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和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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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96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和监察
分类号: D912.5
页数: 3
页码: 465-4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0年到2000年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和监察的情况。其中包括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
关键词: 吉安市 劳动争议 监察

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吉安市于1990年成立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不断地运作和完善,已进入正轨。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全市171户国有、集体企业成立了调解委员会。1996年,省政府颁布《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颁布实行,给劳动争议办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办案程序。
  1990~1999年,全市区域内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31起,裁决8起,调解23起,处理违纪案件466起。
  1996年7月20日,吉安市印刷厂以职工万志刚、钟海峰、郑建勇三人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影响该厂正常生产为由,向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万志刚等三人按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厂分别与万志刚、钟海峰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了5年、与郑建勇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4月29日,被诉方万志刚等三人均向申诉方提出书面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申诉方于1996年5月13日复函被诉方三人,要求被诉方在10天内交清在职期间由申诉方支付的学习费、专业技术培训费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被诉方未向申诉方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厂外出(新加坡)打工,而导致双方发生争议。
  鉴于以上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方万志刚等三人在接到申诉方的复函后,不去厂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离厂外出,擅自离职,根据劳动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七条、第十条条款,被诉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申诉方交违约赔偿金和培训费,并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部《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十条及吉安市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决万志刚、钟海峰每人交纳2400元,郑建勇交纳1440元的赔偿金给申诉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社会意义在于,违约者的败诉终结对于广大劳动者具有借鉴的作用。在《劳动法》实施以后,法律上规定了劳动合同是维系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但相当多的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对合同中规定的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不了解。万志刚等三名被诉人在接到申诉方的复函情况下,不去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即使在《劳动法》实施五年后的今天,也是足以为戒的。
  劳动监察
  1994年7月,市人事劳动局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与监察科。9月14日~16日,全体局机关人员和局属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劳动法》培训班。10月23日,市人事劳动局举办了全市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厂长(经理)、工会主席、劳资科长参加的《劳动法》培训班。12月29日,为加强劳动监察力度,经市编委批准,市劳动监察大队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责和权利是:1、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接受劳动者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作出答复;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企业检查、查阅或复制被调查企业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4、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有权要求监察对象在一定的时限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5、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查询被处罚企业银行帐户,冻结银行帐款或强行划拨被罚款项。
  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根据《劳动法》,吉安市制定了《吉安市劳动监察条例》,监察了国有企业36家,集体企业13家,个体、私营企业79家,外资企业2家,乡镇、街道企业6家,共查处了非法使用童工39名,特种作业无证上岗211名,清理整顿、规范劳务中介机构2家,取谛了1家,警告、处罚乱贴招工广告、乱办班25起,受理投诉、举报案件4起。为了提高素质,健全制度,监察大队先后制定了《劳动监察程序》、《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监察员的义务》等制度,并制作了一整套法律文书,对外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也注重辑自身的学习和提高,坚持每月组织两次学习《劳动法》和相关的法规、法律,提高了执法能力。
  1996年,在全市加强了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之深入人心,促进依法治理企业。市劳动监察大队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临时工未办理有关“证”、“卡”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了非法使用童工1名,并促使500余家用人单位补办了手续,涉及用工人数1000余人。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共受理案件24起,涉及人数近万人,金额300余万元,全部妥善处理结案。
  1997年的劳动监察工作,完善了对乡镇、个体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完成劳动合同1200份;对市属6家用人单位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检查、整顿工作;联合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为期1个月的执法检查,对27户用人单位进行了有关检查,下达询问书、整改指令书18份,查处非法使用童工3名,促使非国有企业单位职工504人补签合同,清退了1户集体企业收取职工的风险抵押金3000元,责成私营企业主给7名员工补发拖欠工资2860元,纠正3户私营企业超时加班现象,并责令补发加班工资516元,对1户违犯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合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为9名权益受侵害的女职工讨回了公道,帮助3户新建企业按劳动法律法规修改了规章制度,对13户用人单位提出了警告、批评,对1户乡镇企业实施了经济处罚。
  1998年,劳动用工监察年检工作重点放在非国有制企业,对3家外资企业、52家私营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年检;专项监察按计划完成,对全市6家私营米厂和对外来用工进行专项监察;全年共查处举报案件12起,结案率100%。
  1999年,劳动监察工作重点放在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清欠社保基金上,共清欠基金250万元,新增参保人数653人。全面推行劳动联络员制度,全市41名企业管理干部参加联络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了证书。强化美容美发人员持证上岗,全年共查处162户美容美发营业户,促使215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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