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经济纠纷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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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9
颗粒名称: 第十二节 经济纠纷调解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社会上三角债务多、购销中拖欠货款多的特点,为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审判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作用,于1990年5月成立全省首家“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以及主要做法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经济纠纷案

内容

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社会上三角债务多、购销中拖欠货款多的特点,为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审判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作用,于1990年5月成立全省首家“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其主要做法是:(1)做好宣传工作,把“调解中心”推向社会。初创时,印制了宣传小册子,发至全区各县(市)厂矿企业,通告当事人如何通过“调解中心”解决经济纠纷,明确调解中心的收案范围、工作程序及原则;(2)以快制胜,提高效率,对所收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执”,对债权债务清楚明了、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进行诉讼外调解和追款。(3)主动深入厂矿企业,建立联系网络,先后与吉安市线材厂、机床厂和天河煤矿等企业和律师建立了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纠纷动向,适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4)着重调解,缓解矛盾,稳定社会。调解中心采取简化诉讼程序的办法,把调解工作集中在审判活动之前进行,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消除对抗情绪。调解中心设立的8年中,积极探寻调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新路子,取得了显著成效,共计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52件,诉讼标的金额2670万元。安福县浒坑镇精选厂自1987年创办以来,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迅速发展到年产值超1000万元、年利税超100万元。1991年上半年精选厂按合同规定向湖南株洲钨铜材料郴州联营厂销售精钨后,因其拖欠货款,致使精选厂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与该厂联系,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探讨快速追回货款的途径。当该厂正式提起诉讼时,即派员赶赴被告所在地,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促使被告与精选厂达成了还款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11.4万元。通过这一案件的审理,还使该厂1991年下半年销售给被告的19万元精钨货款得到了及时回收,扭转了资金周转的困难局面。1993年,永新县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成绩卓著,仅用8天时间就为永新县麻球厂追回货款36万元,7天内为江西第二机床厂追回货款24.8万元,还为乌石山铁矿追回货款37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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