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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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885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6;F812.42
页数: 29
页码: 251-27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吉安市1990年~2000年的财政、税务发展情况,其中包含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监督、工商税、农业税征收等。
关键词: 吉安市 财政 税务

内容

1990~2000年,吉安市的财政持续发展。1992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亿元,跻身于当时全省先进县级市的行列。1994年实行新的税制(分税制),原吉安市税务局分为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此后,吉安市的财税收入稳步增长。1999年提前一周完成全年财政总收入任务,首次突破两亿元。2000年上半年财政总收入完成10632.6万元,提前实现财政收入“双过半”(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在“八五”、“九五”计划期间,吉安市建立了相对稳固、平衡和向前发展的财政,实施正确的财税政策,促进了吉安市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一节 财政收入
  1991年“八五”计划实施以来,吉安市的理财思路,由聚财为主转向生财、聚财和用财并重,致力于拓展财源建设。围绕财源促经济,力争实现财政、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1991~1994年,市财政按照“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社会主义理财原则,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全方位培植财源:通过“贷款贴息”、“税前还贷”,积极扶持国有工业企业挖潜搞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以培植、巩固主体财源;投资发展“三高”农业和新型养殖、种植业,以“科技兴农”扩展基础财源;筹集专款,兴建农副产品、百货服装、食品杂货等多种类型的集贸市场,搞活流通,开拓综合财源。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1992年财政收入登上亿元台阶,比1991年增长26%。此后,财力连年持续上升,1993、1994年比1992年分别增长17%、53%。
  1995~1997年,宏观经济运行平稳正常,微观经济出现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市属国有企业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导致资产负债率连年上升;有些企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销售不畅,库存积压,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下滑,亏损逐年增加;还有的企业重经营、轻管理,财务制度不严,会计核算不实,导致企业由盈变亏。为调控好微观经济,市财政从1995年开始,认真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除坚持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各项反通货膨胀措施外,着力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督促企业强化财务管理,治理“跑、冒、滴、漏”,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努力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1995、1996、1997年财政收入总额超过前三年的总额,增长40%。
  1998年开始,宏观经济政策由紧缩转向扩张,政策的目的也由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转向刺激经济增长,增加有效需求。市财政及时地由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向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财政杠杆,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调整产品结构,尽快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同时,在“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着力筹措资金,拓展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发展。经过两年的努力,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财政收入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1998年比1997年增长12%,1999年又比1998年增长11.51%。
  工商各税收入
  1990~1993年,吉安市征收的工商税收,共有22个税种,1993年全年工商各税入库总额10658.1万元,其中:增值税3257.21万元,占总额的30.56%;营业税2558.8万元,占24.01%;工商统一税(涉外征收)2029万元,占19.04%;产品税1095.5万元,占10.28%;城市维护建设税495.1万元,占4.65%;“三资”企业所得税326.9万元,占3.07%;国营企业所得税205.6万元,占1.92%;私营、个体户所得税86万元,占0.81%;集体企业所得税78.8万元,占0.74%;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40.3万元,占0.38%;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24.2万元,占0.23%;房产税182.8万元,占1.7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62.5万元,占1.52%;城镇土地使用税58万元,占0.54%;印花税16.8万元,占0.16%;车船使用税16.6万元,占0.16%;屠宰税9.7万元,占0.09%;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5.3万元,占0.05%;事业单位奖金税0.8万元,占0.01%;工商税收滞纳金、罚款7.9万元,占0.06%。
  1994年,开始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吉安市开征有税源的下列15个税种。
  消费税 消费税是新开征的中央税,所收税款全部上交中央财政。1994~1998年共计征收94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88.2万元。1999年征收303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61%,比1994年增长5.6%。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款75%上交中央财政,25%划归市财政。1994~1999年共计征收40787万元,其中:上交中央财政30591万元,市财政分享10196万元。1999年征收5055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下降29.27%,比1994年征收数下降45.15%。
  地方各税 根据“分税制”管理体制规定,地方税中的土地使用税、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有待立法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遗产和赠与税等八种税,所收税款,省财政分享40%,地区财政分享10%,县市财政分享50%。省财政分享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转,地区财政分享部分,由县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上交。从1994~1999年,吉安市先后开征了11种地方税,征收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税 1994~1999年,土地使用税共计征收1757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703万元,市国库收入1054万元(包括地区财政分享部分)。1999年征收356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27%,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04倍。
  其他资源税 税源很小。1996、1997、1998年均征收1万元,全数缴入市国库;1999年征收10万元,上划省国库4万元,市国库收入6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94~1999年,个人所得税共计征收1990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796万元,市国库收入1194万元。1999年征收617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1.25倍,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47倍。
  土地增值税 1998年征收13万元,上划省国库5万元,市国库收入8万元。1999年征收23万元,上划省国库9万元,市国库收入14万元。
  房产税 1994~1999年,共计征收2206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883万元,市国库收入1323万元。1999年征收582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79.19%,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1.88倍。
  印花税 1994~1999年,共计征收307万元,其中:上划省国库123万元,市国库收入184万元。1999年征收87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长97.73%,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4.12倍。
  营业税 1994、1995年共征收4873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436.5万元。1996~1998年共征收12140万元,平均每年征收4046.67万元。1999年征收6208万元,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长53.41%,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19倍。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1999年,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32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387万元。1999年征收614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2.16倍。
  城市建设维护税 1994~1999年,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4029万元,平均每年征收671.5万元。1999年征收673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9.61%。
  车船使用税 1994~1999年,征收车船使用税144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4万元。1999年征收28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40%。
  屠宰税 1994~1999年,征收屠宰税31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51.83万元。1999年征收53万元,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3.83倍。
  企业所得税 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可区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三资”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事业所缴纳的所得税。1994、1995年共征收334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67万元。1996~1998年,共计征收2478万元,平均每年征收826万元。1999年征收1263万元,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长52.91%;比1994年征收数增长8.29倍。1999年征收额中包括:国有企业264万元,占总额的20.9%;集体企业459万元,占36.34%;股份制企业380万元,占30.09%;私营企业1万元,占0.08%;其他类型企业159万元(城市公用企业31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20万元、事业单位7万元、其他企业101万元),占12.59%。
  “三资”企业所得税 “三资”企业所得税,包括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1994年征收560万元。1995年征收928万元,比上年增长65.71%。1996年征收220万元,1998年征收47万元,分别比1994年下降60.71%、91.61%,1999年征收382万元,比1994年下降31.79%。
  农业各税收入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农业税1993~1995年,农业税入库602.5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01万元。1996~1998年,入库103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344万元。1999年入库308万元,比1993年增长1.47倍。
  农业特产税1993~1995年,农业特产税入库14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47万元。1996~1998年,入库266万元,平均每年征收89万元。1999年入库100万元,比1993年增长3倍。
  耕地占用税 1993~1995年,耕地占用税入库503.7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68万元。1996~1998年,入库767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56万元。1999年入库216万元,比1993年增长2.86%。
  契税 1993~1995年,契税入库128.6万元,平均每年征收43万元。1996~1998年,入库520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73万元。1999年入库315万元,比1993年增长8.38倍。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自1994年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后,在市级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这两项收入合起来所占的比重,仅次于工商税收,居第二位。
  行政性收费 1994~1998年,行政性收费收入2271万元,其中:工商行政性收费1542万元,占总额的67.9%;司法行政性收费312万元,占总额的13.74%;公安行政性收费153万元,占总额的6.74%;其他行政性收费264万元,占总额的11.62%。1999年,行政性收费483万元,其中:公安行政性收费60万元,占总额的12.42%;其他行政性收费423万元,占总额的87.58%。总额比1994年增长82.95%。
  罚没收入 1993~1998年,罚没收入共计4967.4万元,其中:政法罚没收入3675.9万元,占总额的74%;物价罚没收入286.1万元,占总额的5.76%;工商罚没收入228.4万元,占总额的4.60%;其他罚没收入777万元,占总额的15.64%。1999年,罚没收入1168万元,其中:政法罚没收入706万元(公安560万元、法院107万元、检察院39万元),占总额的60.45%;物价罚没收入20万元,占总额1.71%;其他罚没收入442万元,占总额的37.84%。
  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 1993~1998年,教育费附加收入共计1464.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44.08万元。1999年收入266万元,比前六年平均数增长8.98%,比1993年增长54.20%。
  排污费收入 1993~1998年,排污费收入共计506万元,平均每年收入84.33万元。1999年收入71万元,比前六年平均数下降15.81%,比1993年增长16.39%。
  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1993~1998年,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共计10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7.5万元。1999年收入17万元,比前六年平均收入下降2.86%,比1993年下降15%。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1993年,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97.1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之后,1994年征集54万元,1995年征集33万元,分别比1993年征集额下降44.39%、66.01%。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年只收尾欠2万元。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1994~1996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共计821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73.67万元。1997年收入1108万元,比前三年的平均数增长3.05倍。1998年收入638万元,1999年收入576万元,分别比1997年减少42.42%、48.01%。
  其他收入 是指无固定来源的杂项收入。1993~1997年,其他收入共计1083.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16.78万元。1998年收入1137万元,比前五年的平均收入增长4.24倍。1999年收入670万元,比1998年减少41.07%。
  乡镇街道财政收入
  全市七个乡镇(白塘乡、禾埠乡、河东镇、长塘镇、兴桥镇、樟山镇、天玉镇)、五个街道(古南街道、永叔街道、文山街道、习溪桥街道、北门街道),1993~1999年财政收入总额10453.4万元,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8.81%。其中:1993年收入总额873.4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7.47%;1994年收入总额870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5.67%;1995年收入总额1115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6.41%;1996年收入总额1461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8.06%;1997年收入总额1467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8.67%;1998年收入总额1859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9.94%;1999年收入总额2808万元,占全市总收入的13.72%。
  在七乡镇、五街道1999年收入总额2808万元中,白塘乡收入523万元,占总额的18.63%;禾埠乡收入350万元,占12.46%;河东镇收入467万元,占16.63%;长塘镇收入162万元,占5.77%;兴桥镇收入171万元,占6.09%;樟山镇收入182万元,占6.48%;天玉镇收入167万元,占5.95%;古南街道收入111万元,占3.95%;永叔街道收入101万元,占3.60%;文山街道收入210万元,占7.48%;习溪桥街道收入155万元,占5.52%;北门街道收入209万元,占7.44%。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8日关于印发《吉安市乡(镇)街道“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规定:乡镇街道实行“分税制”,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上解,超收分成,欠收自补”。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补助,超收分成,欠收自补”。超收分成的比例:长塘、兴桥,定为“超收全留”;樟山、天玉,定为“市、镇一、九分成”;白塘、禾埠、河东,定为“市、乡(镇)三、七分成”;五个街道都实行“市、街道二、八分成”。
  1998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收支基数确定后,在体制上,收入大于支出的实行定额上缴,收入小于支出的实行定额补助。为了体现奖优罚劣,年终实行超收全留,短收自补。其具体执行办法是:完成当年收入基数的,其超收部分实行全留;未完成当年收入基数的,按差欠数由市财政扣减其预算支出基数。”
  第二节 财政支出
  在财政支出分配上,吉安市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尽量节约非生产性开支,挤出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1998年以来,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拓展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发展。由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尚未走出困境,主体财源处于萎缩状态,财政面临减收增支因素多,支出压力大,收支平衡难的严峻形势。为了争取财政迅速好转,市财政集中精力开源节流,下功夫优化支出结构,使之充分发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的积极作用。在编制、执行支出预算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确保重点,合理压缩一般”的原则,使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98、1999年,财政对必保的支出项目,在资金上都作了优先安排。1998年,生产建设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以及城市建设维护费支出等),比1997年增长1.01倍;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26.67%;教育事业费支出,比1997年增长20.12%,占财政总支出的18.92%;社会保障费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城镇就业补助费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比1997年增加2.47倍,占财政总支出的5.33%。1999年,生产建设性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和社会保障费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7.54%、20.29%、8.58%,与1998年相比,分别增加11.42%、15.7%、73.79%。
  生产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以扩大生产能力和社会服务设施为主要目的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增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它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工程支出。1995年,基本建设支出46万元。1996年支出171万元。1997年支出77万元。1998年支出896万元,其中水利工程支出580万元,占总额的64.73%。1999年支出181万元,其中城建工程支出100万元,占总额的55.25%。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 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是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资金。吉安市支出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用在工业方面的,比重最大。1993年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852.4万元,用于工业832.2万元,占总额的97.63%。1994年支出342万元,用于工业319万元,占93.27%。1995年支出1032万元,用于工业706万元,占68.41%。1996年支出409万元,用于工业280万元,占68.46%。1997年支出199万元,用于工业121万元,占60.80%。1998年支出335万元,用于粮食企业180万元,占总额53.73%;用于工业.79万元,占23.58%。1999年支出625万元,用于工业599万元(轻工业346万元、机械工业216万元、电子工业37万元),占95.84%。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产品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1993~1998年,全市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28.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21.42万元。1999年支出101万元,相当于前六年平均数的4.72倍。
  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为促进农业发展,财政在安排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的同时,还直接拨款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1993~1999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2216万元,平均每年支出316.61万元;1995~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支出953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90.6万元。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是支援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财政拨款。1993~1999年,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支出364.2万元,平均每年支出52.03万元。1999年支出149万元,相当于七年平均数的2.86倍。
  城市建设维护费支出 城市建设维护费,是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建设的专项拨款。1993~1998年,城市建设维护费支出共计6975.7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162.62万元。1999年支出2506万元,比1993年增长2.15倍,比1998年增长38.45%。
  简易建筑费支出 简易建筑费,是拨给商业、粮食和其他部门企业用于简易建筑的支出。1996、1997、1998年分别支出13、15、13万元。
  事业费支出
  教育事业费支出 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教育事业费支出随之逐年增长。1993年,教育事业费支出1173.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6.27%。1994~1998年,教育事业费支出共计1025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9.72%,平均每年支出2051.6万元。1999年支出296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0.29%,比1993年增长1.52倍。
  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 文体广播事业费,具体项目包括:文化、文物、体育、档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1993~1998年,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共计1868万元,平均每年支出311万元。1999年支出339万元,其中:文化事业费114万元;文物事业费18万元;体育事业费43万元;档案事业费6万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24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104万元;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党校事业费)30万元。
  科学事业费支出 科学事业费,主要有两项开支,一是自然科学事业费;二是科协事业费。1993~1999年,科学事业费支出65.2万元,平均每年支出9.31万元。
  卫生经费支出 卫生经费支出,包括卫生事业费(医院、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中医事业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以及公费医疗经费。1993~1998年,卫生经费支出共计3424万元,其中公费医疗经费1286万元,占总额的37.56%。1999年支出859万元,其中:公费医疗经费311万元,占总额的36.20%;卫生事业费472万元(医院经费303万元、卫生院补助费113万元、防治防疫事业费53万元、其他卫生事业费3万元),占54.95%;中医事业费(医院经费)68万元,占7.92%;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8万元,占0.93%。
  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 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救灾支出、残疾人事业单位经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其他民政事业费。1993~1998年,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共计2237万元,平均每年支出372.83万元。1999年支出445万元,其中:抚恤事业费支出75万元,占总额的16.85%;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166万元,占37.30%;救灾支出49万元,占11.01%;残疾人事业单位经费支出12万元,占2.70%;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99万元,占22.25%;其他民政事业费(包括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支出44万元,占9.89%。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包括:农业、农场、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气象、土地管理、乡镇企业事业费,以及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1993~1999年,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共计1216.9万元,平均每年支出202.82万元。1999年支出280万元,其中:农业农场事业费支出103万元,占总额的36.79%;水利事业费支出63万元,占22.50%;林业事业费支出40万元,占14.29%;农机事业费支出20万元,占7.14%;畜牧事业费支出16万元,占5.72%;水产事业费支出13万元,占4.64%;土地管理事业费支出8万元,占2.86%;气象事业费支出2万元,占0.71%;其他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13万元,占4.64%。
  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 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包括交通、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业费。1993~1998年,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共计873.8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45.63万元。1999年支出75万元,其中:交通部门事业费16万元,占总额的21.33%;环保部门事业费15万元,占20%;物价部门事业费18万元,占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业费4万元,占5.33%;其他工业事业费22万元,占29.34%。
  流通部门事业费支出 1993~1998年,流通部门事业费支出共计158.4万元,平均每年支出26.4万元。1999年支出42万元,其中:粮食部门事业费29万元,占总额的69.05%;商业部门事业费7万元,占16.67%;外贸部门事业费6万元,占14.28%。
  税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 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包括税务、统计、财政、审计事业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事业费。1993~1998年,税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共计3741.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623.58万元。1999年支出623万元,其中:税务事业费319万元,占总额的51.20%;财政事业费51万元,占8.19%;审计事业费35万元,占5.62%;统计事业费17万元,占2.73%;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旅游事业费、劳动保障事业费和乡镇财政经费等项支出201万元,占32.26%。
  社会保障支出
  城镇就业补助费 1993年,城镇就业补助费支出3.5万元。1994~1998年,共支出64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2.8万元。1999年支出16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加25%,比1993年增加3.57倍。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财政拨款,1998年支出501万元,1999年支出614万元。1999年比1998年增加22.55%。
  养老保险基金补贴 1999年,财政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拨款补贴497万元,支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23万元。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1996~1999年,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共计433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08.25万元。
  政策性补贴 1993~1999年,财政支出的政策性补贴(价格补贴)共计1117.7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59.67万元。
  行政支出
  行政管理费支出 行政管理费,包括人大经费、政府机关经费、政协经费、中共机关经费、民主党派机关经费和社会团体机关经费。1993年,行政管理费支出975.1万元。1994~1998年支出6583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316.6万元。1999年支出1589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加20.69%,比1993年增加62.96%。
  公检法司支出 公检法司支出,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支出。1993年,公检法司支出437.8万元。1994~1998年支出4647万元,平均每年支出929.4万元。1999年支出1353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数增加45.58%,比1993年增加2.09倍。
  民兵事业费和武警“内卫”支出 1993~1999年,民兵事业费支出51.2万元,平均每年支出7.31万元。1998、1999年,武警“内卫”支出13万元。
  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专项支出 专项支出,包括排污费支出、城市水资源费支出和教育费附加支出。
  排污费支出 1993~1999年,排污费支出656.4万元,平均每年支出93.77万元。
  城市水资源费支出 1993~1999年,城市水资源费支出107.8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5.4万元。
  教育费附加支出 1993~1999年,教育费附加支出1673万元,平均每年支出239万元。
  其他支出 在财政支出中,除本节所列支出数以外的支出统归于其他支出。1993~1999年,其他支出累计3416.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4.63%。
  第三节 财政管理、监督
  1998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给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为此,市财政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财政监督作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8年2月,修订《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4月,制定《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试点方案》,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试点企业——江西电线电缆总厂、赣新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派驻了财务总监。这对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同年11月,制定《吉安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双重管理的试行办法》,确定对市直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试行双重管理,即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市城建局等10个部门列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这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强化财政、财务监督、规范财务会计工作。2000年1月,制定、实施《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及“一门式”办证收费制度的工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市城市信用社各设置1个代收网点,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代收业务。各代收网点已于2000年1月25日正式运行。这项改革措施,对于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预算管理
  现行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即国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和地方上下级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责的财力分配关系,是财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制度。
  1990~1993年,吉安市继续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但下列两项预算收入的归属,上级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地区财政局于1993年2月26日下达《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中央、省和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作为中央、省级和地级预算收入,分别全部上缴中央、省和地区财政。由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及个人入股的部分)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县市预算收入,就地上缴县市财政。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由省与地市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除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外),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省与地市县的投资比例分为省级和地市县级预算收入(平时暂作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由地区与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除中央和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外),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成时地区与县市的投资比例分为地级和县市级预算收入(平时暂作地级预算收入,上缴地区财政)。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投资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省、地、市县投资的分别作为省、地、县市预算收入。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以上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提高税率后的营业税。1993年5月1日起,“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留给地方的部分,省财政和地市县按“六、四”比例分成,地区财政不参与固定比例分成,即省得60%,县市得40%。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的部分,平时列入县市预算收入,参与体制分成,年终结算时,再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多退少补。
  1994年,开始执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消费税为中央税,收入全额上划中央财政;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财政分享75%;地方税中的土地使用税、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有待立法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遗产和赠与税等八种税,省分享40%,地区分享10%,县市分享50%。县市国库收到这八种地方税时,将40%划入省金库,60%划入县市金库。地区分享的1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交。
  地直纳税单位的工商税收划归地区直属税务分局征管 地区财政局[1993]吉地财预字8号文件确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地直企业、事业、行政及所属纳税单位共400余户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外建筑企业在这400余户施工应纳的营业税,1993年1月1日之后,地区在吉安市内新办的各类企业、“三资”企业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由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缴入地区国库;上述单位应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预算调节基金,由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征,先缴入地区国库,每月月底前划转市国库,列入市财政预算收入。
  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地区财政局1994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确定:从1994年元月1日起,公安、司法、法院、工商等四个部门的15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这15项收费中,中央批准立项的13项:司法部门的律师工作执照费、民事诉讼费;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边防检查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省批准立项的2项: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
  地区财政局1995年10月24日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地区财政局2000年1月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事业、行政财务管理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从1998年1月起,开始实施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由1993年以来执行的“预算包干”(支出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改为“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经常性支出,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以及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不提取任何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998年6月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性收费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单位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尚未规定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时,须编制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从储存专户核拨。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93~1996年,根据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经费自给率在30%以下的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在30%以上的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经常性支出的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除专款专用的抚恤救济事业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之外,一般的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按照“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收大于支较多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时,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缴财政。
  1997年起,开始实施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由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改为“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作法是,将事业单位按其业务活动的基本特性划分为:“公益性”单位、“经营性”单位、公益性与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兼有性”单位。对“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对“兼有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抵补合法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核拨一部分经费予以扶持;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则与财政供给脱钩,走向市场,纳入税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严格亏损补贴管理 1994年起,实施财政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范围:一是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二是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三是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四是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报表 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抽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指导制定内部财务制度 为使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市财政局及时转发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1993年,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在贯彻执行《通则》过程中,按照《通则》提示的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1994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并在江西电缆厂进行试点。
  1997年,转发省财政厅下达的《商品流通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认真研究,结合企业的财务现状,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事务管理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和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事务管理涉及会计队伍建设,其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发展。
  业务培训 吉安市主要是通过办培训班、设函授站,对在岗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1994~2000年共培训2000余人。
  资格考试 吉安市财政局与市职改办紧密配合,1994~2000年每年都组织有关报考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的考试。同时加强在岗会计的管理工作。按照《会计证管理办法》颁证、换证和年检,做到持证上岗。
  试行会计双重管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吉市府办发[1999]46号文件,通知: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转执行《吉安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双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批试点单位是: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房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土地管理局、市交警大队。
  《试行办法》规定:
  会计人员实行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双重管理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行政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受财政部门指导。实行双重管理的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会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会计。
  单位领导要按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不正确的理由拒绝委派到本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也不得擅自撤换,有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受双重管理的会计人员。
  双重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所在单位财政拨款的使用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二)监督、管理所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单位领导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支持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双重管理会计人员的权限是:
  (一)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内部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参与审核所在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经济合同;
  (四)对大宗财务开支项目,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审签后,报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
  (五)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国有资产管理
  产权登记年检 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企业年检 1995年,对全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在1994年年底以前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年,应申报登记检查的有180户,实际报查的176户,占应报查户数的98%。已年检单位登记资产总额8.25亿元,国有资产额为1.8亿元。1996年,有149户办理了年检,登记资产总额10.6亿元,负债总额7亿元,所有者权益3.6亿元。1997年,年检102户,企业总资产113071万元,国有资产总量30615万元,国有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16661万元。1998年,年检85户,占应检户的79%。已检户登记资产总额11.68亿元,负债总额9.54亿元,所有者权益2.14亿元。
  行政事业单位年检 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了产权登记的189户,这些户拥有资产总额3.3亿元,负债总额0.9亿元,国有资产额为2.4亿元,其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318万元。1997年,全市189户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申报年检、总资产额24893万元,国有资产总量17261万元。
  清产核资 1994年,全市24户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各企业对各项资产、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对所属集体单位占用的资产、资金进行清理、界定,确定产权归属;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价值重估。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清产办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逐户检查、核实、验收。核查结果:24户清产核资企业拥有资产总额4851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4707万元,长期投资418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5530万元,在建工程5900万元,其他资产1956万元;负债3809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22990万元,长期负债15101万元;所有者权益1042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7789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盈余公积2289万元,未分配利润-2658万元。资产负债率78.5%。全部资产损失及历年亏损挂帐额为1016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2171.5万元,递延资产损失546万元,历年已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2743.6万元,这次清查出流动资产损失2021.1万元,历年亏损挂帐2685万元。汇总后,24户所有者权益为10420万元,而资产损失高达10167.2万元,表明:这24户企业总的资本金已基本亏空,只是各企业亏空的程度不同。在这24户中,有9户已资不抵债,占核查户数的37.5%。
  1995年底,全面完成了1993年开始试点,1994年全面铺开的市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经过清产核资的有74户,其中:工业29户,粮食10户(33个单位),商业10户(83个单位),城建4户,其他系统21户。清查结果:74户企业拥有资产总额10.6亿元,负债总额7.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2%。经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估价值为3.97亿元,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估价值的50%入帐,入帐值为1.98亿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5010万元,升值率为36%。资产损失总额(含挂帐损失)1.7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1957万元,流动资产损失6275万元,资金挂帐7969万元,其他损失1214万元。分行业的清查结果:工业29户,拥有资产8.16亿元,负债5.06亿元,负债率62%;粮食10户(33个单位),资产1.02亿元,负债0.9亿元,负债率88%;商业10户(83个单位),资产0.57亿元,负债0.53亿元,负债率93%;城建4户,资产0.49亿元,负债0.33亿元,负债率67%;其他系统21户,资产0.36亿元,负债0.33亿元,负债率92%。
  资产评估1998年,完成立项4项,确认4项。评估前帐面总资产2499.76万元,帐面净值2193万元,评估净值4094万元,评估增值1901万元,增值率87%。1999年,完成立项8项。资产帐面原值36486万元,评估值96866万元,评估增值60398万元。
  综合财政管理
  综合财政管理,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吉安市的综合财政管理,当前主要是对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集团购买力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对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管理,目的是加强对资金的综合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993、1994年,吉安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继续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当月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必须在次月5日以前,全额转入财政代管专户储存;各单位需要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编制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核准从代管专户拨款。1993年,有98户实行了“专户储存”,存入金额1673万元,核拨支出1692万元,连同上年结转数,年末累计余额103万元。1994年,专户储存103户,存入金额2024万元,核拨支出1859万元,年末余额235万元。
  1995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清理,取消少数单位多头开设的帐户。是年,专户储存109户,存入金额2753万元,核拨支出2657万元,年末余额330万元。
  1996年,对162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少数单位多头分设银行帐户,坐支、挪用、转移预算外资金,以及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了处理。通过清理,新增专户管理单位20户,新增专户储存的资金1558万元。是年,专户储存116户,存入金额4682万元,核拨支出4292万元,年末余额592万元。
  1997年,对全市163户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及票据使用情况,进一步作了清查,查出违规收入8.5万元,违规支出2.18万元,应缴未缴财政代管专户114.5万元,清查后分别作了处理,并帮助违规单位健全了财务制度,为27个单位补办票据领购证,分别建立收费档案。
  1998年,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所有预算外资金都要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在单位暂时开设的“收入归集户”。预算外资金支出,由资金收支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按支出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是年,全市有201户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存入资金10210万元,核拨支出10196万元,年末储存余额1530万元。
  199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了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了22户执收执罚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127.5万元,分别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国家用于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事业的专项基金,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和待业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物质保证。国家规定,“两项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对于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行为,一律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1993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紧密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两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清理,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股票、开办经济实体、参与房地产交易等方式投放的基金,以及以其他名目挤占的基金,要限期收回。据此,吉安市在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及时纠正管理中的违纪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社字[1998]6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8]94号发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从1999年起,吉安市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年从专户拨付资金3163.7万元。1999年,全市进入托管中心下岗职工2358人,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525.3万元。全年拨付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资金37.2万元,为3030人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吉安市从1998年起,进一步规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尚未规定纳入预算的,则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时,须编制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从储存专户核拨。1999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吉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凡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2000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及“一门式”办证收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依据《方案》规定,市财政局、地区人民银行于2000年1月19日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代收网点及实行“银行代收制”有关缴拨款问题的通知》。《通知》确定:银行代收网点设在:市工商银行红旗办事处、地区农业银行营业部青塘分理部、地区建设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吉安市办事处、市城市信用社阳明西路营业部,各代收网点于2000年1月25日正式运行。“银行代收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证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对社会集团(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国有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购买非生产性消费品,实行限制和管理。
  1993年6月16日,市控购办转发地区控购办《关于调整专控商品品目和划分专控商品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
  1.省控购办审批的品目。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2.地区控购办审批的品目
  (1)录相设备(包括:录像机、摄像机、放像机等);
  (2)空气调节器(指用于室内温度、湿度调节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3.县、市控购办审批的品目
  (1)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2)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994年,根据省党风廉政办、省三检办、省控购办《关于对社会集团违控购小汽车进行专项检查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全市购入的60辆小车进行清查,查出违控小车39辆,收缴违控金额(含补交附加费)41.5万元。
  1995年,市控购办转发地区控购办、地区三检办、地区交警支队、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不含三轮货运摩托车)、录相设备、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等八种专控商品,必须办理控购审批(或审核)手续。《通知》还规定:凡发生以下行为,视同购买小汽车,应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新购、报废更新、无偿调拨、转籍过户、以车抵债、赠送以及其他车辆改装为小型客车等。
  1996年1月15日,地区财政局发出《关于小汽车类专控附加费由地区代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元月起,改变小汽车类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环节,将小汽车类控购附加费改为由地区控购办统一代征,其他七类专控商品附加费按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仍由同级控购办征收,并设专户核算管理。
  1997年,执行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署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费购置和使用“大哥大”管理的暂行规定》,市属单位购置的15部“大哥大”,全部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1998年,对专控商品进行专项检查,收缴违规配备移动电话15部,转让住宅电话23部,回收资金7.2万元。
  1999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得到有效控制,全市专控商品支出额为157.3万元,控制在地区下达的指标内。
  财政监察
  1993年,全省财政部门相继恢复建立财政监察机构,吉安市财政局相应设置了财政监察员,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经常性的财政执法监察,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内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廉政建设。是年11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要求财政干部职工做到“五不得”、“五不准”。“五不得”是:一不得经商办企业;二不得兼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三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第二职业;四不得借“牵线搭桥”、“搞活生产和流通”的名义,为企业、单位联系购买原材料,推销产品及筹措资金等,个人从中牟利;五不得个人决定基建工程招标承包,严禁在中介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五不准”:一是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举办单位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二是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或举办业务活动不准向与会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三是干部职工下乡、厂、基层,出差必须做到节约,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跳舞(陪同客人除外);四是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取钱财,“吃、拿、卡、要”;五是不准利用办公务之机收取“好处费”,不准以任何借口到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994年,市财政局组织首次财务内审。对各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1993~1994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全面进行内审。通过内审,收回资金6590元,健全了管理制度。同年,还组织专人,按照省、地《财政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对全市1992、1993年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99年,市财政局全面修订《机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派驻财务总监
  1999年4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试点方案》,同意试行向重点国有工业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试点方案》规定,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是:监督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审核所在企业的各种报表、报告,并与厂长(经理)共同确认后,方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负责;财务总监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造成所在企业财务工作混乱的,以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对企业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含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试点方案》对财务总监的选任、待遇和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11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选调企业财务总监的请示》,同意选调李双开、蒋祖键分别到江西电线电缆总厂和赣新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代管理,并签订相关协议。
  财务大检查
  1990年,市政府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3~1997年,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开展5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542万元,追缴入库金额1361万元。1997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抽调检查人员177人,组成58个检查组,对122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达43%。通过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73万元,按规定应入库369万元,当年已入库335万元,入库率为91%。
  1998年起,根据财政部财监字[1998]2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批示精神,开始建立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同年,开始实施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从此,财政监督工作致力于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二是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转变;三是从单纯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严格执法、把处理违纪事件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转变。
  1999年9月2日,吉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将“吉安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更名为“吉安市人民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从此,财务检查工作由该办公室统一布署。
  200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2000年财经检查的通知》,确定5月15日~6月15日,开展财经检查,主要检查1999年1月~2000年4月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节 工商税、农业税征收
  工商税征收
  1990~1993年,实施的工商税制是1984年“利改税”之后逐步形成的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吉安市征收的有税源的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以及涉外税收中的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22个税种。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商税制,是一个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中央税与地方税既自成体系又有机结合,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复合税制。吉安市1994~1999年已先后开征有税源的下列15个税种。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收,其它税由市地税局征收。
  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消费税。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方法。从价征收的,按不含增值税税金但含有消费税税金在内的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代理业、旅店、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的所得额(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依税率33%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之后,仍沿用1991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税法》规定,所得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另加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
  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税法》,将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归并在一起,统称“个人所得税”,既适用于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又适用于外籍人员。
  征税项目和税率分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按照全月应纳税的所得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依率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依率计征。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房地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依规定税率(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计算征收。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对土地进行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资源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开采量不同的,税额也不相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城镇土地使用税未颁布新法规,仍沿用国务院1988年9月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幅度定额税率计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布新的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91年4月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税目、税率依照税法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该税种1999年7月1日~12月31日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布新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5年2月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房产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发新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6年9月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征收,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布新的征收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6年9月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使用单位(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江西确定,本省船舶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税额征收;车辆则按本省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的税额征收。
  印花税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未颁发新的征收法规,征收仍沿用国务院1988年8月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纳税人可报请税务机关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税款的办法。
  屠宰税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国家不再统一立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征收与否,江西省税务局1994年2月2日下发《关于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生猪(含菜牛、菜羊)征收屠宰税,暂按以下办法:“原在销售环节征收营业税的部分,按新的规定改征增值税;原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在维持原税负的前提下,改征屠宰税,生猪、菜牛每头定额征收12元,菜羊每只2元。原在屠宰环节征收的屠宰税,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生猪、菜牛每头定额征收4元,菜羊每只0.5元。贫困乡、特困乡的农民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的屠宰税实行减半征收。收购应税牲畜外销的,凭完税证明起运放行,并在销地免纳屠宰税(起运地未缴纳屠宰税的,在销地应补征税款);屠宰应税牲畜出售的,凭完税证明上市。
  农业税收征管
  农业税收,是来自与农业有关的税收,也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的财政收入,在征管方法上,具有与工商税收征管不同的特点。
  农业税征管 1993年以来,农业税的征收,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大多数纳税户是征收粮食(稻谷),对缺粮和经济作物地区的纳税户是征收“代金”(货币),每年分夏、秋两季组织入库。农业税的征收,是由乡(镇)财政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市财政局具体指导下,依据税法规定办理征解、减免等有关事务。纳税户应交纳的粮食(稻谷),由市粮食局下属的粮管所、站负责验收入仓,并办理折价结算缴库手续。
  农业特产税征管 根据《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税目分为八类: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畜牧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特种养殖品。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品的生产者或收购者,以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对生产者征税的税率,最高为12%,最低为5%,对收购者征税的税率,最高为31%,最低为5%。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税率,同时随正税征收10%的地方附加。
  耕地占用税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有专项规定免征的外,均应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按区域制定分档次的单位(每平方米)税额,以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核实征收。
  契税征管 根据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1998年颁发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人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或者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江西省征收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吉安市的契税,暂由房管机关代征。
  第五节 工商税收管理、稽查
  税务管理
  为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实现,吉安市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税收宣传等方式,对税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
  税务登记 1990~1994年9月,税务登记由市税务局办理。1994年10月,国税局、地税局开展税源普查、欠税清查、纳税资料完善等工作。1996年,根据国税发[1996]46号文件精神,对全市纳税户统一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1999年7月,属于市地税局登记的纳税户6000户。1999年,在市国税局登记的纳税户有4910户。
  纳税申报 根据“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1994年10月,国税局、地税局对税种及纳税期限作了广泛宣传。于次年出台了《吉安市纳税申报制度》。1995年开始设立纳税大厅。地税局在北门设立两个纳税大厅,同时由每个分局选10户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意识强的企业推行“三自”办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开税票,自行到银行缴纳)。1996年,吉安市对纳税延期申报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997年6月,地税局在习溪桥分局进行“银税一体化”试点,采用长城赣通纳税专用卡预存纳税备用金的形式,由纳税人在就近中国银行网点缴税。1999年因干部大规模交流换岗,许多纳税户难于控管,“银税一体化”试点取消。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发票印制 吉安市税务机关发放的普通发票,是由省级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市级局上报发票样式。1997年1月,吉安市全面使用水印纸专用油墨印制新版发票。1997年8月,为克服复写式发票的弊端,杜绝发票“大头小尾”现象,吉安市开始印制并试用裁剪式发票。1998年9月,除保留少量定额发票外,市地税局管理的发票均改为裁剪式。
  发票领购 纳税人领购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票证所审核后,发给统一的发票领购簿,实行以旧换新,每次限购一个月的用量。
  发票检查 税务机关为规范发票使用,杜绝乱开发票、虚开发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现象,检查时把普遍稽核与重点稽核结合起来,严厉惩处倒卖发票、利用发票大头小尾偷漏税的不法行为。1996年4月,市地税局清查发票用户320户,发现违章使用发票企业21户,违章使用发票280份,票证所对此进行了处罚。
  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查处市纺织厂1997年11月为某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套,取得手续费5万元的违法行为。作出收回发给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停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处罚。
  1999年4~6月,地税局票证所重点深入用票户经营场所和发票接收单位,共查处发票违章户38户,罚款1.2万元。1994~1999年地税局重点处理违章户380户,发票违章罚款8万元。
  税政宣传 吉安市的税政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增强公民纳税的观念,普及税收知识。1990年,吉安市成立“吉安市税法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总工会、团市委、司法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市税务局负责人组成。1994年9月,市国税、地税局分设后,各自成立税法宣传领导小组,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1990~1993年,吉安市在境内105国道两侧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22条,在市区主要街道旁制作大型税法宣传画,在集贸市场悬挂税法标语142条,组织“妇女税法宣传小分队”、“少年税法宣传小分队”上街宣传,编写《税法知识问答》3050册,分发给纳税人员、财会人员。1994年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发布国税局、地税局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商税制改革的情况。
  1995~2000年,市国税、地税局围绕税法宣传月主题,采取发布公益广告、上街咨询、广播电视报纸传播、业务知识竞赛、举办纳税辅导班、税法征文竞赛,举办税法宣传文艺专题演出等形式,开展宣传。采取此种主题宣传月的形式,突出了“税收与法制”、“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税收与文明”、“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强国富民”等中心。各种媒体、载体围绕主题开展滚动宣传,宣传主题为纳税人和市民喜闻乐见,深入人心。此外,还成立信息报道组,向各报媒体报道吉安市税收工作的经验与成就。其间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媒体发表专题论文,报道1000余篇,市地税局1995年创办内刊《吉安税讯》,出刊40余期,1996年市地税局获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工作第一名。
  税务稽查
  为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自1990年起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稽查内容、范围和目的,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方式进行税务稽查。
  1994年10月起,吉安市税务稽查由国税局、地税局设立的稽查分局实施。稽查分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协助稽查分局对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994年12月,市检察院、法院分别成立驻税务局检察室、执行室。此两室于1998年撤销。同年5月,公安局成立驻税局警务室,继续协助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吉安市税务稽查队伍人数占税务干部总数的20%。
  1995年3月,市地税局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定立案、调查处理的办案程序。1998年4月,市地税局下发《关于明确地方税务稽查和征管工作职责及相互关系的通知》,明确了稽查分局有权确定被检查的单位,稽查必须二人以上,对纳税户检查每年不多于二次,对查补的税款实行双重考核。稽查税款实行双向考核。同年稽查分局按行业设立7个稽查组,实行主查人负责制。对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决定制度。1999年1月,市地税局制定《关于明确地税稽查和征管工作职责及相互关系的暂行办法》,规定全年固定纳税户的检查面要达到60%,查补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稽查税款实行单向考核。
  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按照制定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稽查实施终结、稽查审理终结的程序进行稽查。
  税务检查 市税务机关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税务检查。1994年4月,市地税局组织实施成立后的第一次税收大检查活动。企业自查面达96%。1995年10月,主要检查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检查突出“准、深、严”特点,选准点,对问题查深查透,查处问题严肃认真,查补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对屡查屡犯者予以曝光。1997年10月开始的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达40%。1998年,全国停止税收大检查。
  汇算清缴 为促进企业及时对全年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性结算,市国税局、地税局历年都要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1995年1~4月,市地税局汇算清缴企业760多户,汇算清缴面达100%,查补税款290多万元。此后选择22个改革试点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减少汇算清缴的难度。1996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是税源大户、亏损大户及连年亏损企业。汇算清缴245户企业,查补税款360万元。1997年度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汇缴、自行申报。是年共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其他各税160万元,1999年,汇算清缴企业查补税款69万元。
  专项检查 为加强稽查力度,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特定目的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某个方面的稽查。1995年7~8月,根据省地税局的布置,市地税局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四税”专项检查,自查户305户,自查面达100%,自查补缴金额31万元,重点检查122户,查补税款63万元。同年12月,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查,共清查出18户应纳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入库税款80万余元。
  1996年7月,市地税局在强化个人所得税日常稽查的基础上,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当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64万元,比上年翻了一倍。
  1997年10~12月,在交警大队的协助下,市地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市范围内私营运输业主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清理税款70万余元,使私营运输车辆税收进一步得到规范。
  1998年5~6月,根据地区地税局吉地地税发[1998]041号文件精神,市地税局组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小组,两个月共查补税款180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基金营业税100多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25万元,其它各项50万元。
  同年8月,市地税局对全市范围内的个体户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个体办证、定税、停歇业及漏征漏管进行封闭抽查,不与专管员见面,共抽查个体户500多户,对管业失职的专管员作了处理。
  同年,根据省地税局赣地税发[1998]65号文件精神,市地税局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建筑业营业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52万元,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制度,实行源泉控管。
  1999年4月,根据省地税局和地区地税局的工作布置,市地税局对全市“房屋出租”房产税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在各街道、居委会的协助下,共查补房产出租业税收100万元,并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出台《吉安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办法》,对该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同年6月,根据赣地税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市地税局对市内证券公司,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及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36万余元。
  同年8月,根据地区地税局的工作布置,市地税局在全市开展“九税一费”专项检查,并将此活动列入考核内容。
  专项清理 1996年3月,随着两套税务机构征管范围的重新调整,市地税局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展开,分管习溪桥街道范围的习溪桥分局共清理个体户1000多户,夜市摊点30户,征收集贸市场屠商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1万余元。市地税局对全市4200户纳税户实行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
  1996年4月,全市街头公用电话亭普遍增多,为规范该行业税收征管,市地税局对公用电话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共清理纳税户300多户,征收地方税2.5万余元,并对该行业开始纳入正常管理,实行核定征收。
  1997年4~5月,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户税收专项清理和万户个体户纳税调查活动,活动要求坚持“自查从宽,检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摸清个体户征管状况,掌握税源情况,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在掌握本市个体户税收征管状况的基础上,对全市个体户税负实行全面调增,当年个体私营税收为720万元,比上年增长39%。
  同年5月,市地税局在市检察院和市巡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对阳明西路、中山路、影城附近的夜市摊点连续三次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夜市税收的征管工作开始走向规范。
  同年10月,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国税局联合开展个体户清理活动,3个单位组成5个联合检查小组,历时10天检查个体户2300多户,清出460户未办证的个体户,补税2万余元,罚款1500余元。
  同年11月,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抽调人员联合成立沙石税收秩序整顿小组,对河东沙石个体户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整顿,共清理欠税户24户,征税6万余元,对个体户沙石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开征资源税4500余元,1998年入库。
  1998年5月,市地税局组成5个检查小组,对全市“厂中办厂”现象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补办税务登记39户,补征税款5000余元。
  9月,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市国税、地税、工商局联合对全市纳税户的漏征漏管现象开展为期10天的清查活动,检查组采取边办证、边补税、边处罚的办法,共清查纳税户3147户,查出无证户320户,其中地税补证120户,补税3万余元,罚款2100余元。
  1999年下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9月,市地税局为摸清全市固调税税源状况,组织人员对此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欠税状况进行了造册登记,并加大了清欠力度,防止了该税源的流失。
  涉税案件查处 市地税局成立后,不断接到群众对偷漏、逃税案件的举报,为加大打击力度,市地税局分别在机关和各分局、所设置了5个举报箱,由稽查分局、市检察院驻地税检查室,市法院驻地税执行室负责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1998年2月起,案件由稽查分局和市公安局驻地税警务室受理。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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