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法院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2000207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
分类号: | D915.18 |
页数: | 4 |
页码: | 299-30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最早,比例较大。198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8745件,平均每年审结437.3件。1988年以前,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一直位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首位。1989年之后,由于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都开展了依法收贷专项审判,致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猛增,因而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结数和所占比例便退居第二。在购销活动中,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诸如供需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标的物交付后的数量发生争议,对标的物的交付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发生争议,对标的物交付后欠付货款发生争议,对预付货款或定金后不能按约交付标的物发生争议等。人民法院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查明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查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违约的情况和原因;查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然后,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
关键词: | 吉安市 法院 购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