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基本农田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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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81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基本农田保护
分类号: F293.2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1990年~2000年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关键词: 吉安市 土地管理 农田保护

内容

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96年,吉安市制定了三个有关“切实保护耕地”的文件。一是下发吉安市人民政府(1996)24号文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耕地实行占用补偿制度,建设项目确需要占用耕地的每666.67平方米(1亩)收取造地补偿费1万元;对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不动工建设的依法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荒芜费。二是下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6)49号文件,批转市土管局《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有旧房的必须拆除,向高层发展建新房,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在规划内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三是下发吉安市人民政府(1996)40号文件:《吉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市农业局关于吉安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全市耕地面积的80%,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应占70%以上。
  1997年,根据中发(199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江西省委、省政府下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11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即江西省委、省政府(1997年第11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11号文件)。吉安市人民政府8月下发了(1997)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成立“吉安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土地、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全市共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7个,面积12693.78公顷、占耕地总数的82.58%,其中一级保护面积11062.70公顷,二级保护面积1631.08公顷。市政府(1997)13号文件规定,吉安市建设用地原则为“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城市建设必须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建设项目实行计划指标制度,占用耕地实行“占一造一”(即占一公顷新造一公顷)的补偿制度。7个乡(镇)在实地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工作室内有专业人员绘制的保护图、分布图、统计表,做到保护地块面积清楚。
  1998年,按照中共中央和江西省委(1997)两个11号文件精神,建立了新的“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理”机制,各乡(镇)将已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落实到户,建立登记卡,严禁占用保护区内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确保12693.7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增无减。
  1999年,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垦相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的规定,根据节流、开源原则,在樟山镇造地20公顷,在井冈山华能发电厂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上复垦耕地13.3公顷。全年完成土地整理37.33公顷,土地开发80公顷。全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4.33公顷。全年耕地占用标准比地区下达的耕地占用指标节省40%,确保了全市耕地的动态平衡。
  为进一步提高市民保护耕地的意识,2000年6月25日市土地管理局在吉安市人民广场开展以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耕地撂荒行为为主题的土地日宣传活动。设置了3个彩虹门,悬挂了8个汽球垂幔广告,散发了2000份宣传单;在电视台播发公益广告,向市民宣传保护耕地的政策法规。

知识出处

吉安市志(1990~2000)

《吉安市志(1990~200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志的情况。其中包括概述、大事记、地理、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综述、城乡建设、交通信息、商贸旅游、工业、乡镇企业、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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