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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森林案件查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4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森林案件查处
分类号:
D631.1
页数:
1
页码:
597
摘要:
本节记述吉安市青原区森林案件查处的情况,其中介绍了罗某滥伐林木案、黄某、阙某滥伐林木案。
关键词:
青原区
案件查处
森林公安执法
内容
青原区森林公安局加强警员自身教育,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三项禁止”。开展警车专项整治活动和创业服务年活动,队伍纪律作风发生转变,强化学习培训考核,提高民警依法办案和服务林业经济发展的能力。
自青原区森林公安机关成立至2010年底,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758起,共侦破森林刑事案件68起,其中特大刑事案件11起,重大刑事案件17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876人,其中刑事拘留29人,逮捕36人,治安拘留3人,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期间,区森林公安局结合开展“护笋行动”、“春雷行动”、“霹雳行动”、“绿色旋风行动”、“绿剑行动”、“绿盾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涉林违法犯罪人员,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罗某滥伐林木案
2004年11月,新墟镇栗溪村栗溪村小组将本村小组的集体山场“磨珠岭”山的杉树,承包给本村委的厚塘村罗某采伐生产。罗某在只申请采伐证指标130立方米的情况下,实际雇人采伐杉木239.1立方米,即超限额采伐杉木为109.1立方米,构成特大滥伐林木案。2006年7月2日,立案侦查,12月22日,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000元。
黄某、阙某滥伐林木案
2008年6月,东固乡灵丰村委会象形自然村村民黄某,以2万元的价格买下本村村民阙某自留山(“槽背山”),进行更新造林。黄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请胡某等6名民工,在该山场进行砍伐。2008年10月初,经技术人员鉴定砍伐面积1.33公顷,砍伐松树、杉树、杂树共计47.94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80.21立方米。10月27日,区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10月28日,对黄某刑事拘留。11月3日,对阙某实施人保。12月5日,将此案移送区检察院起诉。2009年5月31日,区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判处阙某管制2年,罚金5000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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