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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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9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页码: 460-4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0年到2000年吉安市工资福利的情况。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企业工资福利等。
关键词: 吉安市 劳动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
  1994年,遵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机关参加工改1823人,月增资163572元,人均增资89.7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改3289人,月增资266895元,人均增资81.1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改1154人,月增资122854元,人均增资81.3元;工改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工资改革以后,工资管理发生以下变化:工资结构,国家机关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共有四部分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的主体。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工资,工勤人员实行工人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有职务(岗位)工资固定部分和津贴部分(活动部分)。津贴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内部搞活的原则。全额拨款的津贴占工资构成30%;差额拨款的津贴占工资构成40%;自收自支的津贴可占工资构成50%。
  正常晋级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二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机关公务员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十二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
  离退休待遇。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机关公务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标准,按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10年退职的,按50%计发。
  1997年7月1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了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机关公务员调整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原职务(等级)工资上均增加14元为新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为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离退休费。
  1999年7月1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了工资标准,增资幅度为每月人均120元。在这次调整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企业工资福利
  1990年,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企业在职职工普调了工资,普遍增资一级(人均12元左右),15%的职工增一级半工资;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普遍增发了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增资幅度为一个级差的工资额。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6元,并从1991年5月1日起调整了国营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新的国营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在原赣劳薪[1990]21号文制定的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及赣企工改[1989]10号文制定的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6元工资额,把补偿6元的粮价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实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后,相应提高了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992年,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粮油购销同价的改革措施实施以后,企业职工从1992年4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工资性补贴。为了扭转当时企业职工工资等级级数偏少、工资标准偏低、起点工资标准不适应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的状况,结合粮食价格改革,决定把每人每月5元粮价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并适当调整工资等级级数和工资标准。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后,相应调整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进档工资标准。
  1993~1995年,根据《江西省国营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先后在吉安机床厂、吉安市百货公司、吉安市自来水公司、江西电缆厂、江西电线电缆总厂等5户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并通过地区劳动局验收,该5户企业从此不再实行等级工资制,以岗位技能工资制取代。
  1994年1月,根据《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劳部发[1994]7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企业调整了等级工资标准。该标准将企业工人与企业干部并入一个工资标准,分二十级十个序号,最低为二级副一序128元,最高为二十级十序764元。在执行该工资标准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能较多地增加工资,并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已经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以核增工资总额的办法增加工资。
  根据《江西省劳动厅关于1995年9月30日前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职工同意升一级工资的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1日起对1995年9月30日前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职工普遍升了一级工资。
  1996年,按照《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江西堆花酒厂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年终,市人事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进行清查,并经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省劳动厅批复,江西堆花酒厂1996年度经营者年薪收入20446元,其他厂级领导成员收入水平由企业在经营者年薪收入70~8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以后年度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市人事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并确定。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5月1日起为170元/月,1997年9月1日起为200元/月。吉安市人民政府据此相应颁布了吉安市区域内乡镇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1990~1999年,吉安市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办法为: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改制企业按“两低于”办法确定工资总额,即企业工资总额必须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依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基数,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自己确定,提取和使用工资总额;其余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的办法调控工资总额。
  1999年7月1日起,根据江西省劳动厅文件精神,吉安市将企业执行43年之久的等级工资标准,统一过渡到江西省企业技能工资标准,同时大幅度提高了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和最低档工资标准,企业职工人均增资79.39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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