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晚清时期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晚清时期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3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晚清时期的审判机构,晚清时期,沿袭行政、审判合一体制,吉安府未设专门审判机构,由府衙及县(厅)衙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晚清时期

内容

晚清时期,沿袭行政、审判合一体制,吉安府未设专门审判机构,由府衙及县(厅)衙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知府、知县亲自办理案件,下设民科、刑科(刑房),有典吏辅佐。并配有衙役(皂隶、马捕快)秉承知府、知县指示,协同典吏执掌缉捕、狱囚,设班房(监狱)拘禁案犯。乡间一般民事纠纷,由当地族长、房长、士绅调理。清朝末期,提出改革官制实行司法机构分立,但在吉安府没有实行。
  一、府衙
  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吉安为江西十三府治之一,下辖九县一厅即庐陵、吉水、永丰、安福、泰和、永新、万安、龙泉(遂川)、永宁(宁冈)县及莲花厅。府衙在以现吉安市人民体育场为中心包括府背、塔水桥以南和现中共吉安市委后院道署坪以北的地段。
  府衙是不服县衙判决的第二审机关,是府的最高审判机关,重大案件由知府升大堂(正堂)主审。如因回避等需要,知府也可在辖区内指定(除原审外)其它知县审理。
  二、县(厅)衙吉安府所辖县(厅)衙地址:安福县设平都,永宁(宁冈)县设砻市,永新县设禾川,万安县设芙蓉,龙泉(遂川)县设泉江,永丰县设恩江,吉水县设文峰,泰和县设澄江,庐陵县设石阳,莲花厅设琴亭。
  县(厅)衙为初审机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由知县全权处理。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吉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