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涉外(含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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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7
颗粒名称: 第十节 涉外(含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316-3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由于地处内陆省的赣中山区,对外开放起步较晚,中外合资企业不多,对外交往较少,涉外(含港、澳、台)经济纠纷发生甚少。1983年受理过1件涉外购销案,1984至1987年未发生过这类纠纷,1988年审结过1件中外合资纠纷案,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7件,审结7件,诉讼标的金额816367元。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经济纠纷案

内容

吉安由于地处内陆省的赣中山区,对外开放起步较晚,中外合资企业不多,对外交往较少,涉外(含港、澳、台)经济纠纷发生甚少。1983年受理过1件涉外购销案,1984至1987年未发生过这类纠纷,1988年审结过1件中外合资纠纷案,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7件,审结7件,诉讼标的金额816367元。
  吉安的涉外经济纠纷案,是从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纠纷,发展到合资企业与国内省外经济组织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以至出现本地区社会集团起诉中外合资企业的定购定销合同纠纷案。1988年初,万安县枧头乡农工商联合开发公司(甲方)与香港允福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在枧头乡创办万安县第一家乡办企业与港商合资经营的万福实业有限公司,以生产卫生筷为主要产品,产品销往东南亚国家。合同书约定:双方投资与利润分成比例各半;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厂房及流动资金,乙方提供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兴建厂房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与当地村民小组发生地基争执,经乡政府多次调解无效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允福公司总经理声称:“如不能按期建成厂房,则停止装运设备,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万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法院领导亲赴现场,召开村民大会,宣传法律和政策,并当场进行调解,及时解决了地基纠纷问题。同年11月,万福实业有限公司按期投产。
  1990年5月,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外合资企业赣新电视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民族电子公司(私人合伙企业)拖欠货款一案。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赣新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对方提供120台彩电,总价款36万余元。赣新公司如期交货后,被告对彩电品种、规格、质量等从未提出异议,但却寻找种种借口,拖延付款。原告多次派员催索,被告仍然不付,且毫无还款诚意。赣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获得法律保护。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赶到被告单位时,被告仍然采取拖延策略,拒不还款。当办案人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被告却威胁、恫吓、设置障碍,企图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在当地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吉安中院办案人员依法扣押查封了被告价值20余万元的财产,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判决书送达后,被告自知理亏,表示服判。法院当即执行,一举为赣新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赣新公司对此深表满意,外方代表、公司副总经理孙志让先生热情称赞法院干警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感谢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保护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既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国内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1993年4月,江西省吉安地区生产资料总公司与新加坡商人谭显铭先生合资成立“江西吉新养殖有限公司”。公司以引进开发、养殖、加工彩色獭狸等特种动物及产品销售为业务。公司成立后即先后与吴卫东、郭晓明等259户獭狸养殖户签订獭狸繁养合同。合同签订后,吉新公司即向养殖户供应种獭狸1052只,收取种苗款1047550元。但至1994年4月,因獭狸行情下落等原因,吉新公司便单方宣布对养殖户繁养的仔狸以每对20元的低价回收,给养殖户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吴卫东、郭晓明等259户獭狸养殖户即向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吉新公司注册资本为21.41万美元,其中谭方投资70%计15万美元,吉方投资30%计6.41万美元(合人民币50万元)。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种狸价每对1500—2500元。原告向被告交售仔狸价则按供种价的60%(即每对仔狸价人民币900—1500元)回收。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拒绝按合同规定价格回收仔狸,擅自中止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回收的仔狸均按供种价的60%或50%计价,现被告辩称回收价格是按现时种狸价格的60%计算,因而不构成违约,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并经省高院二审,作出如下判决:(一)吴卫东、郭晓明等259户獭狸养殖户与被告江西吉新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獭狸繁养合同予以解除。(二)由被告赔偿259户养殖户购种獭狸款1066970元;(三)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6697元;(四)由被告退还吴卫东交纳的联营风险金15000元;(五)谭显铭与吉安地区生产资料总公司应按各自出资比例(70%和30%)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1996年6月3日,江西新美化工有限公司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美国纽约化工合金公司不履行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经查,1992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省、地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进行合作,并签订协议:原告所生产的产品(三氧化二砷),全部由被告包销出口。双方在同年11月份开始按合同履行。至1996年年底,原告已供货1738.59吨,总值701303美元。被告付给原告大部分货款后,仍有25631美元货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法院受案后,依法对此案进行谨慎、细致审理,通过传真与被告(地址:美国纽约)取得联系,最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双方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被告承诺在调解书送达后先付款13000美元,余款在日后的合作中付清。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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