告、行政降级”等处分。
2.“中国梅花党”假案
1974年12月泰和县肖永铅、曾名宙以组织“反革命集团(即中国梅花党)”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案的起因是:该县沿溪公社源头大队青年肖永铅、李芳圃、黄华屏、黄家佑、黄昭祥等人,因恋爱、参军、升学等问题,未得到大队干部支持,而产生不满情绪,企图成立一个“战斗队”组织,想把干部打一顿。曾名宙因在狮前大队受到个别干部诬陷,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而迁居源头大队监督劳动,平时与黄家佑来往密切。正当该组织酝酿成立时,被大队会计黄道信等人知道情况,大队干部不是从教育青年、挽救失足者出发,反而拉拢黄家佑许以担任民办教师为条件,指使其充当“特情”,有意孵化出一个反革命组织来。在黄家佑的极力谋划下,由其将该组织定名为“中国梅花党”,要肖永铅起草“章程”和“新闻公报”。黄道信从黄家佑处取得“证据”后,即向公社和县公安局报案侦破。为此,肖永铅、曾名宙被捕判刑,李芳圃等人被免予刑事处分。该案经复查,认为是一起错案。首先,肖、曾等人不是组织什么党,后在大队干部指使下,组织“梅花党”,但也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为了殴打他们所不满的干部,其“章程”中明确写的是“打倒当地土霸王×××、×××”(指大队干部);其次,该组织的成员,绝大多数是18岁至20岁左右的青年,政治上幼稚,他们多数出身于贫下中农家庭,其中有五人的父亲是共产党员,有的是队干部,这些青年及家庭与共产党并无阶级仇恨,因而不具有反革命动机;再次该组织被引上“政治”色彩,大队干部黄道信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设置陷阱,推人下水,并且非法采用“特情”手段,有意孵化出“反革命组织”,这纯属违法乱纪行为;第四,曾名宙的“现反”问题,经查证,确系被人诬陷,应予推倒平反。基于上述理由,经吉安中级法院审查批复,将该案宣布平反,对肖永铅、曾名宙改判无罪释放。
3.夏其盛“现行反革命”假案
泰和县夏其盛有个9岁孩子叫夏中信,在小学读二年级。1966年4月的一天,和夏中信同桌读书的夏其佳(10岁),向老师检举夏中信语录本上的毛主席像,被用墨汁涂掉了。当时调查此案的人,一看情况属实,便认定语录本是夏中信的,涂掉毛主席像肯定也是他干的。于是组织全校师生对夏中信进行批斗,又戴高帽又游村,夏中信被迫承认。办案人员认为,涂掉毛主席像是反革命事件,夏中信是个小孩,不懂事,一定是他父亲教唆他干的。经过一番批斗,夏中信又被迫承认是他父亲叫他搞的,由此追查到被告人夏其盛头上。夏其盛起初不承认,经过四天四夜的跪、吊、打、用电触等刑罚,腰部已被打成重伤之后,为了活命,只好谎认自己是“教唆犯”,结果以“现反”罪,判处夏其盛有期徒刑15年。此案经复查结果,原来涂掉毛主席像的人,是检举人夏其佳。他那天乘夏中信不在场,拿了夏中信的语录本练毛笔字,不小心将墨汁滴在毛主席像上,当时发慌,忽然灵机一动,全部把像涂掉,不让别人知道上面是毛主席像,以后又觉得掩盖不住,于是便主动向老师报告,以避免自己的嫌疑。查明事实真相,本案纯属冤案,完全是屈打成招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逼成错判的。当这个案子得到纠正的时候,夏其盛已经冤狱了12年。
4.张冠军历史反革命冤案
吉安县大学毕业的南下干部张冠军,本是全县首批入党、首批提拔的“红人”,素来历史清白。在1951年“镇反”运动中,县委接到张冠军老家河南省汝南县的一封群众检举信,指控张冠军解放前毕业于国民党军官学校,后历任国民党连、营、团级军官、警官等反动职务,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等等。尽管张冠军在停职反省中一再陈述:自己从小读书,1939年汝南乡师毕业后,一直在中、小学任教,直到解放参加南下。但经过“肃反”小组内查外调,认为群众检举属实。据此,张冠军被定为历史反革命分子,因抗拒坦白,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以历史反革命罪,依法判处张冠军有期徒刑6年。1957年刑满后,张冠军因无家可归,留场就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开过,张冠军开始向党和政府申诉。几次从黑龙江来到吉安县委信访室,但由于未举出新证,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政治历史问题,经过调查核实,证明原结论事实无误,你不要乘机翻案。面对这样的答复,张冠军仍然申诉不止,上访不停,历时五年的申诉,上书百余件,上访十余次,南北往返,连年奔波。1985年秋,张冠军再次南下,来到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法官听完张冠军的申诉后,提醒张冠军:“你总说原判认定你的历史问题有出入,与你的历史事实不符,你能提出什么证据吗?在你的朋友中,是不是有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符的人?”经老法官这么一指点,张冠军茅塞顿开,他说:“我在汝南乡师读书时,有一位同班同学,借了我的军训毕业证,去报考当时的军官学校。听说毕业后,在国民党军队当官。但我们自那时分手后,一直无联系,现在也不知他的去向。”法官反问他:“借毕业证书那个人叫什么名字?在什么地方?”张冠军回答说:“我只知他名叫张铭彝,是汝南县城关镇人,其它一无所知。”法官对他说:“这个人物,可能与你的案件有关。尽管事隔几十年了,你还是要设法找到,可先从他家乡入手。”张冠军经法官指点,首先到汝南县城关镇,查到张铭彝的下落,然后辗转到上海市,在“六一”小学找到了他。张铭彝向这位阔别四十多年的老同学,道出他自军校毕业后的经历:“我借了你的军训毕业证,改名张冠军,考取了国民党中央战干军训第四团,毕业后在军队任职,任过连、营、团职务,后在浙江警察局任职。浙江一解放,我逃到上海,当店员和民办教师。1958年,我的历史问题被暴露,被上海市北郊区人民法院以历史反革命罪判刑5年,在青海省劳改农场服刑。刑满后留场就业,直到中央发出释放安置原国民党团县职人员的通知后,被遣回上海,安排在“六一”小学传达室工作。我一直沿用张冠军这个名字”。张冠军通过走访张铭彝,揭开了冤案之谜。他匆匆南下,再次来到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上述情况并呈上一扎书证。以上新证,经过函调一一查证属实,认为:张冠军历史反革命一案,确系冤案。证据之一,张冠军原籍平舆县证明,张冠军1939年毕业于汝南乡师,后一直在本县及汝南县中、小学担任教员、校长等职,河南解放,他考入中原革命大学,后随军南下……。该证明与张冠军干部档案内的《干部履历表》及其一贯交代相一致。证据之二,张铭彝来信称:我原名张铭彝,1939年借用同班同学张冠军的军训毕业证,改名张冠军,考入国民党中央军委战干训练第四团,以后一直沿用张冠军之名。证据之三,上海市北郊区人民法院(58)刑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张冠军,原名张铭彝……1939年借用张冠军证书,考入国民党中央军委战干训练第四团,故改名张冠军。1940年在国民党中央第一军任指导员……直至浙江解放被俘,后潜入上海市,历次运动拒不坦白,判处张冠军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书所认定的历史罪恶,与吉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张冠军的历史罪恶,不谋而合,完全一致,确系一顶帽子两人戴之误。据此,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判
决,宣告张冠军无罪。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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