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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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3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3
页码: 520-522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青原区财政收入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收入、企业收入等。
关键词: 财政收入 吉安市 青原区

内容

2001年吉安撤地设市后,根据两区两县事权调整的有关规定,市财政核定了本区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华能井冈山电厂上收归市,两个国有水电厂下划到青原区。2001年,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2550万元,其中地方财政完成1962万元。2003年起连续四年在全市率先提前完成半年、全年财政收入任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通报表彰。2007年,全区财政总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完成12184万元,较上年增幅为42.8%;2009年,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22862万元,其中地方财政完成13232万元,全区财政总收入是建区时的9倍。2001~2010年,全区财政总收入累计11600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1.5%;2005~2010年,财政总收入连续实现“三年翻番”,其中2008年,财政总收入达到18676万元,同比增长53.3%,增幅列全市第一,是全市唯一实现财政收入“两年翻番”的县(市、区),总量为2006年财政总收入的2.19倍。至2010年,青原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收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5项。
  农业税收入
  2001年,全区农业税收实际征收入库458万元。2002年,按照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要求,青原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随屠宰费征收的其他收入也一并取消;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2年,全区农业税收实际征收入库693万元,两税附加151.71万元,当年全区农民人均减负24.82元,上级下达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73万元。2003年7月1日起,实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政策。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草继续按原政策征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务局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后农业税计税收入以上年农特产品计税收入为上限从低确定。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对直接面向农户征的农业税及附加实行限额征收。2003年,农业税收实际收入库716万元。2003年,青原区推进农村税费各项配套改革。全区实行乡镇机构改革和人民分流,撤乡并镇及村组合并,调整农村教育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完善农村中小学“三确保”,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实行村级财务“乡管村用”,完善区、乡财政体制规范区、乡、村分配关系。2004年,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对农业税收实际征收入库451.2万元,农民减负比例达60.5%。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并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形成的农业税尾欠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对税改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在9月底前基本清收完毕。按规定对农业税收票证进行盘点、归档、封存、核销。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全区农民当年直接受益599.4万元,人均减负39.05元。
  工商税收收入
  2001~2010年,累计完成工商税收收入83488.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71.97%,其中:上划中央收入35226.9万元,占工商税收收入的42.19%;上划省级收入2039.9万元,占工商税收收入的2.44%;地方收入46221.8万元,占工商税收收入的55.37%。分税制后,工商税收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个税种。2000年,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4年,取消屠宰税。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2002年,中央与区按5∶5分成;2003年起调整为6∶4分成。2010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5个税种省与区按4∶6分成,2010年起,改为地方收入。
  企业收入
  青原区国有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基本不上交企业利润,企业收入主要为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前,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2002年,中央与区按5∶5分成;2003年起,调整为6∶4分成。2001~2010年,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9813.1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8.45%,其中:上划中央收入5712.7万元,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58.22%;地方收入4100.4万元,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41.78%。
  专项收入
  专项收入有排污费、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07年以前,排污费属地方收入;2007年,改为中央、省、区按1∶2∶7分成。水资源费收入中央、市、区按1∶1∶8分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省、市、区按2∶2∶3∶3分成。2001~2010年,累计完成专项收入2174.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87%。
  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其他杂项收入主要包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1~2010年,累计完成其他收入14010.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2.07%,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杂项收入各为7788.3万元、4906.7万元、1315.8万元,分别占其他收入的55.59%、35.02%、9.39%。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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