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林业费用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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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47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林业费用征收
分类号: F326.275.6
页数: 2
页码: 595-596
摘要: 本节记述吉安市青原区林业费用征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了木竹费用征收、林地费用征收、野生动物费用征收、野生植物费用征收。
关键词: 青原区 林业费用 林政管理

内容

木竹费用征收
  2001年,省林业厅[2001]69号《关于下达2001年度林业规费交省定额的通知》规定:木材主伐:国营按500元基价的20%(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收取。集体按500元基价的25%(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收取。间伐材和毛竹:按20%收取,即:木材500元基价,毛竹5元/根基价。林工行业管理费:木材每立方米2.6元,竹材0.09元/根(地区林业局吉地林工字〔1999〕01号),林区保护建设费:木材5元/立方米,毛竹0.05元/根,柴5元/立方米,炭20元/吨。柴炭育林基金:柴:县内20元/立方米,县外35元/立方米,炭:县内80元/吨,县外140元/吨。
  2004年8月27日,颁布赣发〔2004〕1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二取消、二调整、一规范”:取消木竹农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育林基金按计价的20%收取,平均计费价格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他商品材,12~14厘米每立方米300元,16~20厘米每立方米360元,22厘米以上每立方米400元,20厘米以上阔叶林(杂木)每立方米45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每少1厘米降0.1元。
  林地费用征收
  1996年,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6〕30号《江西省征占用林地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审批权限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2002年,财政部、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0元。
  野生动物费用征收
  20世纪80年代,野生动物管理纳入林业部门管理,江西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以赣林(保)赣财农字166号文件,制定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1993年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以赣财综〔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59号,下发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收费办法规定: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费,二级的按6%收取。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工本费5元;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工本费10元;每核发一份狩猎证,收工本费5元。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要收取保护管理费,因标准、级别种类不同而标准不同。
  野生植物费用征收
  凡经批准采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江西省林业厅交纳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费,采集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向吉安市林业局交纳。
  1995年,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每核发一份特许采集证,收取工本费4元;每核发一份出省准运证,收取工本费2元;每核发一份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20元。江西省重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木本植物,幼苗(3年以下,含3年生):20元/株;幼树(10年以下含10年):50元/株;10年生以上:按销价的20%收取;小枝、叶、花、果、芽等标本6元/株;草本植物:20元/株。
  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木本植物,幼苗(3年以下,含3年):10元/株;幼树(10年以下,含10年)30元/株;10年生以上:按销价的10%收取;小枝、叶、花、果、芽等标本:4元/株;草本植物:10元/株。
  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木本植物,幼苗(3年以下,含3年)5元/株;幼树(10年以下,含10年)15元/株;10年生以上:按活立木蓄积:60元/m3;小枝、叶、花、果、芽等标本:2元/件;草本植物:5元/株。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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