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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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88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政管理、监督
分类号: F812.2
页数: 8
页码: 265-2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1990年~2000年的财政管理、监督情况。
关键词: 吉安市 财政管理 监督

内容

1998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给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为此,市财政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财政监督作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8年2月,修订《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4月,制定《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试点方案》,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试点企业——江西电线电缆总厂、赣新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派驻了财务总监。这对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同年11月,制定《吉安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双重管理的试行办法》,确定对市直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试行双重管理,即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市城建局等10个部门列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这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强化财政、财务监督、规范财务会计工作。2000年1月,制定、实施《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及“一门式”办证收费制度的工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市城市信用社各设置1个代收网点,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代收业务。各代收网点已于2000年1月25日正式运行。这项改革措施,对于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预算管理
  现行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即国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和地方上下级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责的财力分配关系,是财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制度。
  1990~1993年,吉安市继续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但下列两项预算收入的归属,上级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地区财政局于1993年2月26日下达《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中央、省和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作为中央、省级和地级预算收入,分别全部上缴中央、省和地区财政。由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及个人入股的部分)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县市预算收入,就地上缴县市财政。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由省与地市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除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外),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省与地市县的投资比例分为省级和地市县级预算收入(平时暂作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由地区与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除中央和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外),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成时地区与县市的投资比例分为地级和县市级预算收入(平时暂作地级预算收入,上缴地区财政)。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投资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省、地、市县投资的分别作为省、地、县市预算收入。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以上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提高税率后的营业税。1993年5月1日起,“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留给地方的部分,省财政和地市县按“六、四”比例分成,地区财政不参与固定比例分成,即省得60%,县市得40%。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的部分,平时列入县市预算收入,参与体制分成,年终结算时,再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多退少补。
  1994年,开始执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消费税为中央税,收入全额上划中央财政;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财政分享75%;地方税中的土地使用税、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有待立法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遗产和赠与税等八种税,省分享40%,地区分享10%,县市分享50%。县市国库收到这八种地方税时,将40%划入省金库,60%划入县市金库。地区分享的1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交。
  地直纳税单位的工商税收划归地区直属税务分局征管 地区财政局[1993]吉地财预字8号文件确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地直企业、事业、行政及所属纳税单位共400余户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外建筑企业在这400余户施工应纳的营业税,1993年1月1日之后,地区在吉安市内新办的各类企业、“三资”企业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由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缴入地区国库;上述单位应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预算调节基金,由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征,先缴入地区国库,每月月底前划转市国库,列入市财政预算收入。
  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地区财政局1994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确定:从1994年元月1日起,公安、司法、法院、工商等四个部门的15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这15项收费中,中央批准立项的13项:司法部门的律师工作执照费、民事诉讼费;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边防检查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省批准立项的2项: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
  地区财政局1995年10月24日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地区财政局2000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事业、行政财务管理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从1998年1月起,开始实施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由1993年以来执行的“预算包干”(支出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改为“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经常性支出,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以及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不提取任何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998年6月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性收费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单位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尚未规定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时,须编制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从储存专户核拨。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93~1996年,根据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经费自给率在30%以下的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在30%以上的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经常性支出的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除专款专用的抚恤救济事业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之外,一般的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按照“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收大于支较多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时,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缴财政。
  1997年起,开始实施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由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改为“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作法是,将事业单位按其业务活动的基本特性划分为:“公益性”单位、“经营性”单位、公益性与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兼有性”单位。对“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对“兼有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抵补合法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核拨一部分经费予以扶持;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则与财政供给脱钩,走向市场,纳入税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严格亏损补贴管理 1994年起,实施财政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范围:一是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二是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三是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四是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报表 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抽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指导制定内部财务制度 为使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市财政局及时转发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1993年,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在贯彻执行《通则》过程中,按照《通则》提示的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1994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并在江西电缆厂进行试点。
  1997年,转发省财政厅下达的《商品流通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认真研究,结合企业的财务现状,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事务管理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和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事务管理涉及会计队伍建设,其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发展。
  业务培训 吉安市主要是通过办培训班、设函授站,对在岗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1994~2000年共培训2000余人。
  资格考试 吉安市财政局与市职改办紧密配合,1994~2000年每年都组织有关报考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的考试。同时加强在岗会计的管理工作。按照《会计证管理办法》颁证、换证和年检,做到持证上岗。
  试行会计双重管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吉市府办发[1999]46号文件,通知: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转执行《吉安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双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批试点单位是: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房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土地管理局、市交警大队。
  《试行办法》规定:
  会计人员实行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双重管理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行政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受财政部门指导。实行双重管理的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会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会计。
  单位领导要按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不正确的理由拒绝委派到本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也不得擅自撤换,有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受双重管理的会计人员。
  双重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所在单位财政拨款的使用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二)监督、管理所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单位领导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支持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双重管理会计人员的权限是:
  (一)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内部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参与审核所在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经济合同;
  (四)对大宗财务开支项目,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审签后,报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
  (五)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国有资产管理
  产权登记年检 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企业年检 1995年,对全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在1994年年底以前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年,应申报登记检查的有180户,实际报查的176户,占应报查户数的98%。已年检单位登记资产总额8.25亿元,国有资产额为1.8亿元。1996年,有149户办理了年检,登记资产总额10.6亿元,负债总额7亿元,所有者权益3.6亿元。1997年,年检102户,企业总资产113071万元,国有资产总量30615万元,国有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16661万元。1998年,年检85户,占应检户的79%。已检户登记资产总额11.68亿元,负债总额9.54亿元,所有者权益2.14亿元。
  行政事业单位年检 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了产权登记的189户,这些户拥有资产总额3.3亿元,负债总额0.9亿元,国有资产额为2.4亿元,其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318万元。1997年,全市189户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申报年检、总资产额24893万元,国有资产总量17261万元。
  清产核资 1994年,全市24户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各企业对各项资产、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对所属集体单位占用的资产、资金进行清理、界定,确定产权归属;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价值重估。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清产办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逐户检查、核实、验收。核查结果:24户清产核资企业拥有资产总额4851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4707万元,长期投资418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5530万元,在建工程5900万元,其他资产1956万元;负债3809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22990万元,长期负债15101万元;所有者权益1042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789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盈余公积2289万元,未分配利润-2658万元。资产负债率78.5%。全部资产损失及历年亏损挂帐额为1016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2171.5万元,递延资产损失546万元,历年已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2743.6万元,这次清查出流动资产损失2021.1万元,历年亏损挂帐2685万元。汇总后,24户所有者权益为10420万元,而资产损失高达10167.2万元,表明:这24户企业总的资本金已基本亏空,只是各企业亏空的程度不同。在这24户中,有9户已资不抵债,占核查户数的37.5%。
  1995年底,全面完成了1993年开始试点,1994年全面铺开的市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经过清产核资的有74户,其中:工业29户,粮食10户(33个单位),商业10户(83个单位),城建4户,其他系统21户。清查结果:74户企业拥有资产总额10.6亿元,负债总额7.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2%。经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估价值为3.97亿元,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估价值的50%入帐,入帐值为1.98亿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5010万元,升值率为36%。资产损失总额(含挂帐损失)1.7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1957万元,流动资产损失6275万元,资金挂帐7969万元,其他损失1214万元。分行业的清查结果:工业29户,拥有资产8.16亿元,负债5.06亿元,负债率62%;粮食10户(33个单位),资产1.02亿元,负债0.9亿元,负债率88%;商业10户(83个单位),资产0.57亿元,负债0.53亿元,负债率93%;城建4户,资产0.49亿元,负债0.33亿元,负债率67%;其他系统21户,资产0.36亿元,负债0.33亿元,负债率92%。
  资产评估1998年,完成立项4项,确认4项。评估前帐面总资产2499.76万元,帐面净值2193万元,评估净值4094万元,评估增值1901万元,增值率87%。1999年,完成立项8项。资产帐面原值36486万元,评估值96866万元,评估增值60398万元。
  综合财政管理
  综合财政管理,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吉安市的综合财政管理,当前主要是对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集团购买力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对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管理,目的是加强对资金的综合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993、1994年,吉安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继续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当月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必须在次月5日以前,全额转入财政代管专户储存;各单位需要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编制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核准从代管专户拨款。1993年,有98户实行了“专户储存”,存入金额1673万元,核拨支出1692万元,连同上年结转数,年末累计余额103万元。1994年,专户储存103户,存入金额2024万元,核拨支出1859万元,年末余额235万元。
  1995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清理,取消少数单位多头开设的帐户。是年,专户储存109户,存入金额2753万元,核拨支出2657万元,年末余额330万元。
  1996年,对162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少数单位多头分设银行帐户,坐支、挪用、转移预算外资金,以及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了处理。通过清理,新增专户管理单位20户,新增专户储存的资金1558万元。是年,专户储存116户,存入金额4682万元,核拨支出4292万元,年末余额592万元。
  1997年,对全市163户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及票据使用情况,进一步作了清查,查出违规收入8.5万元,违规支出2.18万元,应缴未缴财政代管专户114.5万元,清查后分别作了处理,并帮助违规单位健全了财务制度,为27个单位补办票据领购证,分别建立收费档案。
  1998年,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所有预算外资金都要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在单位暂时开设的“收入归集户”。预算外资金支出,由资金收支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按支出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是年,全市有201户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存入资金10210万元,核拨支出10196万元,年末储存余额1530万元。
  199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了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了22户执收执罚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127.5万元,分别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国家用于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事业的专项基金,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和待业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物质保证。国家规定,“两项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对于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行为,一律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1993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紧密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两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清理,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股票、开办经济实体、参与房地产交易等方式投放的基金,以及以其他名目挤占的基金,要限期收回。据此,吉安市在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及时纠正管理中的违纪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社字[1998]6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8]94号发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从1999年起,吉安市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年从专户拨付资金3163.7万元。1999年,全市进入托管中心下岗职工2358人,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525.3万元。全年拨付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资金37.2万元,为3030人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吉安市从1998年起,进一步规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尚未规定纳入预算的,则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时,须编制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从储存专户核拨。1999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凡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2000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及“一门式”办证收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依据《方案》规定,市财政局、地区人民银行于2000年1月19日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代收网点及实行“银行代收制”有关缴拨款问题的通知》。《通知》确定:银行代收网点设在:市工商银行红旗办事处、地区农业银行营业部青塘分理部、地区建设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吉安市办事处、市城市信用社阳明西路营业部,各代收网点于2000年1月25日正式运行。“银行代收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证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对社会集团(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国有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购买非生产性消费品,实行限制和管理。
  1993年6月16日,市控购办转发地区控购办《关于调整专控商品品目和划分专控商品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
  1.省控购办审批的品目。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2.地区控购办审批的品目
  (1)录相设备(包括:录像机、摄像机、放像机等);
  (2)空气调节器(指用于室内温度、湿度调节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3.县、市控购办审批的品目
  (1)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2)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994年,根据省党风廉政办、省三检办、省控购办《关于对社会集团违控购小汽车进行专项检查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全市购入的60辆小车进行清查,查出违控小车39辆,收缴违控金额(含补交附加费)41.5万元。
  1995年,市控购办转发地区控购办、地区三检办、地区交警支队、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不含三轮货运摩托车)、录相设备、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等八种专控商品,必须办理控购审批(或审核)手续。《通知》还规定:凡发生以下行为,视同购买小汽车,应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新购、报废更新、无偿调拨、转籍过户、以车抵债、赠送以及其他车辆改装为小型客车等。
  1996年1月15日,地区财政局发出《关于小汽车类专控附加费由地区代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元月起,改变小汽车类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环节,将小汽车类控购附加费改为由地区控购办统一代征,其他七类专控商品附加费按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仍由同级控购办征收,并设专户核算管理。
  1997年,执行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署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费购置和使用“大哥大”管理的暂行规定》,市属单位购置的15部“大哥大”,全部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1998年,对专控商品进行专项检查,收缴违规配备移动电话15部,转让住宅电话23部,回收资金7.2万元。
  1999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得到有效控制,全市专控商品支出额为157.3万元,控制在地区下达的指标内。
  财政监察
  1993年,全省财政部门相继恢复建立财政监察机构,吉安市财政局相应设置了财政监察员,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经常性的财政执法监察,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内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廉政建设。是年11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要求财政干部职工做到“五不得”、“五不准”。“五不得”是:一不得经商办企业;二不得兼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三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第二职业;四不得借“牵线搭桥”、“搞活生产和流通”的名义,为企业、单位联系购买原材料,推销产品及筹措资金等,个人从中牟利;五不得个人决定基建工程招标承包,严禁在中介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五不准”:一是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举办单位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二是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或举办业务活动不准向与会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三是干部职工下乡、厂、基层,出差必须做到节约,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跳舞(陪同客人除外);四是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取钱财,“吃、拿、卡、要”;五是不准利用办公务之机收取“好处费”,不准以任何借口到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994年,市财政局组织首次财务内审。对各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1993~1994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全面进行内审。通过内审,收回资金6590元,健全了管理制度。同年,还组织专人,按照省、地《财政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对全市1992、1993年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99年,市财政局全面修订《机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派驻财务总监
  1999年4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试点方案》,同意试行向重点国有工业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试点方案》规定,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是:监督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审核所在企业的各种报表、报告,并与厂长(经理)共同确认后,方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负责;财务总监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造成所在企业财务工作混乱的,以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对企业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含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试点方案》对财务总监的选任、待遇和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11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选调企业财务总监的请示》,同意选调李双开、蒋祖键分别到江西电线电缆总厂和赣新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代管理,并签订相关协议。
  财务大检查
  1990年,市政府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3~1997年,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开展5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542万元,追缴入库金额1361万元。1997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抽调检查人员177人,组成58个检查组,对122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达43%。通过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73万元,按规定应入库369万元,当年已入库335万元,入库率为91%。
  1998年起,根据财政部财监字[1998]2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批示精神,开始建立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同年,开始实施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从此,财政监督工作致力于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二是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转变;三是从单纯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严格执法、把处理违纪事件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转变。
  1999年9月2日,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将“吉安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更名为“吉安市人民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从此,财务检查工作由该办公室统一布署。
  200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2000年财经检查的通知》,确定5月15日~6月15日,开展财经检查,主要检查1999年1月~2000年4月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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