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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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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05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5
页码:
35-5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吉安市的审判机构,包括了晚清时期审判机构、民国时期审判机构、苏维埃政权时期审判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机构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概述
内容
第一节 晚清时期审判机构
晚清时期,沿袭行政、审判合一体制,吉安府未设专门审判机构,由府衙及县(厅)衙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知府、知县亲自办理案件,下设民科、刑科(刑房),有典吏辅佐。并配有衙役(皂隶、马捕快)秉承知府、知县指示,协同典吏执掌缉捕、狱囚,设班房(监狱)拘禁案犯。乡间一般民事纠纷,由当地族长、房长、士绅调理。清朝末期,提出改革官制实行司法机构分立,但在吉安府没有实行。
一、府衙
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吉安为江西十三府治之一,下辖九县一厅即庐陵、吉水、永丰、安福、泰和、永新、万安、龙泉(遂川)、永宁(宁冈)县及莲花厅。府衙在以现吉安市人民体育场为中心包括府背、塔水桥以南和现中共吉安市委后院道署坪以北的地段。
府衙是不服县衙判决的第二审机关,是府的最高审判机关,重大案件由知府升大堂(正堂)主审。如因回避等需要,知府也可在辖区内指定(除原审外)其它知县审理。
二、县(厅)衙吉安府所辖县(厅)衙地址:安福县设平都,永宁(宁冈)县设砻市,永新县设禾川,万安县设芙蓉,龙泉(遂川)县设泉江,永丰县设恩江,吉水县设文峰,泰和县设澄江,庐陵县设石阳,莲花厅设琴亭。
县(厅)衙为初审机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由知县全权处理。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机构
一、吉安地方审判厅、庐陵初级审判厅
民国1年(1912年),各县衙改称县署,知县改为知事,刑房改为司法课。民国2年(1913年)7月,设立吉安地方审判厅及庐陵初级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隶属于地方审判厅,办理初级诉讼案件。地方审判厅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民事执行处。主要办理第一审及不服初级审判厅控告案件。8月,各县署奉令裁撤司法课,设承审员佐理县知事办理民、刑案件。民国3年(1914年),袁世凯废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恢复行政兼理司法制度。5月2日江西司法厅颁令裁撤吉安地方审判厅及庐陵初级审判厅。各县仍由知事兼理司法,知事得依法保荐承审员,协助办理案件。同年8月,设庐陵道,道尹衙门附设承审机关,受理上诉案件。民国15年(1926年),裁撤庐陵道,各县直属省政府,县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为县长,由县长兼理司法。
二、县司法委员公署
民国16年(1927年)3月10日,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司法部通令各省,改审判、检察分立为审判检察合一,改四级三审终审制为三级二审终审制,改高等审判厅为控诉法院,改地方审判厅为县法院。吉安原县长兼理司法的各县先后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派遣司法委员1—2人,接管县长手里的全县司法事务,行使司法审判职权,作为设置法院之过渡。其职权与县长兼理司法时同。
同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0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下令撤销江西司法厅,江西省控诉法院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同时裁撤各县司法委员公署,恢复县长兼理司法之旧制。审级制度也随之恢复四级三审终审制,但审判、检察合一体制继续保持。
三、吉安地方法院
民国18年(1929年)5月,设立吉安地方法院。内设民事简易庭、合议庭;刑事简易庭、合议庭。辖吉安、泰和、吉水、永丰、安福、遂川、万安、永新、宁冈、莲花、新淦(今新干)、峡江、宜春、分宜等县。院舍为1912年1月前,美、英、日等国退还庚子赔款而招收留学生的府考棚及府招贤馆,坐落在现吉州区北门街五街派出所附近。
四、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令,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同时将吉安地方法院改为高三分院附设吉安地方法院,两院合署办公。第三分院负责办理第二审民、刑案件,并监督所属司法行政事务。内设民庭、刑庭、书记室、检察处等。民国25年(1936年)2月,宜春、分宜两县划归江西高等法院直接管辖,乐安、新余两县划归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管辖。司法辖区改为:吉安、吉水、安福、乐安、新淦、新余、峡江、永丰、万安、遂川、泰和、永新、宁冈、莲花等县。
民国31年(1942年)11月1日,设立泰和地方法院。民国34年(1945年)11月1日起,第三分院司法辖区调整为:吉安、吉水、安福、峡江、永丰、万安、遂川、宁冈、泰和、永新、莲花、乐安等县,其中包括两个地方法院,10个县司法处。民国36年(1947年)12月1日,全省法院司法辖区再次调整时第三分院辖区未作变更。
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机构图
(1936年)
五、县司法处
民国25年(1936年)4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在各县设立司法处,为设置地方法院奠定基础。由审判官掌理民、刑案件审判权。审判官有两人以上者,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其司法行政及检察事务则仍由县长兼理。同年8月1日,江西第三行政区设立吉水、遂川、永新3县司法处;民国26年(1937年)2月25日,设立泰和、莲花、永丰、万安4县司法处;同年8月1日,设立峡江、安福、宁冈、新淦、乐安5县司法处。至此,县长兼理司法之旧制在江西第三行政区废止。
六、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
民国37年(1948年)1月1日,根据司法行政部训令,高等法院各分院均改以所在地名为院名,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统计室、会计室、人事室、检察处等机构。同年12月1日,设立永新地方法院。截至1949年解放为止,吉安分院司法辖区为吉安、泰和、永新3个地方法院和吉水、安福、峡江、永丰、万安、遂川、宁冈、莲花、乐安9个县司法处。
第三节 苏维埃政权时期
审判机构
1927年9月至1934年10月,吉安苏区各县先后建立、健全了司法组织,并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一审刑、民案件。同期还在区内设立过7个省级裁判机构,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二审案件。
由于苏维埃政权所处时期不同,加之湘赣苏区长时间处于被敌分割与中央苏区相隔离的环境下,故其名称编制和中央苏区不尽相同。有的称政法部,有的称肃反委员会,有的称裁判部。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第6号令,指示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裁判部,始统一称作裁判部。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裁判部为法院未成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民案件,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各种法令的实施;镇压反革命的派别活动及取缔违反苏维埃法令的非法活动,负有肃清国内反动势力,巩固苏维埃政权的任务。除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都归裁判部审理。并规定县、区政府内分别设立裁判部,区以下则不设裁判部,只设裁判委员。区以上裁判机构设立裁判委员会,为裁判部的最高权力组织。各级裁判部实行双重领导,除受上级裁判部领导外并受同级政府领导,成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各级裁判委员会由5—7人组成,裁判委员会主任由同级裁判部长担任,委员由苏维埃政府内负责政治、军事、劳动、粮食、工会等人兼任。裁判委员会内设裁判员、巡视员、秘书、书记、文书和执行员。裁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检察、执行和管理司法行政之职能,必要时,组织起临时民事、刑事法庭和巡回法庭担负审判任务。根据审判需要,可以调动苏区的武装赤卫队、民警队、政治保卫队。因处于斗争环境,裁判部多与政治机关一起行动。裁判部还设有检察员为国家原告人,享有单独预审权,审案时,代表人民说话。省、县两级裁判部,附设看守所,并配备一个看守排,以看守未决犯。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还在永新王山(现龙门乡黄冈村)设立劳动感化院,以监禁和改造判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为以法治军,湘赣省军区于1934年11月建立初级军事裁判所,并由各团产生一名军法特派员,组织阵地法庭开展执法工作。主要审理军长(不含)以下指挥员的犯罪和在军队里服务的一切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作战地带居民的犯罪案件,以及敌军的侦探。有判决死刑之权,但须上报高级军事裁判所后方能执行。在紧急作战的情况下,对所判死刑的案件可先执行,后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军事裁判所备查。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的审判机构
1949年9月,吉安解放以后,从1950年5月至9月,吉安专区和吉水、永丰、安福、宁冈、新干、遂川、吉安(县)、吉安(市)、峡江、泰和、万安、莲花12个县市相继建立人民法院。五十多年来,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虽然遭到“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但还是不断地得到了发展,尤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发展更为迅速,机构更加健全。
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地设市前称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早为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吉安分院由同级人民政府即吉安专区专署领导。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地位与同级人民政府并行。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变化,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程。
(一)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
1949年8月,吉安专区专员公署设立司法科。1950年1月,设立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庭。1950年5月1日,在吉安专署司法科和吉安分庭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院址设在吉安中山纪念堂左侧,原国民党吉安县幼稚院及县党部书记长宋其珏的四合院内,其行政财务关系仍由专署秘书室代管,直至7月1日起才将档案、财务等划开由分院自行管理。同年11月,吉安分院迁往“宏济医院”(现中共吉州区委后院)内办公。1952年10月迁魁聚门一号(原吉安阳明中学)办公。
吉安分院建院初期,精兵简政,配备人员少,内部机构较简单。1950年7月设立秘书室,负责人事、秘书、文印、统计及调查研究等工作。1952年设立审判庭,审理第一审重大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以及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第二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和调处第一审重大民事案件和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第二审民事案件。1953年2月20日,为配合全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设立婚姻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因婚姻问题引起的犯罪案件。1953年设立人民接待室。1954年12月18日,撤销婚姻审判庭,同时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将原审判庭的职能一分为二。
(二)“文化大革命”前的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之后,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于1955年1月,改为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址不变。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两庭两室,即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其职能不变。1955年5月13日,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956年9月28日,增设司法行政科,1957年11月4日,司法行政科撤销。1963年4月25日,恢复司法行政科,负责全区司法干部的培训,指导全区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司法统计及法制宣传等工作。同年10月12日,秘书室改为办公室。负责文秘、调研、信访以及档案、人事、统计等事务。
(三)对法院的军事管制
1967年2月,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造反派”夺权,但仍使用原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印章行文,不久,启用《江西省大联筹吉安革命造反派反复辟统一指挥部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井冈<红色司法>造反兵团》的印章行文。1967年3月1日,吉安军分区对地区公、检、法三家实行军管。10月,成立吉安地区临时领导小组保卫组。1968年2月5日,改称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2月18日,成立井冈山专区公安机关(含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与专区保卫部合署办公,内设八个部门,其中审判组为审判机构。各人民法院随之解体。国家的审判权,不再由人民法院行使,改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暨保卫部行使。4月16日,地区公、检、法三家全体干警集中于吉安师范学校参加学习。10月18日学习结束后,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干警被下放到吉安县东固公社“插队落户”。“支左”部队派出28名退伍老战士,对保卫部进行全面接管,将原来的八个部门缩减为办事组、政工组及群众专政组三个部门。其中群众专政组综合行使原公、检、法三家的职能。1969年9月,撤销群众专政组。1970年10月,重新设立审判组,1972年改为审批组,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四)江西省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73年1月22日,经中共井冈山地委批准,恢复中级人民法院,改称为:“江西省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址被占,暂借马铺前11号公安处办公楼二楼办公。1975年4月,搬入原军分区招待所办公。
恢复后的江西省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及民事审判庭,职能不变。1979年11月21日恢复审判委员会。
(五)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79年11月22日,井冈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址为吉安市鹭洲东路9号。
内部机构保留原有的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并增设信访室和司法行政科。80年代以后,机构逐步健全,职能范围不断扩大。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一分为二,即分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刑事审判第二庭。10月14日,设立人事科。1980年11月12日,撤销司法行政科。1984年5月8日,恢复司法行政科;信访室改为信访科。1985年4月25日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吉安地区分部(下设办公室)。1987年3月12日,设立执行庭。1987年8月14日,撤销信访科,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1988年10月14日,设立研究室、法医技术室,人事科改为政治处。1990年3月10日,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经济审判第二庭)。1992年5月29日,设立法警大队。1997年10月31日,中共吉安地委确定吉安中院的内设机构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庭、办公室、司法技术处、行政处、政治部、法警支队、监察室,并设机关党委,另设纪检组为地区纪委的派驻机构。设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吉安地区分部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1998年12月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其职能并入行政审判庭,恢复设立研究室。1999年4月设立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对内称接待处。2000年5月,撤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吉安地区分部;7月,增设立案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更名为审判监督庭。
截至2000年止,吉安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是:
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一审、二审、请示案件;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或未起诉的自诉案件以外的自诉案件;上列相关案件的减刑、假释案件及业务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一审、二审、请示案件;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未起诉的自诉案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上列相关案件的减刑、假释案件及业务指导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赔偿、人身权、相邻关系、房屋等不动产纠纷一审、二审民事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纠纷一审、二审民事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经济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经济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承办国家赔偿案件。承担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
执行庭:执行中院作为第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案件;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公证、行政机关处罚文书申请执行的执行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党纪国法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办公室: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秘、资料、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内外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事项;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有关事项;协调处理党委、政府交办事项;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中院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院的基本建设和办公用品购置等事宜;负责法院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中院机关行政财务管理;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中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干部、工人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工作。
司法技术处: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技术工作。
行政处:负责呈报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民法庭、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负责法院系统的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
政治部:负责两级法院的干部教育培训、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和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党组的会务工作及交办事宜;负责中院机关干部、工人考察、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呈报法官等级评定晋升事宜和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工作;承办初任法官考试;负责两级法院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模范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和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承担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工作及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工作。
法警支队:负责指导两级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工作及警衔呈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人犯的执行;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宜;负责中院机关治安、警卫法庭、看管押解人犯等工作。
研究室: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综合性信息、司法统计、宏观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请示、新闻发布、法律宣传以及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工作。另承担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接待处):负责全国各地法院干警来井冈山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培训、疗养的接待事务。负责中院机关的车辆管理和接待服务工作。
审判监督庭: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复查,并提出是否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意见,对无理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书面予以驳回。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立案庭:审查民事和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督办处理,并回报或转报结果。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干部抓好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办理机关党员违纪处理的有关工作;领导中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年8月18日,吉安撤地设市,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址仍为吉安市鹭洲东路9号。
二、基层人民法院
吉安各县(市)人民法院,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和国家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建立初期,吉安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或民政科兼管司法,作为审判机构。1950年3月至9月,根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在人民政府司法科或民政科的基础上,各县(井冈山市除外)先后建立人民法院。
各县(市)人民法院成立之初,内部机构非常简单,除个别县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以外,大多数法院只有审判和司法行政之分。即设立审判组、秘书室或行政股(室)、问事处等,人员也没有明确分工。1951年开始增设人民接待室。1953年至1955年,各个法院先后撤销审判组,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8年下半年至1960年,各县(市)公、检、法三机关相继成立政法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政法办公室下设调研组、刑事侦察组、政治侦查组、审批起诉组、审判组、政法工作组。1959年8月1日,成立井冈山人民法院。1962年7月27日撤销,1963年3月设立井冈山镇人民法院,1966年4月3日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县(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全部撤销,由各县、市保卫部行使审判权。1972年11月至1973年5月,各县、市人民法院相继恢复。1981年7月,井冈山人民法院改为井冈山县人民法院。1984年12月改为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00年8月,吉安撤地设市,吉安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吉州区人民法院,新设青原区人民法院。吉州区人民法院辖原县级吉安市的古南镇、永叔、文山、习溪桥、北门5个街道办事处和白塘乡、禾埠乡、兴桥镇、长塘镇、樟山镇以及从吉安县划入的曲濑乡;青原区人民法院辖原县级吉安市的河东镇、天玉镇和从吉安县划入的值夏、文陂、新墟、富田、东固、云楼六乡镇以及从吉水县划入的富滩镇。吉州区人民法院仍以吉安市人民法院为院址(吉安市吉福路),青原区人民法院租用吉安市农行河东分理处三楼及一楼(部分)办公,租期五年。宁冈县人民法院与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合并,组成新的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县(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逐步健全。1980年,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法医室,并开始将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6年,开始设立执行庭。1988年,各县(市)人民法院开始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政工科。1993年和1994年,永新县和永丰县法院还分别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至2000年,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执行等审判庭及监察室、办公室、政工科、司法技术室、法警大队等机构。另设纪检组,为同级纪委派驻机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有的法院将民事、经济庭分设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有的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有的法院还设有司法行政科或行政科、研究室。
三、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临时的专业人民法庭。另一种是常设人民法庭。专业人民法庭多为临时性质,如土改人民法庭和普选人民法庭等。
(一)专业人民法庭
1.土改人民法庭。应土地改革需要,1950年开始设立土改人民法庭,由县(市)长或县(市)委书记兼任庭长,由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兼正副审判长,下设秘书组、审判组;分庭庭长由区委书记或区长兼任。主要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1953年,随着土改运动的基本完成,各县人民法庭和分庭在清理完案件以后,也随着撤销(其设立情况见附表)。
2.普选人民法庭。1953年6月至10月,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普选工作指示,为贯彻选举法,保卫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人民法院,通过试点以后,实行一个区或几个区联合成立的方法,建立普选人民法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通过审判进行选举宣传。法庭受县(镇)选举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领导,由区长兼任审判长。选举结束后,法庭随之撤销(其设立情况见附表)。
(二)常设人民法庭
1951年12月,吉安分院所辖部分县开 始建立巡回审判小组,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1953年,依照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开始普遍设立巡回法庭。当年设立巡回法庭21个,另有60个巡回审判站,并以区为据点,实行分片包干,巡回各乡,就地办案。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全面总结全国各地设立人民法庭的经验,规定基层法院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固定设立一定数量的常设人民法庭,既方便群众就近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及时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1955年,共建立人民法庭21个。人民法庭一般配备审判员1人,书记员1—2人,庭长由院长指定担任。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均由县(市)人民法院报经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省高院备案。1961年,为贯彻省高院《关于加强农村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吉安中院制定了农村人民法庭建设计划,至年底,共建立人民法庭31个。1967—1972年由于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庭也随之全部撤销。1973年,遵照中共吉安地委指示,人民法庭相继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受到重视,制定一般在3个乡(镇)设置1个人民法庭的计划,加快了法庭建设的步伐。1995年底,全区共建立人民法庭51个。2000年,全市调整了法庭布局,法庭向合理设置、规范化和真正方便群众诉讼方向发展,全市共有人民法庭41个。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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