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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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299-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最早,比例较大。198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8745件,平均每年审结437.3件。1988年以前,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一直位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首位。1989年之后,由于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都开展了依法收贷专项审判,致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猛增,因而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结数和所占比例便退居第二。在购销活动中,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诸如供需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标的物交付后的数量发生争议,对标的物的交付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发生争议,对标的物交付后欠付货款发生争议,对预付货款或定金后不能按约交付标的物发生争议等。人民法院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查明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查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违约的情况和原因;查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然后,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购销合同

内容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最早,比例较大。1981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8745件,平均每年审结437.3件。1988年以前,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一直位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首位。1989年之后,由于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都开展了依法收贷专项审判,致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猛增,因而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结数和所占比例便退居第二。
  在购销活动中,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诸如供需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标的物交付后的数量发生争议,对标的物的交付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发生争议,对标的物交付后欠付货款发生争议,对预付货款或定金后不能按约交付标的物发生争议等。人民法院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查明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查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违约的情况和原因;查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然后,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无货可供纠纷案
  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给付预付款或定金之后,供方到交货时却无货可供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中的供货方大多是二传手、中间商,他们超越经营范围,买空卖空,非法经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在查清事实之后,都认真地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并解除这种违法无效合同。吉安航运公司船厂与山东省文登县界石公社工办,于1981年4月14日签订700立方米松杂元木购销合同,计货款人民币138320元。然后,需方界石公社工办又与货源介绍人江西省进贤县李渡纺配厂签订木材运输合同,计运费34180元。1981年4月21日,界石公社工办按约汇给船厂预付货款和运费计人民币9万元。船厂收到汇款后又按约转汇给李渡纺配厂预付运费2万元。同年7月底,船厂无货可供,提出改销100立方米松杂锯材。界石公社工办不同意改变合同,要求所汇的9万元预付货款和运费立即退回。船厂当即表示同意退回预付货款7万元;转汇的预付运费2万元由界石公社工办自行索回。双方为2万元预付运费由谁追回争执不巳。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审理后认为:船厂无木材经营权,所订合同无效;而界石公社工办原欠李渡纺配厂货款,为逃避其将预付运费扣抵原欠货款,硬要船厂负责追索没有道理。据此判决:船厂受界石公社工办委托转汇给李渡纺配厂预付运费2万元,不负追索和赔偿责任。吉安县九龙山垦殖场商店敦厚门市部,为履行与浙江省普陀县蚂蚁岛供销社签订的杉木铺板购销合同,于1985年5月19日,与吉安县兴桥镇供销社签订了一份“1000床杉木铺板订货合同”,并经吉安县公证处公证。兴桥供销社由于既无现货又无货源,虽赴林区采购,但未如愿,致使无货可供,导致连环纠纷。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山垦殖场商店敦厚门市部与被告兴桥供销社,均无木材经营权,属买空卖空行为。依据《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杉木铺板订货合同为无效合同,吉安县公证处(85)吉证字第71号公证书为无效公证书,均予撤销。被告限期返还原告预付货款111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为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产品质量纠纷案
  购销中的产品质量纠纷,主要来自生产厂家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除审判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外,大都要请质检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作出真伪结论。然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判决。兴国县方太农机厂,于1981年9月29日,按约给吉水县葛山冶炼厂运交5吨钢球。冶炼厂以钢球质量不合要求为由而拒付货款。兴国县方太农机厂为此诉至吉水县人民法院。吉水县法院在审理中,经现场勘验,发现该批钢球大部分有气空、砂眼和异形。接着又约请南昌钢厂对钢球进行检验,结论为:“生铁铸造球”。据此认为:原告送交的5吨钢球,虽属废品,但可作原料利用。根据国家经委1981年3月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5吨钢球由被告作废品收购,每吨价120元,计600元,另给原告补偿250元,合计8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广东省饶平县新丰汕水瓷厂,于1984年11月16日,按合同规定,装运一批日用瓷至泰和县日杂公司。公司以瓷器质量不合格为由而拒付货款,瓷厂遂向法院起诉。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委托吉安地区标准计量局和景德镇市陶瓷产品监督检验站对该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结论为:“这批日用瓷不符合轻工部日用陶瓷三级标准”。于是,依法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内合格部分的货,按合同三级价结算,不合格的按三级价的50%计算。经逐件检验、计价,总货款为3798元。运杂费1126元由公司承担,瓷厂付给公司包装费100元。
  (三)拖欠货款纠纷案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是拖欠货款纠纷案。1988年,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区108个国营和乡镇企业调查,发现外地拖欠本地企业货款多达2300多万元。拖欠原因很多:有的是老企业、老货主、老关系,往往挂个电话就送货,货到无款就记账,月积年累,拖欠数额巨大。江西味精厂数年累计拖欠新干县淀粉糖厂货款1558000元,导致该厂短缺流动资金而停产。有的践约失信,提到货后即翻脸不认合同,毫无付款诚意。河南省长葛县电解冶炼厂西关批发部,于1988年3月,从吉安市酿酒厂购进一批“堆花”名酒,价值8万多元,无故久拖不付货款。有的是“三角债”引起的拖欠货款纠纷案,吉安地区外贸公司因货款未收回,而拖欠吉安市(现吉州区)青塘公社广丰二队珍珠场货款32万多元。有的则与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和濒临倒闭的工商企业发生购销业务,货去款空,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一俟查清事实,就依法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速战速决,追回货款。上述几则案例,都是经过法院审判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追回货款的。新干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受理新干县淀粉糖厂诉江西味精厂拖欠巨额货款一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其账号,封存其物资,首批追回货款67万元,使该厂迅速恢复生产,起死回生,重现生机。对于那些皮包公司和濒临倒闭的被告单位,经查明其确无偿还能力,但有主管单位的,即判令其主管单位清偿。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审理江西吉安木材厂诉江苏省靖江市冬芝商场拖欠11万多元纤维板货款一案,当发现该商场没有偿还能力时,便将其主管部门靖江市爱国建设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迫其为下属单位还款,一举收回货款和利息12万元。对无主管单位又暂无偿还能力的被告,则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吉安市民政工业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沁阳县柏香公司于1985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500万条麻袋,价款为1000万元”的购销合同。原告预付货款30万元后,被告货源无着落,即退回预付款4万元,尚欠26万元,已挪作他用,无法立即清偿。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承认各自责任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即1986年1月底前还款10万元,1986年3月底前还款10万元,1986年6月底前还清余款6万元。同时,被告在每次归还预付款时,都按银行商业贷款月息9厘计算,一并付给原告。
  (四)货损货差纠纷案
  这类案件较少,但也时有发生。法院对这类案子的审判,主要是查清货损、货差的原因和证据,分清各方的责任,按责任的主次,承担损失的大小。原告南昌市水泥压力管厂与被告安福县自来水厂,于1982年9月13日,签订了一份“水泥压力管购销合同”。双方按约履行,供方交了大部分货物,需方付了大部分货款。但由于在运输、卸货中出现的货损问题,在交接货物时,未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没有货运单位当即开具的书面证明,致使双方互相推诿应负责任,导致需方拖欠货款28168元,供方少交水泥压力管150根。南昌市水泥压力管厂为此诉至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受案审理后认为:在履约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限期付清货款余额28168元,原告承担破裂水泥压力管经济损失2000元。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带款带车到原告单位提取少交的水泥压力管150根,原告补偿被告汽车运费1000元。从而圆满地解决了这起难解难分的货损货差纠纷案件。
  (五)出借合同书和账号纠纷案
  有些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出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向社会上的个体经营人员,出借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合同书和账号,从而酿成纠纷。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查清出借盖有公章的合同书和账号而产生纠纷的后果,并对出借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然后依据关于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这种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泰和县农工商公司向村民郭某出借盖有公章的合同书和账号,与赣州机动船舶修理厂签订花生米购销合同。郭在收到该厂预付货款28000元后,即携款潜逃,杳无下落。购方为此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县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泰和县农工商公司在这份购销合同上盖有公章、写有账号,应负主要责任,故判决该公司如数返还原告所付货款。
  (六)货款担保纠纷案
  供方对需方赊欠货款存有疑虑时,需方即找保证单位或保证人担保所欠货款。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或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新干县七琴乡棠木村村民徐凤远、徐初生,受清江县张家山乡村民谢克明的口头委托,并为贪图谢的400元酬金,主动与七琴乡龙亭村村民曾狞古联系,动员他出售一栋旧屋木料,价款1660元,预付460元,余款赊欠半个月。曾有疑虑,坚持先付款,后拆屋。二徐担保说:“逾期无款,就以我们自家的一头水牛,一栋房屋作抵押”。谢在拆屋运走木料后,尚欠货款860元。尔后,谢因诈骗罪被判刑10年,已无偿付能力。曾狞古便找担保人二徐偿付未果,遂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凤远、徐初生为债务人谢克明作了担保,应履行担保义务。据此判决徐凤远、徐初生各负责偿付430元旧屋木料货款。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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