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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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92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履行职能
分类号: D034.3
页数: 3
页码: 400-4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0年到2000年吉安市履行职能的情况。其中包括重大决定、决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评议、视察、走访、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等。
关键词: 吉安市 履行职能

内容

重大决定、决议
  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委会认真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1990~1996年,先后作出了《关于组织人民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决定》、《关于安排“一府两院”部分组成人员向常委会述职的决定》、《关于建立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关于同意〈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1996~2010年)〉的决议》等重要决定、决议;1997~2000年先后作出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关于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决定》等重要决定、决议,有力地推进了吉安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
  1990~2000年,市人大召开常委会会议72次,就社会治安、民政优抚、普法、财政、社会保障、打击犯罪、反贪污贿赂、民事审判等情况,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依法对市城建局主办的广场雕塑工程捐赠工作进行了质询。
  评议
  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对“一府两院”组成部门进行评议。1994年以来,累计评议市政府部门43个、评议公安派出所2个以及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评议本着“监督、支持、促进”的原则,以所评部门执法情况、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为重点。评议前,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和深入调查了解,评议中代表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充分肯定被评部门、单位的工作成绩,又实事求是地指出不足和问题。通过评议,被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公仆意识,增强了履职尽责的使命感,促进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增强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常委会依法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1994年以来,共安排了44位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评议。先后安排7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从而加强了市人大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
  视察、走访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走访活动,是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常委会围绕吉安市“两个文明”建设的中心,组织代表视察了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交易市场及国有商业网点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发展特色农业、减轻农民负担、乡镇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中小学收费情况、乡镇和街道文化站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走访了部分单位环保工作和河东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代表在视察走访期间,采取听、看、议的方法,对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发展。1990年以来,常委会每年还按照上级人大的部署,组织在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依法开展视察工作。
  执法检查
  1990年以来,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布置,结合吉安市具体情况,先后组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教育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等24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26次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在吉安市的贯彻实施,增强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在1994年历时三个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中,督促有关部门共查处各种伪劣商品(产品)42963件,总金额达910057元,处理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纪案件620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责任制
  为加强“依法治市”工作,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建立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同年在市工商局、文化局、环保局三个部门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工作。1997年,试点扩大到市土管局、卫生局、物价局、城建局、技术监督局五个行政执法部门。1998年又在市公安局、民政局建立了执法责任制。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并于同年召开了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并制订了实施方案。全市国家执法机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布置,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按照其规定的执法范围、内容、权利、义务等进行分配细化,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本部门学习、宣传、遵守、执行和检查监督,提高了各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为了加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力度,1998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实施个案监督的决定》(简称决定),第六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大案要案汇报制度试行办法》。
  1998年,决定公布以后,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个案监督的工作方案,成立了案卷调阅审查小组,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调阅了10件已审结、侦查终结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案卷。经过认真阅卷和讨论,指出了这10件案卷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并就司法机关今后要严格依法规范立案和办案程序、依照法定时间结案、加强对赃物的管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改进建议。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常委会的监督意见十分重视,分别制定了整改措施。1999年,常委会在1998年个案监督工作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司法机关调阅了5件已审结、侦查终结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案卷,指出了5件案子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手续不严谨、部分案卷材料不全等问题,要求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1999年,常委会按照《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大案要案汇报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两次听取了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大要案的汇报,并提出意见。要求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一些全市人民关心的案件,要加大侦查力度,排除外来干扰,严格行使独立检察权;市公安局要加大对大要案的侦破力度,不使犯罪人员逃脱法律的制裁。
  干部任免
  依法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1991年来,常委会先后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51人。为了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任命前先听取提请单位的说明和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情况的介绍。在审议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保证了任命干部的质量,为吉安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1998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外地方各级人大的实践经验,向由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了任命书,使被任命干部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接受人大监督意识。1999年通过了《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任职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决定今后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法律法规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常委会对其暂不提付表决;待补考及格后,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付表决;如连续两次补考不及格者,常委会两年内不再对其提名进行表决。
  建议督办
  1990~2000年,市人大共召开12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1646件。常委会坚持“全面督办、重点跟踪、注意实效”的原则,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承办单位汇报会、组织代表走访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实地察看、现场督办等方法,对建议、批评、意见进行督办。通过努力,办复率达100%。如连续两届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市十一中学征地扩校的建议,1999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下,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召开了现场办公会,明确了规划范围、资金渠道。2000年,一栋2000平方米的教学大楼已竣工,另有一栋教学楼也已开工。
  代表工作
  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走访、评议、调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让代表了解全市各项重大政务和经济活动,为代表执行监督提供服务。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组织市人大代表与市长的座谈会,由市长面对面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1998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加强了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
  “创先争优”工作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从1994年开始,常委会决定在全市代表中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争当优秀人大代表”的活动。在实践中各代表小组通过组织代表学习法律,开展视察、走访、调查和赴外地考察学习等活动,增强了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使代表工作出现了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活动形式灵活多样、民主渠道越拓越宽的新局面。市人大对活动中评选出来的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在市十一届四次、五次和市十二届一次会议上进行了表彰。
  信访工作
  常委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它作为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渠道。常委会不仅确定了一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而且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信访,经常就群众反映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联系,督促调查解决。同时做到既注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又耐心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1993年以来,共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09人次。通过转办、催办、督办、上门查办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纠正了一些违法案件,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如1999年,市沿江路21号商住楼部分住户来信反映住房质量问题,办公室按照对口办理的原则,将信访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但效果不佳,那些住户又来市人大常委会上访。为了更好地弄清事实,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常委会在9月份进行的《建筑法》执法检查中,结合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召集有关单位同志到现场察看进行督办。不久,有关单位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住户反映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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