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90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8
页码: 332-3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0年到2000年吉安市物价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价格管理、粮价管理、肉价管理、其他价格管理等。
关键词: 吉安市 经济 物价管理

内容

为达到调节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吉安市物价局根据价格管理政策引导企业定价行为合理化;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价格变化趋势预测;收集、传递价格变化信息;监督和检查市场价格;对某些行业进行直接价格管理,制定最高或最低限价。
  价格管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价格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1979~1991年逐步改革计划价格旧体制,1992~2000年主要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价格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价格管理从直接管理物价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控物价为主,微观控制向宏观调控转轨已基本成型。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和政府定价的作法,价格管理部门严格按差率控制;对有些重要商品价格的变动,物价管理部门需要经价格听证,才准予出台。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占90%左右,对其管理采取浮动控制、限价等措施。对某些哄抬物价,以欺骗手段牟取暴利的违法者,根据《反暴利法》给予处理。在调控物价的同时,物价管理部门运用调节基金,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粮价管理 继1987年9月放开名优特稻米价格后,1991年上半年对糯稻,双竹粘等优质稻议购价格实行优质优价。5月1日调整全市粮油统销价格,早晚籼稻、杂优晚米、粳米、糯米、面粉平均提高0.025元/公斤,食用油平均提高2.62元/公斤,并对大中专院校、老干部实行优惠供应。该次粮油价调整,事前充分做好宣传工作,保证粮价正式出台。同时,生猪收购价按1∶5到1∶5.5的猪粮比价进行指导,销价按45%毛白差率进行管理。
  1992年4月1日,提高粮食统销价,其中标面粉由0.54元/公斤提高到0.80元/公斤,提高幅度48.15%;标二粳米由0.584元/公斤提高到0.90元/公斤,提高幅度为54.11%;标二早籼米由0.50元/公斤提高到0.72元/公斤,提高幅度44%;标二晚籼米由0.516元/公斤调整到0.80元/公斤,提高幅度55.04%。在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同时,放开粮食副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9月1日取消城乡居民平价粮供应,放开平价粮销售价格,国家不再给城镇居民增加新的粮价补贴。粮价放开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稻谷及其制品实行备案制度,城镇居民口粮、口油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粮价提升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每月发给5元粮价补贴。同年4月提高粮食定购价,早籼稻由0.884元/公斤提高到0.98元/公斤,晚籼稻由0.912元/公斤提高到1.1元/公斤。
  1993年1月1日开始,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1994年6月1日,再次全面调整粮食价格,标一早籼米为1.70元/公斤,标一晚籼米为1.90元/公斤,并对城镇低收入居民予以定向补贴。1996年7月1日粮价出台前,协同粮食局做好吉安市粮食价格的测算工作,并向省物价局报送吉安市粮食早、晚籼米销售价格。7月1日,粮价调整,标一早籼米零售价2.38元/公斤,晚籼米2.62元/公斤。1998年6月1日实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新粮价制度,规定了吉安市统一最低零售价格:标一早籼米2.10元/公斤,标一晚籼米2.4元/公斤。同时,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规定稻谷收购价最低保护价:早稻为1.1元/公斤,晚稻1.32元/公斤。1999年10月份,粮食市场进一步贯彻顺价销售的原则,要求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并对优质稻实行优质优价允许上浮的原则。2000年上半年,早稻粮商暗地收购价0.6元/公斤,与保护价相距甚远。2000年上半年为促进粮食品种优化,取消对早稻收购保护价。下半年执行省里作出的对晚稻收购的价格不低于上年的决定。
  肉价管理 1991~1992年,猪肉价格相对平稳。1994年8月份,猪肉价格因猪源偏紧,不断上涨,居民反映强烈。市物价局于同月15日采取最高限价:腰方肉最高零售价为14元/公斤,前后腿肉17元/公斤。
  1996年6月17日,对市内各屠宰点和销售点下达统一批发、零售价格,批发价10.80元/公斤,市场综合价格水平13元/公斤,其中前后腿肉限价14元/公斤,腰方肉限价12元/公斤。
  1997年,元旦、春节市场肉价发生变化,前后腿肉零售价16元/公斤,腰方肉14元/公斤,肉价有继续攀升势头。为保证市场物价平稳,市政府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拿出10万元用于节日猪肉补贴,终于抑住了上升势头。
  同年7月,生猪市场毛猪收购价格呈上升趋势,收购价加运费达9.50元/公斤。行署要求吉安市实行生猪统一定点屠宰。为做好猪肉供应价格变化的预测工作,市物价局对市场现行生猪收购价格、宰杀上市所交税费、猪肉销价进行了解,对生猪出肉率、自杀肉批发价进行逐一测算,对实行统一定点宰杀后肉价走势,税费情况向市定点办作了详细汇报,为其加强市场管理提供参考。
  1998年4月份,全市实行统一到地区肉联厂定点屠宰生猪。屠宰批发实行等级管理,零售实行最高限价的管理。4月17日批发价分等定级:一级11元/公斤,二级9.9元/公斤。到4月25日分五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零售商与批发商按等级价格结算,零售限价为腰方肉10元/公斤,前后腿肉13元/公斤。1998年5月28日、6月16日由于收购价有所回升,两次调整生猪批发价格,零售价保持不变。8月3日零售限价为腰方肉10.1元/公斤,前后腿肉13.6元/公斤。12月24日零售限价为腰方肉11元/公斤,前后腿肉14元/公斤。
  1999年3月,调整批发、零售限价,前后腿肉限价13元/公斤,腰方肉10元/公斤。受生猪五号病影响,肉价自3月份以来,一路下跌。4月11日零售限价前后腿肉12.6元/公斤,腰方肉9.6元/公斤。黑市一度卖到6.67元/公斤。5月份,取消猪肉批发市场的分等定级,由屠宰商和批发商自行议价,零售限价自动取消。
  2000年上半年再次实行定点宰杀,由于不法屠商扰乱市场,几次定点屠宰形同虚设。端午节一过,屠商哄抬物价,零售价一度卖到18元/公斤,大部分在16元/公斤。市政府决定从6月12日起实行最高限价,其中:批发价最高限价9.8元/公斤,零售价腰方肉11元/公斤,前后腿肉14元/公斤,市场肉价日渐平稳,保持在14元/公斤左右。
  其他价格管理 1991年3月,调整汽油、柴油、煤油的批发价格,并对零售企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即汽油860元/吨,0#柴油750元/吨,照明煤油805元/吨。10月份,计划内粮棉挂钩奖售的专项化肥价格有所提高,其中尿素价格(国产、进口)为660元/吨。
  1991年4月,按照商品分工,城乡通开的原则,规定个体私营业主一律不得经营食糖、市场用煤、圆钉、铁丝、彩电、名酒等商品,小型国营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上放开其定价权。7月,全市进一步落实放开小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9月,加大价格体制改革的力度,对国营零售商业,基层供销社实行“四放开”(经营、价格、用工、分配放开),对经营保温瓶及瓶胆、肥皂、牙膏、火柴、圆钉、铁丝等实行浮动差率管理,差率在10%左右。而对长毛绒、铝制品、日光灯、饮食下放定价权,让企业自主定价。同时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11种商品由提价申报改为自行定价。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
  为进一步激活市场,1992年9月份放开各类舞厅、卡拉OK、酒吧、咖啡厅门票价。针对房地产市场混乱局面,吉安市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力度,实行价格监审制度。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必须按成本费用向物价局实行报批,然后明码标价。
  1993年1月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放开的还有部分煤炭、钢铁、建材、成品油价格。4月,对粮棉“挂钩”化肥,由以货币方式付给农民改为平价供应实物,粮棉挂钩的统配化肥亦作相应调整,其中尿素为785元/吨,救灾化肥800元/吨。6月份,鉴于粮食、民用燃料、照明用电等价格的变化,对城镇职工适当进行物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1993年,素有保值之称的黄金价格出现剧烈波动。2月份,黄金零售价由106元/克,调整为120元/克,再调整为128元/克,到6月份已经涨到135元/克。全年价格指数也一路攀升。
  1994年1月1日,国家实行增值税税制改革。价格改革力度加大,不法分子趁机哄抬物价,从中牟利。5月上旬,吉安市遭遇洪涝灾害,粮食、食油、肉禽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不断上升。有价无货,乘机涨价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市政府规定粮食制品和以粮食品种为主要原料的相关商品,只能增加原料粮食的涨价额,其他与粮食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搭车涨价。1994年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规定对一次性涨幅在12%以上,全年涨幅在36%以上进行价格干预。7月食盐价格调整为1.15元/公斤,煤气价格调整为0.75元/立方米。
  1995年,价格在经历1994年大幅上扬之后,价格改革步伐放慢,上半年基本未出台调价举措,市场在平稳中运行,物价涨幅呈小幅上扬态势。下半年在继续加大对市场监控的同时致力于疏导价格矛盾,同时根据《江西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审验规定》开展对商品房售价的申报审验。1995~2000年上半年,审验金额已逾亿元,审验单位60余家次。
  1996年市政府为稳定元旦、春节两大节日物资供应,在价格管理上采取监控措施。例如要求市蔬菜公司外采蔬菜、禽蛋、鲜鱼等春节市场供应商品,向市物价局申报批发、零售价格,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日,拿出15万元副食品调节基金,以每公斤低于市价1元的价格,组织宰杀生猪647头供应市场,平抑市场猪肉价格。但是阉鸡与牛肉价格,由于未实现调控,到年底它们的价格一路飚升,分别达到40元/公斤、26元/公斤。
  同年全市相继调整居民生活用煤、用气、用水、用电等价格。为把物价涨幅控制在10%以内,根据省政府[1995]第38号令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监审对象全年共提供申报备案32件,其中:粮油类20件,工业品副食品类8件,其它4件,品种33个。监审主体把这33个品种的物价控制在合理的幅度之内。
  1997年春节期间,市政府动用3万元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公斤补贴1元的标准供应3000只阉鸡,使阉鸡价格保持在24元/公斤以下。大年三十阉鸡下降到18元/公斤,市民反映良好。3月份,在了解邻县价格水平上,通过与农资部门协商,采取最高限价和进销类率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出台了农资价格。上半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价格较年初大幅回落,下半年农资市场又竟相踩价,价格一路下跌,农资市场进入无序的竞争状态。5月24日,根据国务院、省、地药品价格整改会议精神,吉安市成立由物价、卫生、制药厂、市属医院组成的药品价格审价小组,相继对市制药厂、人民医院、中医院、二医院、白塘医院、医药公司进行为期半个多月的药品审价工作。
  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1997年11月份,吉安市调整农村综合电价。兴桥镇综合售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54元调为0.61元。河东镇等其他5个镇乡综合电价每千瓦时由0.56元调为0.63元。市物价局草拟《关于征收农村线路维修基金的报告》,向政府报告。
  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出台,地市物价局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同年6月4日,汽油、柴油管理体制改革,零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90#含铅汽油2693元/吨,0#柴油2442元/吨。同年10月,在吉安白鹭宾馆举行包括市人大、市政协、街道办事处、消费者等各方人士参加的水价听证会,调整水价。12月,白糖市场再度低迷,为保证市场正常供应,下达了白糖最低保护价为3480元/吨,但实际零售价格比限价还低。
  1999年4月14日碘盐价格调整为1.30元/公斤。10月份成立吉安市农村用电管理局下辖各电管站,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机构成立后,农村到户电价不得突破1元/度。1999年11月5日,调整部分成品油零售价格,90#无铅油汽油2960元/吨,0#柴油2540元/吨,灯用煤油全省执行统一零售价2880元/吨。2000年上半年,再次调整油价,90#无铅汽沿零售价3555元/吨,0#柴油2955元/吨。同时,生产资料价格在经过几年低迷期之后有所回升。照明煤油市场仍实行全省统一价,即:零售价格2880元/吨。
  物价指数 1990~1999年,吉安市零售物价指数上涨了70.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77.8%,平均每年上涨7.79%、8.64%。其中,1994年物价指数列改革开放以来涨幅第二大的年份,仅次于1988年,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122.3、125.8。其间,吉安市物价基本呈回落——上涨——回落的运行态势。特别是1998、1999年,受国家通货紧缩政策影响,居民购买力下降,物价低位运行,物价总指数则呈负增长。一方面说明中国近几年抑制通货膨胀,实行双紧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映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收费管理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收费单位及项目逐年增加。1990年以前,收费管理主要是立项收费。根据《江西省省以上管理收费目录》,全省规定的收费项目179项,其中:行政性收费77项、事业性收费72项、经营性收费30项。在吉安市实施执收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经委、人事、劳动、财政、交通、环保、卫生、农业、民政、乡镇、教育、文化、烟草、司法、物价、林业、人防、档案、计生、科委、广播电视、城建、体委、商业、银行、水利、保险、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地、市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一些收费项目;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单独下文也增设了一部分收费项目下达所属单位执行;还有基层部门及单位自立一些收费项目同时向社会执收。以上三种途径设立的收费项目逐年增加,标准越来越高,重复收费、不合理收费现象普遍,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0年9月16日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决定》。市物价局按照中发[1990]16号文件要求,拟定实施意见,增设收费科。并把物价管理的重点从价格管理转移到收费管理上来。1990~2000年收费管理主要以贯彻“清费、治乱、减负”六字方针,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
  1990年根据市政府[1990]33号文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有关问题意见的报告》,开展收费清理、收费申报及审批工作。并重点对文化、教育、卫生、公安、城建、环保等部门的收费进行检查。查出违法案件33件,违纪金额9.4万元。首次提出把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列入收费管理的重点对象。同时开展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根据省物价局赣价费字[1990]61号文件规定,首次把个体经营户收费列入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发放《江西省个体经营者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亮证经营,标准统一。市个体经营纳入管理的有:旅馆业、文化娱乐业、洗理业、修理业、运输业、医疗等8个行业。共办理《个体经营者收费许可证》360份。还会同市卫生局在市区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收费信得过”先进单位评选活动,以制止当时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混乱现象。
  针对吉安市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偏低的状况,市物价局对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及成本情况进行了多次测试,本着“以水养水”的原则,参照兄弟城市的标准,提出调整吉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地物价局批准,从1990年6月1日起调整水费标准,生活用水0.18元/吨、生产用水0.22元/吨,基建用水0.30元/吨。
  此后1992、1994、1995、1996、1998年对自来水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1991年收费管理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为重点,吉安市成立治理“三乱”专业组。首先开展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工作。1991年元月2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政策。物价局组织7个工作组分别下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系统进行自查督促。全市213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自查,自查面100%,自查收费项目103个,收费金额2972万元,其中乱收费6项,收费金额1.93万元。其次重点检查,按照省、地、市治理“三乱”专业小组统一部署,在单位自查基础上,物价局组织6个检查组对78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出乱收费项目21项,乱收费金额18.96万元。再次加强对《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建档工作,为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地治理“三乱”专业组的要求,建立“一票三证”(财政统一票据、收费许可证、物价员证、票据领购证)制度,坚持凭证收费。全年核发《江西省收费许可证》170户,对个体经营者收费继续核发《江西省个体经营者收费许可证》。
  1992年,巩固治理“三乱”的成果,为搞活流通,发展经济,针对少数部门和单位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分解收费、无证收费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等问题,物价局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制订《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其余不得收费,更不得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正常办理的公务和业务活动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经过批准的收费,必须凭证执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同年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全省统一换证工作,并由物价、财政两家联合发证。当年全市有230家收费单位按规定换发新证,取得合法收费资格。上述措施的实施,基本上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制度化管理。
  199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办、国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清理乱收费通知》的精神,市物价、财政部门成立清理乱收费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清理内容、时限,提出了要求。配合当年物价、财务大检查,清查并处理乱收费单位14个,乱收费项目25项,金额20多万元。
  同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安市物价局对全市实施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与通知相符或类似项目24项,经过清理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32项不合理的农民负担项目和3种不合理收费方法。
  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37个集资(基金)和收费项目及省政府废止39个农民负担项目和8种收费(税)方法,涉及农村收取的项目列报市政府审定。吉安地区第一批废止的14个农民负担项目和4种收费,涉及在吉安市农村收取的都已清理取消,做到令行禁止。
  同年清理学校乱收费,以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吉安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下发全市中小学执行。成立了督查小组,公布举报电话。针对书簿费及课外辅导资料各校订购过多过滥的问题,秋季开学前,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三家联合办公,对全市28所中小学书簿费,严格按省教委正式公布的教科书目录、书价逐家逐项审查核批。并要求学校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张贴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对个别学校自立名目收取新生报名费进行查处,责成学校如数退款,退款金额5530余元。
  同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为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市物价局首次实施每年一次的对上一年度收费的年度审验。对全市116个收费单位1992年度收费情况进行年审。审验预算外资金收入1961万元,取消乱收费项目14项,收缴违纪金额15万元。通过年审首次摸清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本情况,查处了一批乱收费行为,促进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和财务管理,增强收费单位的法纪观念。此后,历年都要开展年度收费收入的审验工作。
  1994年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三家联合下发《关于实行中小学收费登记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收费登记制度,向学生发放《收费登记卡》。并规定学校凡向学生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规定将收费时间、项目、金额、收费人在《收费登记卡》中登记,否则属乱收费,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长期坚持实行。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此制度执行的,市民可向有关单位举报、投诉。这一制度实施后在全区推广。
  根据国家、省物价部门的要求,首次对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实行浮动,加价幅度,汽车不论车型、运距,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30%。市物价局对各线路票价进行核算,并向社会公告。
  由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法》,通过2年的实践,效果明显,由市政府于1994年批转下发全市执行。取消了农机管理费、年审安全学习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开办公司审批费、重读费、转学留级费等18个收费项目。同年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对6种(房租、市内公共交通、学杂费、医疗费、托儿费、理发费)服务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和备案制度,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布了监审价格,接受市民的监督。
  1995年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权限办事为工作的重点,对越权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市纪委、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对部分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进行清理,对违纪行为相应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市委。此项工作1995、1996、1997年连续进行了三年。
  同年在全市范围内首次推行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物价员制度。举办两期物价员培训班,培训物价员177名,发给物价员证,使之持证上岗。制定物价员职责,建立物价员档案。通过建立物价员制度,拓宽收费管理的渠道,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约束,形成物价局与收费单位齐抓共管的网络。
  是年,绝大多数收费单位能按规定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未发现严重的乱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基本上能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还有部分单位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也有少数单位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标准,凭证收费仍达不到要求。少数单位仍存在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现象。临时性收费随意收取。查出自立项目7项,违纪金额3.18万元,超标收费5项,超标收费8.66万元,扩大范围收费1.88万元,其它违纪收费0.88万元,对以上违纪收费进行严肃处理。
  继续加强对中小学和医疗收费的管理,市物价检查所跟踪监督检查,对学校、医院乱收费行为一有举报,坚决查处。
  1996年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全市建筑行业收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规定取消部分建筑项目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统一换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239份,核发《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20份。
  1997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16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对全市存在与通知中规定取消项目相同的项目坚应予以取消;继续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对经批准新设立收费项目的50个单位及时督促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为全市27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30个经营性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档案,对150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38号令,做好6个服务项目收费的提价申报工作;对市内交通费、中小学杂费、医疗费的提价督促单位履行提价申报手续。为认真贯彻中央作出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地区局的部署,市物价局开展向企业收费的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先后对28个单位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督查,对本市自1992年以来制定的有关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取消涉及企业负担收费项目12项。
  1998年的收费管理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中心,重点开展涉企收费、涉农收费、超标准收费的清理整顿,督促上级已明令取消、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计价费[1997]2311号文件规定,向市属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51份。《企业交费登记卡》明确规定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有关内容。企业交费后收费单位要开具统一收费票据,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为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物价局对全市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将经国家、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汇编成册,向社会公开,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到政策规定清楚,自身负担明白,交费金额有数,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吉安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市属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所实施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立项收费的依据,详细列入《汇编》,并发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使之熟知吉安市有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并对其实施的收费项目、标准有个全面的了解。
  1999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的规定,结合1998年度收费年审,从4月份起,对市属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进行了全国统一的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核发由国家计委制定的正、副本。通过换证对全市所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当年换证190户。为贯彻落实省、地、市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关精神,清理1995年以来的过时文件,理顺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吉安市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
  2000年,为理顺和加强一次性、临时性收费的管理,抑制一次性收费过多过滥现象,市人民政府以(吉市府字[2000]22号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性,临时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市级一次性、临时性收费的设立,审批程序、票据使用、收费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吉安市一次性、临时性收费自此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认真抓好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市物价局对成立以来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已过时、尚在执行、需调整修改三大类。并宣布取消、废止一部分收费项目。开展199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年审单位194个,审验预算外资金收入4800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吉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