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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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305-3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公路、铁路、内河(海洋)、航空等四种运输合同纠纷。1981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种类型的货运纠纷案件334件,平均每年16.7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发生较早,经济审判庭建立之前,这类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经济庭成立之后,1981至1985年,全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这类纠纷案件都在10件以下。1986年以后,随着购销活动的活跃,城市工业产品和农村农副产品互相交流日益频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每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都在20件以上。法院对这类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以《合同法》、《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水路运输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查清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清双方应负的责任,然后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或调解,以达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货物运输合同

内容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公路、铁路、内河(海洋)、航空等四种运输合同纠纷。1981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种类型的货运纠纷案件334件,平均每年16.7件。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发生较早,经济审判庭建立之前,这类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经济庭成立之后,1981至1985年,全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这类纠纷案件都在10件以下。1986年以后,随着购销活动的活跃,城市工业产品和农村农副产品互相交流日益频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每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都在20件以上。法院对这类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以《合同法》、《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水路运输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查清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清双方应负的责任,然后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或调解,以达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翻船、翻车造成承运货物损失纠纷案
  在审理翻船、翻车事故纠纷案件时,首先查清翻船、翻车的原因,再审查合同内容如装载货物的品名、数额和违约责任、特约条款等,然后查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认真细致地分清托运方和承运方各自责任的大小、主次,作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调解。吉水县人民法院1984年审理吉水县粮食局诉简益华等三人驾船承运粮食翻船损失纠纷案,原告诉被告驾驶载重9吨的旧机帆船,承运该局枫坪粮站稻谷18600斤,到吉水县粮油加工厂码头卸货。当稻谷运至码头时,因连日下雨,赣江水位猛涨,三被告担心家里遭受水灾,竟不顾国家财产的安全,船未卸货就立即开往赣江下游15华里的固洲。当四天后开船返回卸货码头时,在吉水轮渡码头下游200米处,碰撞淹没在水中的一棵树而翻沉,稻谷全部沉没,当地群众捞上一部分,实损稻谷15978斤、麻袋125条。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通过调解,被告予以全部赔偿。吉水县阜田镇彭太生等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1990年4月,为吉水县赣中贸易公司承运糯米7.92吨,前往广州市。当汽车行至广东省翁沅县新江镇太平村时,因天气下雨,下坡刹车失灵,汽车翻在山沟里。事故发生后,彭等二人未经货主许可即将糯米出卖,造成经济损失3490元。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进行调解,彭等二人如数赔偿。
  (二)承运责任事故纠纷案
  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雨淋水浸,造成货物变质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注意查清承运人的失职行为,查清货物变质程度和造成损失的金额。通过调解和判决,予以赔偿。船主黄少华、何先智等三人,驾船承运原吉安地区饲料行玉米78吨,从武汉运至吉安市,时值雨季,船上未备防雨设备,致使承运的玉米被雨淋湿后霉变,损失9吨多。托运方当即函告承运方,催其来吉安商处赔偿事宜,承运方不予理睬,而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过错造成部分玉米严重霉变,应负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吉水县航运公司于1978年承运吉水县橡胶厂橡胶67.5吨前往九江,而安排的船只吨位仅57吨。由于超载,又值枯水期,航道水位低,当船行至峡江县境内时触礁,使第三舱底板破裂进水,只好将船开近沙滩搁浅。吉水县航运公司派船过驳和修理,但未报告当地航监部门,也未通知托运方和收货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途中遇雨,又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橡胶被淋湿。交货时,上述事故又未告诉收货单位。当收货单位将这批橡胶投入生产时,发现橡胶含水量过大,无法使用,即通知吉水县橡胶厂前去处理,并将橡胶运回,损失31124元。4个月后,吉水县橡胶厂得知航运公司在承运此货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况,便即起诉到吉水县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判决由航运公司赔偿橡胶厂发运这批货的全部损失。
  (三)保管不善造成承运物灭失纠纷案
  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案件,首先审查托运合同所约定的责任条款,然后查清托运方和承运方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再分清双方应负责任的主次和大小,判令承运方予以赔偿损失的全部或部分。吉安县敦厚镇竹木扎运队,于1985年为江苏省睢宁县朝阳大楼新华商场,扎运等外松杂木300立方米,毛竹6000支,从泰和县上田码头运至江苏省宿迁县皂河睢宁盐务站,运费计人民币17400元。合同规定了承运责任和事故损失赔偿条款。1985年1月上旬,排已扎好,因办放行证延期手续和临近春节而延期起运。扎好的木竹排分别停放在泰和军用货场和永昌寺码头河内。托运方与承运方办好接交手续后,双方人员都回家过春节。停放在两个码头河内的竹木排,各请了一个当地农民夜间看守。春节期间,连日阴雨,且雨越下越大,赣江水位猛涨。2月19日这天,由于雇请的护排人员只守晚间不守白天,故无人采取防护和抢救措施,致使停放在永昌寺码头河内的整个木竹排被洪水冲走。托运方为此诉至法院。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查明被洪水冲掉的松杂元木为180立方米、毛竹5000支。按泰和县松杂元木每立方米产地价130元、毛竹每支2元计算,共计损失计人民币33400元。据此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木竹排停放河内期间,虽遇河水上涨的自然因素,但主要的是由于被告对国家财产不负责任,白天既无人看守,又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整个木竹排损失殆尽,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经办人在将木竹交给被告扎运时,不按合同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吉安县敦厚镇扎运队退回预付运费款13700元;赔偿洪水冲走木竹经济损失的60%,计人民币20040元。
  (四)拖欠运费纠纷案
  审理这类案件,先查清托运方拖欠运费的原因,有的托运方经济效益差无款可付,或倒闭后其债权债务统归主管部门承担,暂无着落。对此类案件,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约定付款时间或商定分期分批付款。有的托运方拖欠运费,则因承运方未按约定地点和时间卸货使其造成经济损失。这类案件通过调解,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吉安地区汽车运输公司304车队,1985年6月至1986年4月,为吉水县化工厂从莲花县和吉水县螺田等地运输煤炭、活性炭等生产原材料,共计运费2667元。不久后该厂倒闭,304车队多次向其主管部门吉水县二轻局追索运费未果,诉至法院。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拖欠运费原因后,即召集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限期付清运费的协议。吉安地区航运公司为吉安地区行署驻浙江嘉兴办事处承运750吨煤炭,从吉安运至江苏靖江,计运费人民币38250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因原告船队未按约卸货,致使购货单位拒付被告嘉兴办事处煤款(含运费),被告即拖欠原告运费,原告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拖欠运费原因后,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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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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