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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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41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538-541
摘要: 本章记述吉安市青原区土地制度具体内容,其中包括了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
关键词: 青原区 农业 土地制度

内容

第一节 私有制
  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土地大多数被地主、富农所拥有,导致农村贫富两极分化。
  土地买卖
  广大贫苦农民在遇到天灾人祸无力抗拒时,被迫将自己的土地忍痛出卖给地主、富农或商人。买卖土地的手续大致是:买卖双方请好中介人从中说合,议定价格;请写契人写好卖契,载明土地名称、面积、价格、坐落地点、四至界址等;然后,买卖双方、中介人签字画押,连同地契一并交买方收存,作为买方管业凭据。土地价格以土质和水利条件优劣为依据,分上、中、下三等。据记载,1941年的地价,水田:上等每亩20元,中等每亩12元,下等每亩7元;旱地:上等每亩9元,中等每亩7元,下等每亩4元;山地:上等每亩3.5元,中等每亩2.5元,下等每亩1元。而当时的粮价是:粳稻谷每石2元。1亩上等水田,只能换10石稻谷。
  土地典当
  手续和土地买卖相仿,所不同的是,当出的土地不过户,所有权仍归出当者,使用权归承当者,到了定赎期,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即为死当,承当者补足款额,土地即归承当者所有。典期一般为三年,少数为五年。典当价格各地不尽相同,一般以土地的总值半价出当。清末民初,以银圆为典当品。民国后期,由于物价不稳定,均以稻谷为典当品。土地典当是农民向地主出卖土地的第一步,十之八、九都因无力赎回而成死当。
  土地租佃
  由于土地买卖和典当,使大批贫苦农民丧失了土地,只好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按议定数额交纳地租。租佃之前,佃户必先请人向田主担保,并立具佃契,民间称为“承耕字”。租佃期限,分永佃、定期租佃、不定期租佃三种。计租办法有纳金、纳谷、分获、代耕四种。纳金制是收租时佃户按照谷物时价将谷物折成现金缴租;纳谷制是佃户以谷物直接缴租;分获制是收获时按议定分获比例,佃户和田主将所收谷物分成;代耕制是佃户为田主耕种,以劳抵租。
  雇工
  农民丧失土地,又无力租佃的,只好为地主、豪绅做工。辖区内1941年自耕农占5.69%,半自耕农占42.8%,佃农占46.49%,雇农占4.95%。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俗称长工、月工、零工)三种。年雇以年计工资,工资额视雇农的能力而定,除供食宿外,最高每年110~120元(法币,下同),最低30元。月雇以月计工资,在农忙季节采取这种雇工方式较多,工资额最高每月10元,最低每月4元。日雇以日计工资,多在极繁忙季节,如插秧、收获时期采用,工资额最高每日0.80元,最低每日0.2元。
  高利贷
  地主盘剥农民还有放钱债、放谷债、放青苗谷债、放钱折谷债等名目繁多的高利贷。三荒五月地主借谷给农民,谓之“放生谷”,年利息一般为25%~50%,即春借100斤,秋还125~150斤。至于放高利贷,利息就更高,一般年息为30%~60%,即春借100元,冬还130~160元。不论哪种债,如果不能按期还清,还得利上加利,造成“担谷不还,十年百担”。
  土地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1950年冬开始至1952年春,今青原区境域所属的吉水县、吉安县、吉安市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其中经历了减租减息、土改、和土改复查几个阶段。农民分得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征。土地改革,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土地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互助组
  土改以后,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起临时性、季节性、常年性的互助组。互助组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归各农户,农户之间实行等量换工,产品收益归各业主。
  初级农业合作社
  1953年,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初级社的规模一般为15~30户,社内民主选举社务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和委员(会计、财务、宣传委员、妇女委员)等5~7人组成,为农业生产的专职管理机构,并有社章。社员的土地实行入股,耕牛、农具作价为入社股金。初级社对农业生产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使用劳力、畜力,但又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种植业和家庭副业。社员在社内实行评工记分,社内生产收入按社员劳动工分和土地多少进行分红(一般土地四成,劳力六成)。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扶助贫雇农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又适当照顾了中农入社土地多、投资大的利益,有效地调动了大多数农民的积极性,发展了生产。
  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冬,通过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广大农户纷纷申请入社。1956年至1957年春,经过建社、扩社和并社,境内各地先后建起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高级社的规模为150户左右,高级社属社会主义性质,土地已不是农民私人所有,而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牛、农具作价入社,分年偿还成本。社内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生产经营。高级社下设若干生产队,生产队下设若干生产小组。合作社对生产队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定土地、定劳力、定耕牛农具、定产量,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欠产赔)的管理制度。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评工计分,按劳取酬。评工计分办法有按时记分和按件记分两种,各地不一。每年夏收后进行年中预分,秋收冬种后进行年终决分。决分时结算全年账目,在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成本、国家税金、公共积累和管理费后,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给社员。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改变了千百年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完成了生产资料由个体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但由于时间短,步子快,很多农民从互助组甚至单干的情况下,一步跨进了高级社,使生产关系的变革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经营管理不善,矛盾很多,未能显示其优越性。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以下简称公社)是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公社机构设置:中共党组织为党委会,内设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武装;行政组织为管理委员会,内设农村水利、畜牧水产、工业交通、财政贸易、文教卫生、社会福利、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及办公室。人民公社下设大队、生产队。
  1958年人民公社初成立时,经营管理体制是四级组织,即公社、作业区、生产大队、生产队,并以大队为经营管理单位。由于“左”倾思想的指导,在计划上,单一经营粮食,忽视多种经营;在生产上,实行大兵团作战,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把劳力编为师、团、营、连,办起农村食堂;在分配上,违反按劳分配原则,搞“一平二调”、“一大二公”,无偿地调用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的劳力与财物,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60~1962年,通过国民经济三年调整和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退赔平调物资,人民公社的体制实行三级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队为基础,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的规模一般15~20户,民主选举队委会,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其中女副队长1名),会计、保管各1名。生产队对农业生产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政策。在“大集体小自由”的原则下,生产队分给社员少量的自留地,允许社员饲养少量的家畜家禽,收入归个人所有,并停办农村食堂。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农业生产,但还是未能克服普遍存在的“出工一条龙,生产大窝工,干好与干坏,一样记工分”那种吃“大锅饭”现象,致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部分生产队长期处于“吃粮靠回供,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境地。加上工作作风上普遍存在的“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一平二调风、瞎指挥风),脱离群众,脱离实际,造成工作严重失误。同时1960年、1961年、1962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使各地处于困难时期,甚至于因为缺粮,有的地方发生饿死人事件。
  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开始纠正“五风三害”左的思想作风。
  1964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生产条件有所改善。“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搞“扩社并队”,“穷过渡”,“以粮为纲”。农村普遍批判“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把发展多种经营当做“资本主义倾向”批判,把社员经营自留地和正当的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否定按劳分配原则,推行大寨大队“标兵工分、自报公议、政治评分”的评分制,只讲路线斗争觉悟高低,不讲劳动强弱和实效,形成生产上“大呼隆”,出工不出力;分配上“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农业结构单一化,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2年春,贯彻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全面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结束了农村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土地和水利设施等仍归集体所有。生产队将土地按人口劳力比例承包到户经营,承包期一般为15年。承包户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安排劳力、种植作物和开展多种经营的自主权,除按规定上交集体提留(每亩3~5元)和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与交售定购粮油外,生产的农副产品可以自行处理,不受限制。“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搞活了农村经济。随着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出现了大批专业户。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境内始于1981年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当时规定承包期为15年,但未签订承包合同。1996年,第一轮承包期到期。1998年,国家确定延长承包经营期,各地贯彻《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二、对农户原承包的耕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稳定是前提,调整只是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调整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同意才能执行。三、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在原生产队一级的,由村民小组向农户发包;承包户对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四、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结束后,要立即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与此同时,完善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责任制,贯彻了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中央出台了粮食保护价、粮食直补及农业税减免政策,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粮食作物的品种结构、种植业内部的作物结构和农村的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特色农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实行科学种田;增加农业机械,扩大机耕面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青原区自2001年起,随着农业产业化、机械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单户土地向大户(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集中流转势成必然。不少地方出现了代耕、互换、转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尤其是农业招商力度的加大,通过采取“土地租赁、以地招商”等形式,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更加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盘活了大量荒山、荒坡、摞荒地。至2010年底,全区实行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928.2公顷。
  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
  新中国建立后,各地先后兴办了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农科所、林科所、畜科所、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等。这些单位,均经营着一定数量的国有耕地,其来源主要有:民国时期省农业行政部门在各县开办的一些农、林、牧、渔等试验场的耕地;土改时留下来办县属农、林、牧、渔场的“众田”;1957年干部上山下乡时从集体耕地中征用来办垦殖场的耕地;上山下乡干部开垦的荒地。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滩头林场有耕地20公顷,地区林科所3.6公顷,东固垦殖场55公顷。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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