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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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告诉申诉
分类号: D916.4
页数: 8
页码: 351-3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告诉申诉情况的具体介绍,主要介绍了告诉来信来访的处理、申诉来信来访的处理、非诉讼来信来访的处理等。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信访工作

内容

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控告、检举、申诉、咨询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是在1952年司法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司法改革前,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曾建立过问事、代书、值日等工作制度。1953年,根据省高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意见(草稿)》的精神,各级法院先后建立人民接待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对来信来访中的当事人,一般由接待室调解、答复,情况较为复杂的,及时转有关庭调查处理,并且建立信访收结登记、摘要、拟办、审批、转办、催办、答复、归档以及检查、值日和院长定期接见群众等工作制度。这套制度,一直沿用到60年代初期。“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砸烂”,信访工作机构也随之消失。1973年5月,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恢复后,处理来信来访机构也随之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加强,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鉴于群众来信来访急剧增加的状况,逐步加大了信访工作的力度,吉安两级法院陆续配备一批具有司法业务知识,有一定政策水平,且能独立工作的专职干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82年,针对信访工作申诉案件空前增多,信访大量上升的情况,吉安中级法院设立信访科,并配备4名专职干部。随后,吉安、泰和、永新等县也先后设立信访科,其它县、市法院仍设接待室,但增调了专职干部。80年代末、90年代初,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信访部门要强化,信访工作要强化,工作质量要提高”的指示,吉安两级法院相继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其中吉安中级法院于1992年初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配备了干部6名,设有正副庭长各一名,审判员、书记员4名。各县(市)法院的告申庭共配备干部44名,设正副庭长17名,审判员、书记员27名。2000年7月,吉安中院为进一步实行好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将告申庭撤销,分别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吉安中院审监庭共有6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1人,副处级审判员1人,正科级审判员1人,助审员2人。基层法院共设审判监督庭7个,共19人,其中庭长7人,副庭长2人,审判员10人。吉安中院立案庭共有6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2人,助审员2人;基层法院共设立案庭6个,共24人,其中庭长6人,副庭长3人,审判员11人,助审员2人,书记员2人。至此,随着机构的变更和设置,以及职责分工的明确,进一步加大了审判监督和信访工作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建国五十多年来,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处简易纠纷、解答法律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来信来访的群众,解决了许许多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据统计,从1950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群众来信210693件,平均每年4214件;共接待群众来访118766人次,平均每年2375人次;共调处简易纠纷11684件,平均每年233件。解放初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主要有不少长征老干部、老红军来信,要求寻找家乡亲人。许多被国民党所逼而离乡背井的人,来信要求为其排忧解难。大量的来信来访,是倾诉苦难,报告敌情,揭发、检举、控诉不法地主、恶霸、特务、土匪、反革命分子的罪行。随着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运动的开展,广大人民群众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投身于革命斗争,通过信访向人民法院反映生产建设、执行法律、法令以及检举、揭发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违法乱纪和婚姻、债务、赔偿、土地、山林纠纷等问题。这个时期,信访活动空前活跃,信访数量与日俱增。据统计,从1950年至1956年,共收到群众来信3539件,接待来访748人次。1957年“大鸣大放”运动开始,来信来访猛增,尤以农村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和劳改犯居多。全年共受理来信5050件(其中劳改犯申诉1500件),接待来访4900人次,比上年增加50%。劳改犯向法院写信,多是意图翻案,提出与事实不符,所判处的刑期过重,要求减刑或免刑,但经过仔细查核,绝大部分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都是正确的,当即予以驳回。在来信来访中,还反映出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与军属通奸,仅吉安中级法院受理军人控告的就有80件。对这些破坏军婚的案件,均分别进行了查处。1958年至1966年,来信来访稳中有升,较多的是1960年、1962年和1964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9197件,接待来访9623人次,其中反映工作失误的信访占35%;反映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占20%;婚姻纠纷占10%,其它占35%。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一度停止,1967年至1973年没有统计数字反映。1976年10月以后,信访工作进入新的阶段,特别是1979年至1981年,随着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工作的开展,群众的来信来访急剧增加,创造了有史以来的最高记录。这几年共受理群众来信24795件,接待来访7103人次。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吉安两级人民法院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实施新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课题来抓,加强机构,充实人员,院长兼管,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从而较好地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问题。这一时期所承担任务之重,投入力量之大,花费时间之长,牵涉范围之广,解决问题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从这一时期来信来访的内容看,主要有:(1)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不服而申诉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0%;(2)要求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老问题的占30%;(3)控告或揭发干部违法乱纪、打击报复的占10%;(4)婚姻或其它纠纷的占10%。1982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的信访量虽然稳中有降,但信访重复率较高,处理难度较大,特别是“老上访户”更难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吉安中级法院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老上访户”的措施,并要求集中力量,把解决“老上访户”的问题作为一个战役来打,结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3年至1987年,吉安两级法院的信访工作,主要是紧密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针对人民群众揭发、检举、控告出来的刑事犯罪,进行严肃查处,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揭露犯罪的积极作用。并且,通过创办《信访信息》刊物等各种形式,及时掌握和办理有自杀、凶杀、械斗苗头等方面的信访,以利防范、制止恶性事故的发生。1988年以后,吉安两级法院的信访工作,在继续配合保持“严打”态势的专项斗争的同时,着力搞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调处好简易纠纷,防止矛盾激化。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政治风波之时,还认真做好进京赴省上访人员的工作,将其尽量稳定在基层,就地解决问题,为维护省会、首都的社会治安作出了贡献。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普遍健全了机构,建立了告申庭,增调了力量,全区告诉申诉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别是在作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了“立审分离”的制度,凡是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的起诉,都由告申庭审查立案。1995年,吉安中级法院告申庭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544件(其中申诉395件,告诉149件),其中立案19件,指定受理24件,驳回189件,转处227件,其它85件。2000年,又将告申庭予以撤销,分别设立立案庭和审监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立案和审判分立、审判和执行分立,审判和审判监督分立的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审理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告状难”、“难告状”的问题。1983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处理群众来信137960件,其中:检举、揭发、控告刑事犯罪的占总数的50%;反映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占10%;要求落实政策的占10%;经济合同纠纷占15%;房地产及山林纠纷占5%;债务、赔偿占7%;离婚及赡养、抚养纠纷占3%。
  一、告诉来信来访的处理
  告诉工作,就是审查公民、法人的告诉,亦即立案工作。通过审查告诉来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告诉来信来访内容繁多,对于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告诉,查明管辖范围,及时移送有关审判庭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较小、责任明确的简易纠纷,由信访干部及时调处,以免除当事人的诉讼之累,减轻业务庭的压力;对一些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信访,则给予优先处理。1981年,吉安中级法院共受理告诉来信来访1387件(次),其分类的情况是:揭发、控告干部的来信来访155件(次);斗殴伤害的来信来访186件(次);因“文化大革命”抄家的来信来访111件(次);平反纠错善后工作的来信来访79件(次);山林、水利纠纷的来信来访222件(次);婚姻家庭的来信来访130件(次);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175件(次);其它来信来访329件(次)。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告诉来信来访中,其主要做法是:
  1.抓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初信初访,在法院信访中占的比重很大,对初次信访处理得不及时、不认真、不妥当,是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积极认真地抓初信初访工作,对初次信访反映的问题,该立案审理的,及时立案审理;能作简易纠纷调处的,及时进行调处;对明显无理的,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做好思想工作,耐心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及时答复并告知其受理单位。1987年,泰和、永新、遂川、井冈山、吉水等县市法院,把每件初信初访的处理都落到实处,使重复信访率比上年下降40%。1961年,吉水县同江村罗启发等人,来到县法院反映:岭口公社小江村集中200余人,以搞副业为名,越界砍伐同江村山上的松树,引起争山械斗,当场打伤4人。法院立即派员会同当地党委,组成工作组,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教育群众,平息纠纷。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双方派出代表,本着互让互谅、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进行调解,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2.及时调处简易纠纷,尽量减少诉讼。调处简易纠纷,是人民法院告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十年来,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调处了大量的简易纠纷,并指导民间调解组织,及时调处了大批民间纠纷。据安福、永新等5个县市的98个调解委员会统计,共处理轻微刑事和民事纠纷2893件。1983年,峡江县巴邱镇一街居民尹全德和肖友松两家发生斗殴。尹和肖两家是邻居,原来为一些小事闹过纠纷,同年5月11日,又因挖污水沟和倒水引起吵口打架,斗殴双方都被打得头破血流,共有6人负伤。为此,双方都认为自己吃了亏,扬言要出钱请人来大打一场,如不及时处理,一场更大的斗殴事件,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情告到峡江县法院,院领导亲自接待,问清情况后,立即派员下到街道,一面依靠街道干部做好疏导工作,一面查清斗殴的前因后果,根据情况,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指出双方矛盾的焦点,分清是非,进行批评教育。结果双方都作出自我批评,表示治伤各负其责,今后吸取教训,搞好团结,从而避免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
  3.认真审查起诉,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83年,永丰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接到王春英反映,其父王松圣于1982年12月27日去世(死者无男孩,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出嫁,次女王春英年仅17岁),死者之堂兄王新发按封建社会传宗接代的习俗,提出将其独子过房一半给死者做崽,主张把死者遗下房屋一间,大小耕牛各一头,打谷机、大板车各一部,稻谷700余斤等物,归其子继承。王春英不同意。发生争执后,王春英被王新发赶出家门。于是,王春英便来到县法院信访接待室反映,要求将其父之遗产划归自己继承。信访人员弄清情况后,便和大队党支部书记一起,找王新发进行调解。王新发仍认为将儿子过房一半给死者做崽,其遗产应归他儿子继承,死者女儿没有继承权。后来,信访人员反复向当事人宣传宪法、婚姻法及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使王新发受到教育,表示同意按法律规定办,遗产归王春英继承。
  4.凡是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告诉,都作一番分析研究,查清事实真相,决不轻易放过。1994年,吉水县纪检、监察、法院等部门相继接到举报材料称:该县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公司经理肖碧贵、供销科长曾瑞生有贪污受贿的嫌疑。根据群众的举报材料,吉水县法院进行反复调查,查明:自1993年4月至1994年10月,肖、曾在采购蚕茧、缫丝机械配件以及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索贿受贿,其中肖碧贵索受贿赂13万余元,曾瑞生索受贿赂6万余元。另外,两人还一次性贪污公款2万元,各分得1万元。因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两人均被依法惩处。1993年,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接到万菊珠来信,控告熊梅香破坏婚姻家庭。经派员查明,万与丈夫涂仁君夫妻关系一向尚好,但由于熊与涂通奸,涂长期抛家不顾,致使夫妻感情恶化。据此,法院依法立案,对熊梅香给予拘留处罚,并责令她与涂断绝关系,熊深受教育,表示悔改,使涂仁君与万菊珠夫妻关系和好如初。
  二、申诉来信来访的处理
  申诉工作,就是审查公民、法人提出的申诉,是再审的必经程序。审查申诉,是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有错或适用法律不当的主渠道,通过审查来立案,是重新审判的开始,也是审判监督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人民群众的申诉,在整个信访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对申诉来信来访的处理,经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及时转有关审判庭或由告申庭立案审理;对于无理的申诉来信来访,则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198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申诉来信来访94563件,占信访总数的49%,其中立案的19010件(次),处理结果:驳回4773件(次),撤回3664件(次),说服息诉10025件(次),其它548件(次)。其中1983年共受理申诉来信来访13785件(次),其分类情况是:不服刑事、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来信来访2568件(次),妨害家庭婚姻纠纷4655件(次),抚养纠纷449件(次),损害赔偿1167件(次),经济合同纠纷397件(次),房屋财产继承纠纷1652件(次),山林、土地纠纷1050件(次),检举经济犯罪98件(次),检举坏人坏事865件(次),检举干部违法乱纪117件(次),要求落实政策293件(次),法律咨询162件(次),其它412件(次)。在处理申诉来信来访中,吉安两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做法是:
  1.认真做好申诉审查工作,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又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也不能因申诉人吵得凶、闹得厉害而迁就,使当事人无理得利。1993年,吉水县八都镇竹塘村村民王圣根,因催讨债务来到被告曾秋生承建房屋的脚手架上,双方争吵中,王圣根掉落在地,造成脊椎骨断裂半身不遂。吉水县法院以过失伤害罪,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被告赔偿申诉人王圣根15000余元。王不服,要求追究当时不在脚手架上的易新华的刑事责任。为此,王圣根多次申诉,并自制滚轮铁架床,带着被子和日常用品,将状纸写在白布上,在吉安市大街和广场以及地委、行署机关大院门口摆摊叫冤,引来一大批的围观群众。经几次遣送,未能平息。为此,吉安中级法院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向干部群众公布案情,讲清处理依据,并与县民政部门联系,就王圣根致残后的实际困难给予了合理解决。从此,王圣根未再上访申诉。吉安市老上访户王梅生因合伙纠纷案,不服法院判决,不仅到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访,而且持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王××教授的信函,向原省委书记舒惠国和地委书记王林森申诉上访,并反复向人大及有关部门申诉。省、地委领导和人大及有关部门多次向吉安中院交办此案。2000年上半年,吉安中院就该申诉上访老户,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厌其烦,多次阅卷,多次找王本人核实,并会同地委信访办负责同志以及原审承办人当面听取其申诉意见,逐句逐段核清原判认定的事实。在确认事实无误、处理恰当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其申诉,并据实向省、地领导和人大作了书面汇报。从此,王不再上访申诉。
  2.凡属申诉有理的,都给以及时查明情况,及时立案审理。井冈山市水泥厂工人王涛,1983年9月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持刀蓄谋杀害厂领导(未遂),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母王荣华多次申诉。1987年1月,经吉安中级法院再审,认定原判量刑畸重,遂对王涛改判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安福县钟开化等人贪污受贿案。一审认定:钟开化、毛彬初、吴学才、卢发生、钟武生在1985年期间,利用负责经销本村集体木材之便,采取伪造单据、虚报冒领、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合伙贪污公款16787.82元,其中钟开化分得3431.71元,毛彬初分得3254.44元,吴学才分得1623.02元,卢发生分得2323.02元,钟武生分得1623.07元。钟开化还收受他人贿赂1720元。吴学才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私分公款,钟开化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系本案主犯,毛彬初、卢发生、钟武生系本案从犯。以贪污罪判处钟开化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4年;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毛彬初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吴学才、卢发生各有期徒刑1年,判处钟武生有期徒刑10个月。钟开化不服,提出上诉。吉安中级法院1988年4月13日以(88)刑上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列当事人还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再审查明:1984年冬,白云村委有外销木材指标264个立方米,村委自销70个立方米,由洋溪槎江村的朱伟民以每个立方米320元(不含税)的价承包销售。本村的钟开化见承包销售有钱赚,便向村委要求将剩下的94个立方米指标与朱伟民的同等条件,由其和毛彬初承包销售。经村委研究同意后,钟开化与清江林业公司及袁山贸易商行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同时钟开化还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向村民收购15.957立方米木材,共销售木材109.9757立方米,经结算汇款村委会账上32465.06元,钟开化从需方领取现金12680.21元,共计收货款45145.27元,钟开化按每立方米320元价同村委会结清94个立方米木材账后,余款由钟开化等8人分得(其中三人由检察院免诉)。时至1985年整党期间,因会计钟武生管账,收支不平衡,为应付工作检查,采取扩大误工天数、修路工资、加大干部交木价款等以充数平衡账目。此外,钟开化在朱伟民承包销售期间,收受朱人民币1500元,8人共同收受朱伟民1900元,除钟开化分得220元外,其余7人各分得240元。再审认为:村里94个立方米木材,系钟开化、毛彬初二人向村委承包销售,货款又按约定价格予以结清,上述人员所得金额,属承包销售所获利润及指标外赢利款,承包人有权处理,不能定为贪污罪。钟开化收受朱伟民1720元属实,但其系村民,不构成受贿罪主体,属非法所得。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钟开化、毛彬初、吴学才、卢发生、钟武生无罪,非法收受朱伟民3400元予以收缴。
  3.对申诉无理的,注意查清事实真相,据理予以驳回。吉安县万福镇白竹村村民罗良增,于1956年独资建房一栋,建房期间,其父和兄罗绵增给予了帮工,罗绵增从外村迁回该村定居时,因无房居住,罗良增将新建房屋半栋,腾出让其居住,后因故发生纠纷,一、二审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归罗良增所有。罗绵增之妻李细女一直不服,多次在党政机关门口鸣锣叫冤,并于1992年年初在地区几家政法机关门口张贴申诉状,喊冤申诉,影响较大。对此,吉安中级法院告申庭及时将申诉状揭下进行抄写,当即立案处理。通过深入实地调查访问,在进一步证实该房产权确属罗良增所有的情况下,对李细女进行面对面的息诉教育,对其无理申诉、鸣锣叫屈的做法,给予批评,并与其在吉安市工作的女儿讲清案情,动员其做好申诉人的疏导劝解工作,终于使李细女停诉,表示服从判决。
  4.凡是港、澳、台人员申诉的,均坚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作出审理,及时予以纠错。2000年,处理在台人员袁崇林与谢纪秀财产分割案,袁崇林在回乡定居前寄钱回来,分别在乡村和县城购置两栋房屋,在回乡定居后,就房产及原配妻子谢纪秀的赡养问题曾经达成了协议,明确该两栋房产归袁崇林所有。原判将袁崇林在县城购置的一处房产判归谢纪秀所有后,袁崇林不服向上级政府和法院申诉。此案还引起了对台工作部门的关注。吉安中院认真进行了审查,派人到实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以协议为依据,将两栋房产判归袁崇林所有,较好地维护了定居台胞的合法财产权益,稳定了台胞回乡定居的情绪,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政策。并对谢纪秀的生活问题,增加了补偿,使其老有所养。该案经再审后,双方均未再申诉。吉安县郭大循特务案和杨希诚强奸案,郭、杨二人分别系台属、侨属,均被判刑,其家属一再提出申诉。吉安中级法院经过几年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其判刑的材料,最后决定重新调查,结果查明确属冤案,改判郭、杨二人无罪。
  5.通过处理申诉来信来访,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吉水县张贱英诉李喜苟相邻纠纷案,经二审判决后,原告张贱英立即提出申诉,原被告双方矛盾激烈,张贱英丈夫公然宣称:“自己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反而输了官司,我要采用极端行动,来报复被告家。”吉安中级法院告申庭接到申诉后,对申诉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派人专程前往实地了解情况,勘察现场,查明:张贱英在村里建有坐北向南房屋一栋,同村村民李喜苟经乡政府批准,在张贱英家住房的南面,动工兴建两层楼房,两房房基相距仅2米,并在该房后方两层外侧对着张家房屋大门,建造一长6.5米、宽1米、高3米的露天扶梯通往屋顶。建扶梯时,张家向李家提出过其扶梯会影响通行和采光等,李家则保证如扶梯对张家确有妨碍,就立即拆除,并且损失及费用自理。建造扶梯过程中,张家发觉其扶梯确有影响通行、采光等,便要求李家予以拆除,李家拒绝,坚持建成扶梯。为此,张家特向法院起诉,后经吉安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一)可以保留扶梯,在扶梯及二楼楼顶北侧边缘建一高30公分的挡水墙;(二)李家补偿张家50元,用于房顶放大采光之费。吉安中级法院复查认为:张家就扶梯问题提出异议时,李家曾保证不得妨碍张家的居住现状,同时保证如有妨碍,予以拆除,并且费用自理。原判置上述于不顾,单方面顾及扶梯已建成的客观情况,判决保留扶梯,显然不当,有失公正。据此,吉安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李家拆除扶梯,费用及损失自理。
  6.在处理申诉来信来访中,重点抓了信访老户的案件,真正解决了一批信访老户的申诉问题。“上访老户”,大多是几十年积累下来的,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老户”几乎是长年累月在法院纠缠不休。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吉安中级法院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先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三体谅”活动(体谅当事人的心情、体谅当事人的困难、体谅当事人的要求),对申诉当事人做到:来访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解答问题诚心,然后将“老户”逐个分类排队,积极主动地解决好“老户”的问题。1982年,吉安中级法院针对在信访中出现不少“上访老户”的现状,除召开各县、市法院院长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抓好“上访老户”的工作外,还抽调6名得力干警,组成两个工作组,从9月23日开始至10月30日止,用38天时间,分别下到十三个县、市,检查和处理“上访老户”的问题。据当时摸底统计的数字,共有“上访老户”243户,其中属刑事“老户”232户,占总数的95.47%;属民事“老户”11户,占总数的4.53%。从性质上看,属反革命案50户,占总数的20.59%;强奸、轮奸犯罪案55户,占总数的22.63%;打死、抢杀人命案57户,占总数的23.46%;贪污、盗窃犯罪案48户,占总数的19.35%;斗殴伤害案13户,占总数的5.35%;其它刑事9户,占总数的3.7%。从刑期上看,死刑4人,死缓12人,无期徒刑10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49人,5至10年有期徒刑111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46人。从时间上看,“文化大革命”前59人,“文化大革命”中83人,“文化大革命”后90人。通过一个多月的工作,经逐件检查核实,共处理“上访老户”178户,占“上访老户”总数的73.25%,其中属刑事“老户”167户,占处理“老户”总数的93.82%;属民事“老户”11户,占处理“老户”总数的6.18%。处理结果:改判无罪的12人,占7.19%;减刑5年以上的27人,占16.17%;减刑5年以下的3人,占1.8%;维持原判的120人,占71.8%;改变性质的5人,占2.99%。新干县黄莲生纵火、贪污、毁灭证据一案,本人申诉达69次之多;吉安市刘家斌奸淫女学生案,本人上访时间长达25年之久。这样的典型“老户”,这次都得到了解决。吉安中级法院的作法,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并在《省法院工作简报》上,刊登经验材料,向全省推广。万安县上访老户刘勇奸淫幼女申诉案。刘原系城关小学教师,1979年因奸淫不满14岁的女学生,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刑5年。刑满后,刘勇否定犯罪事实,向各级法院申诉达450多次,提出“15个为什么”质问法院。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复查维持原判后,刘四出活动,找原小学校长、公、检、法原承办人员纠缠,扬言不改判就要行凶报复,并多次在县法院吵闹,影响较大。吉安中级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调卷,指定专人处理。承办人员通过认真审阅原卷,多次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刘的申诉纯属无理。为了使刘服判,承办人员在县法院的配合下,多次找刘谈话,进行正面教育,并有根有据地针对刘在申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了解到刘无理申诉的原因,在于其刑满后生活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念头。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为刘在万安锅炉厂安置大集体搬运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刘深受教育,表示服判息诉,遵纪守法。
  7.从申诉信访中,注意发现疑点,避免错案发生。曾经一时轰动泰和全县的汤斌国受贿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6日以(90)泰法刑判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斌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赃款10436.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汤不服提出上诉。县检察院亦提出抗诉。吉安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汤斌国在担任泰和县物资协作公司和信息公司的承包经理期间,将物协公司的钢坯生意转让给泰和县武山垦殖场农工商供销经理部钟永德经营,从而先后四次收受钟现金6000元,石化债券3000元,共计9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汤斌国为将其子的户口转迁南昌市胜利路派出所管辖,以“信息费”的名义送给该所现金1600元,该收据交单位报销,其行为属违法行为。据此,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泰和县法院的定性和赃款处理部分,改判汤斌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汤仍不服,提出申诉。根据省高院的函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复查,先派人将账目一笔一笔查清,然后依法进行再审。再审认定的事实是:汤斌国在任泰和县物协公司和信息公司承包经理期间,于1988年第一季度将其在江西钢厂采购的一批下足钢料以800元/吨购进,然后以信息公司的名义,按每吨900元的价格,转给武山垦殖场农工商经理部承包人钟永德62.8吨,钟提货后在上海加工成砂钢条料,以每吨2450元出售(每两吨钢料加工成一吨条料),钟获利2万余元。第二季度汤斌国又以物协公司名义,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售给钟永德下足钢料220.20吨,钟提货加工后,以每吨2450元价自售22.91吨,余货无法销售,故请汤斌国设法出售,汤以每吨2650元的价格为其销售87.13吨。由于汤为钟销售余货,有些业务开支,故汤向钟提出要求支援一下,钟永德于1988年10月和11月先后四次付给汤斌国现金共计9000元。吉安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汤斌国收受钟永德的钱财属实,但并非其利用职务之便,为钟谋利益,而是汤代钟销售产品所得的劳务费,其行为既未损害汤所承包公司的利益,也无危害社会,且对搞活经济有益,不构成犯罪。依法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汤斌国无罪。
  三、非诉讼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非诉讼来信来访的处理,一是凡要求提供法律咨询的,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尽量让其“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二是对于不属法院职权范围的信访,在信访接待中也不是一转了事,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协助解决好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非诉讼来信来访26845件(次),其中法律咨询8456件(次),不属法院管辖而要求落实政策、检举、揭发、控告等非诉讼信访15349件(次)。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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