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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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304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司法改革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439-44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青原区司法改革的情况,青原区法院围绕“公平、公正、高效”主题,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开审判、合议、回避、二审终审等基本司法制度和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三五”改革纲要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吉安市 青原区

内容

青原区法院围绕“公平、公正、高效”主题,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开审判、合议、回避、二审终审等基本司法制度和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三五”改革纲要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001年7月换发2000式新式法官制服,取消1984年起法官戴大盖帽、挂肩章做法,改为着春秋西服装,长、短袖夏装,行使公务时挂胸徽,纽扣附天平图案,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公正、效率,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等,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倡导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确立了“崇德敬业、明法致公”的院训,审判执行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审”分立制 2001年,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加强了对立案、审判、执行的监督和制约,改变了过去一个案件从立案至执行由一个法官包揽的不正常现象。
  举证、质证、认证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区法院庭审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证据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任何证据均须经当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依照审判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裁判文书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001年,区法院结合证据制度改革,改革裁判文书制作,突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论证、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改革后的裁判文书要记录裁判全过程,要公开裁判理由,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审判长选任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要求,放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2001年6月,通过考试和考核,选任了三名审判长。目的是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提高审判效率,人员少的基层法院,由于效果不明显而自行中止。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为方便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有些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行简便审方式,2003年前,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5%左右。2005年后,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率达70%以上。
  人民陪审制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根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由全区各行业、各阶层推举了9名人民陪审员人选,并于2005年5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统一培训后,于2005年7月正式上任。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3年提出依法判决时打击效果,工作中,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并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结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目的在于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联动、诉调对接 2004年,法院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培训人民调解员工作,让民间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调解组织处理时得到司法人员的帮助、介入。同时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根据情况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保障社会稳定。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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