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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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37-3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审判机构的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机构,1927年9月至1934年10月,吉安苏区各县先后建立、健全了司法组织,并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一审刑、民案件。同期还在区内设立过7个省级裁判机构,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二审案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苏维埃政权时期

内容

1927年9月至1934年10月,吉安苏区各县先后建立、健全了司法组织,并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一审刑、民案件。同期还在区内设立过7个省级裁判机构,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二审案件。
  由于苏维埃政权所处时期不同,加之湘赣苏区长时间处于被敌分割与中央苏区相隔离的环境下,故其名称编制和中央苏区不尽相同。有的称政法部,有的称肃反委员会,有的称裁判部。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第6号令,指示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裁判部,始统一称作裁判部。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裁判部为法院未成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民案件,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各种法令的实施;镇压反革命的派别活动及取缔违反苏维埃法令的非法活动,负有肃清国内反动势力,巩固苏维埃政权的任务。除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都归裁判部审理。并规定县、区政府内分别设立裁判部,区以下则不设裁判部,只设裁判委员。区以上裁判机构设立裁判委员会,为裁判部的最高权力组织。各级裁判部实行双重领导,除受上级裁判部领导外并受同级政府领导,成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各级裁判委员会由5—7人组成,裁判委员会主任由同级裁判部长担任,委员由苏维埃政府内负责政治、军事、劳动、粮食、工会等人兼任。裁判委员会内设裁判员、巡视员、秘书、书记、文书和执行员。裁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检察、执行和管理司法行政之职能,必要时,组织起临时民事、刑事法庭和巡回法庭担负审判任务。根据审判需要,可以调动苏区的武装赤卫队、民警队、政治保卫队。因处于斗争环境,裁判部多与政治机关一起行动。裁判部还设有检察员为国家原告人,享有单独预审权,审案时,代表人民说话。省、县两级裁判部,附设看守所,并配备一个看守排,以看守未决犯。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还在永新王山(现龙门乡黄冈村)设立劳动感化院,以监禁和改造判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为以法治军,湘赣省军区于1934年11月建立初级军事裁判所,并由各团产生一名军法特派员,组织阵地法庭开展执法工作。主要审理军长(不含)以下指挥员的犯罪和在军队里服务的一切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作战地带居民的犯罪案件,以及敌军的侦探。有判决死刑之权,但须上报高级军事裁判所后方能执行。在紧急作战的情况下,对所判死刑的案件可先执行,后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军事裁判所备查。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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