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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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8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8
页码: 253-2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1990年~2000年的财政收入情况。
关键词: 吉安市 财政收入

内容

1991年“八五”计划实施以来,吉安市的理财思路,由聚财为主转向生财、聚财和用财并重,致力于拓展财源建设。围绕财源促经济,力争实现财政、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1991~1994年,市财政按照“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社会主义理财原则,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全方位培植财源:通过“贷款贴息”、“税前还贷”,积极扶持国有工业企业挖潜搞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以培植、巩固主体财源;投资发展“三高”农业和新型养殖、种植业,以“科技兴农”扩展基础财源;筹集专款,兴建农副产品、百货服装、食品杂货等多种类型的集贸市场,搞活流通,开拓综合财源。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1992年财政收入登上亿元台阶,比1991年增长26%。此后,财力连年持续上升,1993、1994年比1992年分别增长17%、53%。
  1995~1997年,宏观经济运行平稳正常,微观经济出现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市属国有企业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导致资产负债率连年上升;有些企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销售不畅,库存积压,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下滑,亏损逐年增加;还有的企业重经营、轻管理,财务制度不严,会计核算不实,导致企业由盈变亏。为调控好微观经济,市财政从1995年开始,认真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除坚持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各项反通货膨胀措施外,着力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督促企业强化财务管理,治理“跑、冒、滴、漏”,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努力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1995、1996、1997年财政收入总额超过前三年的总额,增长40%。
  1998年开始,宏观经济政策由紧缩转向扩张,政策的目的也由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转向刺激经济增长,增加有效需求。市财政及时地由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向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财政杠杆,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调整产品结构,尽快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同时,在“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着力筹措资金,拓展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发展。经过两年的努力,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财政收入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1998年比1997年增长12%,1999年又比1998年增长11.51%。
  工商各税收入
  1990~1993年,吉安市征收的工商税收,共有22个税种,1993年全年工商各税入库总额10658.1万元,其中:增值税3257.21万元,占总额的30.56%;营业税2558.8万元,占24.01%;工商统一税(涉外征收)2029万元,占19.04%;产品税1095.5万元,占10.28%;城市维护建设税495.1万元,占4.65%;“三资”企业所得税326.9万元,占3.07%;国营企业所得税205.6万元,占1.92%;私营、个体户所得税86万元,占0.81%;集体企业所得税78.8万元,占0.74%;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40.3万元,占0.38%;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24.2万元,占0.23%;房产税182.8万元,占1.7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62.5万元,占1.52%;城镇土地使用税58万元,占0.54%;印花税16.8万元,占0.16%;车船使用税16.6万元,占0.16%;屠宰税9.7万元,占0.09%;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5.3万元,占0.05%;事业单位奖金税0.8万元,占0.01%;工商税收滞纳金、罚款7.9万元,占0.06%。
  1994年,开始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吉安市开征有税源的下列15个税种。
  消费税 消费税是新开征的中央税,所收税款全部上交中央财政。1994~1998年共计征收94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88.2万元。1999年征收303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61%,比1994年增长5.6%。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款75%上交中央财政,25%划归市财政。1994~1999年共计征收40787万元,其中:上交中央财政30591万元,市财政分享10196万元。1999年征收5055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下降29.27%,比1994年征收数下降45.15%。
  地方各税 根据“分税制”管理体制规定,地方税中的土地使用税、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有待立法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遗产和赠与税等八种税,所收税款,省财政分享40%,地区财政分享10%,县市财政分享50%。省财政分享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转,地区财政分享部分,由县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上交。从1994~1999年,吉安市先后开征了11种地方税,征收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税 1994~1999年,土地使用税共计征收1757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703万元,市国库收入1054万元(包括地区财政分享部分)。1999年征收356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27%,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04倍。
  其他资源税 税源很小。1996、1997、1998年均征收1万元,全数缴入市国库;1999年征收10万元,上划省国库4万元,市国库收入6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94~1999年,个人所得税共计征收1990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796万元,市国库收入1194万元。1999年征收617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1.25倍,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47倍。
  土地增值税 1998年征收13万元,上划省国库5万元,市国库收入8万元。1999年征收23万元,上划省国库9万元,市国库收入14万元。
  房产税 1994~1999年,共计征收2206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883万元,市国库收入1323万元。1999年征收582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79.19%,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1.88倍。
  印花税 1994~1999年,共计征收307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123万元,市国库收入184万元。1999年征收87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97.73%,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4.12倍。
  营业税 1994、1995年共征收4873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436.5万元。1996~1998年共征收12140万元,平均每年征收4046.67万元。1999年征收6208万元,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长53.41%,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19倍。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1999年,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32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387万元。1999年征收614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16倍。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94~1999年,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4029万元,平均每年征收671.5万元。1999年征收673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9.61%。
  车船使用税 1994~1999年,征收车船使用税144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4万元。1999年征收28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40%。
  屠宰税 1994~1999年,征收屠宰税31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51.83万元。1999年征收53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3.83倍。
  企业所得税 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可区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三资”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事业所缴纳的所得税。1994、1995年共征收334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67万元。1996~1998年,共计征收2478万元,平均每年征收826万元。1999年征收1263万元,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长52.91%;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8.29倍。1999年征收额中包括:国有企业264万元,占总额的20.9%;集体企业459万元,占36.34%;股份制企业380万元,占30.09%;私营企业1万元,占0.08%;其他类型企业159万元(城市公用企业31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20万元、事业单位7万元、其他企业101万元),占12.59%。
  “三资”企业所得税 “三资”企业所得税,包括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1994年征收560万元。1995年征收928万元,比上年增长65.71%。1996年征收220万元,1998年征收47万元,分别比1994年下降60.71%、91.61%,1999年征收382万元,比1994年下降31.79%。
  农业各税收入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农业税1993~1995年,农业税入库602.5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01万元。1996~1998年,入库103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344万元。1999年入库308万元,比1993年增长1.47倍。
  农业特产税1993~1995年,农业特产税入库14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47万元。1996~1998年,入库266万元,平均每年征收89万元。1999年入库100万元,比1993年增长3倍。
  耕地占用税 1993~1995年,耕地占用税入库503.7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68万元。1996~1998年,入库767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56万元。1999年入库216万元,比1993年增长2.86%。
  契税 1993~1995年,契税入库128.6万元,平均每年征收43万元。1996~1998年,入库520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73万元。1999年入库315万元,比1993年增长8.38倍。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自1994年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后,在市级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这两项收入合起来所占的比重,仅次于工商税收,居第二位。
  行政性收费 1994~1998年,行政性收费收入2271万元,其中:工商行政性收费1542万元,占总额的67.9%;司法行政性收费312万元,占总额的13.74%;公安行政性收费153万元,占总额的6.74%;其他行政性收费264万元,占总额的11.62%。1999年,行政性收费483万元,其中:公安行政性收费60万元,占总额的12.42%;其他行政性收费423万元,占总额的87.58%。总额比1994年增长82.95%。
  罚没收入 1993~1998年,罚没收入共计4967.4万元,其中:政法罚没收入3675.9万元,占总额的74%;物价罚没收入286.1万元,占总额的5.76%;工商罚没收入228.4万元,占总额的4.60%;其他罚没收入777万元,占总额的15.64%。1999年,罚没收入1168万元,其中:政法罚没收入706万元(公安560万元、法院107万元、检察院39万元),占总额的60.45%;物价罚没收入20万元,占总额1.71%;其他罚没收入442万元,占总额的37.84%。
  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 1993~1998年,教育费附加收入共计1464.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44.08万元。1999年收入266万元,比前六年平均数增长8.98%,比1993年增长54.20%。
  排污费收入 1993~1998年,排污费收入共计506万元,平均每年收入84.33万元。1999年收入71万元,比前六年平均数下降15.81%,比1993年增长16.39%。
  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1993~1998年,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共计10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7.5万元。1999年收入17万元,比前六年平均收入下降2.86%,比1993年下降15%。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1993年,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97.1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之后,1994年征集54万元,1995年征集33万元,分别比1993年征集额下降44.39%、66.01%。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年只收尾欠2万元。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1994~1996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共计821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73.67万元。1997年收入1108万元,比前三年的平均数增长3.05倍。1998年收入638万元,1999年收入576万元,分别比1997年减少42.42%、48.01%。
  其他收入 是指无固定来源的杂项收入。1993~1997年,其他收入共计1083.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16.78万元。1998年收入1137万元,比前五年的平均收入增长4.24倍。1999年收入670万元,比1998年减少41.07%。
  乡镇街道财政收入
  全市七个乡镇(白塘乡、禾埠乡、河东镇、长塘镇、兴桥镇、樟山镇、天玉镇)、五个街道(古南街道、永叔街道、文山街道、习溪桥街道、北门街道),1993~1999年财政收入总额10453.4万元,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8.81%。其中:1993年收入总额873.4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7.47%;1994年收入总额870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5.67%;1995年收入总额1115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6.41%;1996年收入总额1461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8.06%;1997年收入总额1467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8.67%;1998年收入总额1859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9.94%;1999年收入总额2808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13.72%。
  在七乡镇、五街道1999年收入总额2808万元中,白塘乡收入523万元,占总额的18.63%;禾埠乡收入350万元,占12.46%;河东镇收入467万元,占16.63%;长塘镇收入162万元,占5.77%;兴桥镇收入171万元,占6.09%;樟山镇收入182万元,占6.48%;天玉镇收入167万元,占5.95%;古南街道收入111万元,占3.95%;永叔街道收入101万元,占3.60%;文山街道收入210万元,占7.48%;习溪桥街道收入155万元,占5.52%;北门街道收入209万元,占7.44%。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8日关于印发《吉安市乡(镇)街道“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规定:乡镇街道实行“分税制”,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上解,超收分成,欠收自补”。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补助,超收分成,欠收自补”。超收分成的比例:长塘、兴桥,定为“超收全留”;樟山、天玉,定为“市、镇一、九分成”;白塘、禾埠、河东,定为“市、乡(镇)三、七分成”;五个街道都实行“市、街道二、八分成”。
  1998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收支基数确定后,在体制上,收入大于支出的实行定额上缴,收入小于支出的实行定额补助。为了体现奖优罚劣,年终实行超收全留,短收自补。其具体执行办法是:完成当年收入基数的,其超收部分实行全留;未完成当年收入基数的,按差欠数由市财政扣减其预算支出基数。”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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