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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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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29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6
页码:
435-44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吉安市青原区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案件执行、立案信访、审判监督、司法改革等。
关键词:
审判
吉安市
青原区
内容
建区前,现青原区所辖区域的审判工作由各地原所属县(市)的审判机构管理,区域内设有值夏法庭、河东法庭。其中原属吉安县的值夏人民法庭是1955年5月由1953年设立的吉安县第四巡回法庭改建,原属吉州区的河东法庭是1994年设立至2000年。2000年10月28日印发《关于组建青原区法、检两院人员编制划转工作协调会议纪要》通知,明确青原区法院定编37名,从井冈山、吉安县、吉州区三个法院划转编制。2000年11月1日印发《关于成立青原区人民法院筹备小组的通知》成立法院筹备小组,组建青原区人民法院,2001年1月11日,青原区法院26人正式上班,办公地点为青原大道17号市农行河东分理处办公楼(2001年6月28日更名为市农行新兴支行),2001年1月16日正式挂牌,接管辖区内原吉安县值夏法庭、吉州区河东法庭案件审理、执行工作。
第一节 审判机构
2001年青原区法院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值夏法庭、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十一个职能庭科室。2003年4月在机构改革中执行庭改设为执行局、增设司法技术室、司法警察大队两个部门。2005年6月增设东固人民法庭。同年9月,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各履行裁判、执行职能。2006年11月,增设书记员办公室。截至2010年12月,法院共设内设机构15个,领导职数为院长1名、副院长3名、纪检组长1名、执行局局长1名,编制49名,其中行政编制44名,工勤编制5名。现有人员45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40人,工勤人员5人。共有法官26名、书记员7名、法警7名、工勤人员5人。26名法官中,高级法官8名、一级法官5名、二级法官4名、三级法官1名、四级法官4名、五级法官4名。文化程度为本科及以上学历35人,大专学历8人,中专及以下学历2人。王礼和于2001年1月~2002年11月任青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道漫于2002年11月~2007年3月任青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邹峰阳于2007年3月至今任青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青原区法院审判大楼由国家计委立项投资建设,投入国债资金240万元、自筹资金630万元,共计870万元,2003年竣工,位于青原大道吉安贸易广场南边,占地6666.6平方米,建筑面积7300平方米,使用面积6100平方米,框架结构共六层,分审判区和办公区。2004年3月青原区法院迁入办公。
第二节 刑事审判
青原区成立时,由于区划等问题,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未同时成立,区内没有看守所、拘留所,车匪路霸现象、火车站盗窃案件增多,区法院协调人犯关押场所问题,取得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看守所、拘留所支持,为刑事审判工作安全创造条件,2003年后所有人犯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区法院协调公安、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打击重点,开展严打整治斗争。2001年6月5日组织“公捕、公判、公拘大会”,2002年5月25组织“统一行动,集中宣判,执行死刑”活动。严打期间,审判各类刑事案件88件97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9人,重刑率达35%。
2001~2010年,刑事审判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由过去的“纠问式职权主义为主”向“控辩式对抗或当事人为主”的审判方式过渡,不轻信口供,体现案件庭审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2003~2009年,开展两次“绿色旋风——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动”,共审结盗伐、滥伐林木、盗伐珍贵林木案件13件。
2004年按照缓刑率、重刑率“两下降、两升高”工作要求,加大对缓刑人员的考察建档监管力度,对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和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2010年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审判中,区法院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推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2001~2010年,刑事审判工作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发挥刑罚的调整和保护功能,做到惩处和预防相结合。2001~2010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79件108人。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积极进行调解、和解工作,2001~2010年刑事自诉案件19件,撤诉结案17件,2001~2010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52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141件,调解成功率达92.8%,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分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共329人的建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2001~2010年,审结各类犯罪案件619件,其中盗窃、抢夺等侵财性案件322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益案件118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37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82件,盗伐林木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36件,其他24件,共判处人犯960人。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13条。
第三节 民事审判
2001年按大民事审判格局设立职能庭室,设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意识,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把调解作为处理民商纠纷的重要方式,把民间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衡量审判得失,化解矛盾纠纷。
1999年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扩大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为法院公正、高效,便捷处理民商案件提供了条件。2002年实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2004年,法院在全区各乡镇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诉讼成本大幅降低。
2003年、2007年开展了两期金融专项审判工作,为区内商业金融单位清理到期债权,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危机,共审结金融借贷案件1017件。
2001~2010年,民商审判工作思路从辨法析理转到案结事了,从注重调解发展到调解优先,奉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多调少判,案结事了”工作方法,每年调解结案和经审判人员工作之后撤诉结案案件占全部民商案件结案率都在60%左右,总结出四条调解方法:婚姻家庭案件侧重人性化调解;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调解;制裁违法一方,以法服人促调解;立说立行,以典型案例剖析说教促调解。
2001~2010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604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1509件,合同纠纷案件3599件,权属纠纷案件1317件,其他案件179件。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2001~201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4件,其中,涉及山林权属12件,公安行政11件,土地管理行政11件,计划生育5件,交通行政3件,婚姻登记2件,工商行政2件,水政2件,质量技术监督4件,房屋拆迁1件,烟草行政1件。判决维持16件,撤销3件,变更2件,撤诉25件,不予受理8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89件,主要属于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处罚、工商税务,卫生、水政处罚等,经审查,裁定交付执行177件,不予执行12件。
2004年8月,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10周年,区法院召开区内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选择10件典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剖析,此做法由省高院《每日信息专报》报给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区法院在审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实际有效的措施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行政审判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
第五节 案件执行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审判和执行分立的基本原则,2001年法院成立时设立执行庭,负责除法庭以外全院案件的执行工作,2003年改设为执行局,2005年在执行局内分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扩大换员执行、执行裁判效果
2002年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批示规范执行程序,探索发放债权凭证方式,对没有在时限内执结、没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再申请执行,由于效果不理想,2004年以后取消。
2004年,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费从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中支付。2007年后下调执行费标准,取消执行实际支出费用,降低执行成本。
2008~2009年,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对所有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全部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案件卷宗、执行款物的保管及领取,倡导执行和解。全院118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17件重点案件全部执结,其中14件执行和解,2001~2010年,区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041件,执行标的总金额7026.8077万元。
第六节 立案信访
2001年,区法院根据《五年改革纲要》要求,设立立案庭,负责立案、信访、审判流程管理工作。2001年和2007年上半年尝试大立案工作机制,在立案庭内部设立速裁组,对所有案件立案后当即确定开庭日期,一步到庭,开庭前进行一次调解,以缓解案多人少,节约审判资源。由于院里人手少,速裁法官与排期开庭法官之间证据移送交换、材料收集等造成矛盾,效果不好,后取消速裁组,由立案部门对案件登记立案,直接分流至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2004~2010年,按照六统一要求,设立立案大厅,完善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指导当事人诉讼,落实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置工作,相继出台《申诉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实行院长预约听证制度的规定》、《集中处理涉诉上访案件的实施方案》等,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节假日值班接待制度”,在立案大厅提供饮水机、纸、笔、座椅等便民设施,开通咨询服务热线,畅通当事人表达诉求渠道。
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将新的收费标准公示上墙,印制宣传单。2007~2009年,所有对外委托拍卖、鉴定均归口立案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部门负责报送相关材料交由司法技术人员随机或协商鉴定、拍卖机构。
2001~2009年,立案部门共处理简易纠纷29件,接待群众到访4896人次,处理群众信函412件,受理上级签批涉法涉诉信访件87件并全部及时回复,为457件案件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91.56万元。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执行物品或证据388件次。
第七节 审判监督
2001年,区法院按照立案、审判、执行、监督三个分立机制,设置审判监督庭,依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强对本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提升办案质量,维护公正司法。2002年起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制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案件法律适用、条文引用、法言法语运用,案卷装订,错别字等都纳入评查范围,分重大差错、一般差错予以扣分,与主审人的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2004年法院局域网建成后,利用局域网对案件审限进行跟踪,从2007~2010年,对区法院所有已结案件进行网上评查,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形成了覆盖全面的案件审判监督体系。
2008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院院长提请再审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审理由各种原因引发的再审案件,极大缩减了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
审判监督中对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案件和法官,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及相关的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予以追究和惩处,并对二审全部改判,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全部改判重大改判、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析,以总结经验教训,对需追究审判差错责任及违法审判责任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01~2010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抗诉案件8件,均为民事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结8件,其中维持原判3件,调解2件,撤销1件,部分改判2件。2001~2010年,评查各类案件5609件,裁判文书5634份,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58件,2007~2010年共网上评查案件3821件。
第八节 司法改革
青原区法院围绕“公平、公正、高效”主题,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开审判、合议、回避、二审终审等基本司法制度和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三五”改革纲要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001年7月换发2000式新式法官制服,取消1984年起法官戴大盖帽、挂肩章做法,改为着春秋西服装,长、短袖夏装,行使公务时挂胸徽,纽扣附天平图案,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公正、效率,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等,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倡导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确立了“崇德敬业、明法致公”的院训,审判执行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审”分立制 2001年,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加强了对立案、审判、执行的监督和制约,改变了过去一个案件从立案至执行由一个法官包揽的不正常现象。
举证、质证、认证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区法院庭审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证据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任何证据均须经当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依照审判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裁判文书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001年,区法院结合证据制度改革,改革裁判文书制作,突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论证、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改革后的裁判文书要记录裁判全过程,要公开裁判理由,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审判长选任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要求,放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2001年6月,通过考试和考核,选任了三名审判长。目的是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提高审判效率,人员少的基层法院,由于效果不明显而自行中止。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为方便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有些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行简便审方式,2003年前,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5%左右。2005年后,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率达70%以上。
人民陪审制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根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由全区各行业、各阶层推举了9名人民陪审员人选,并于2005年5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统一培训后,于2005年7月正式上任。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3年提出依法判决时打击效果,工作中,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并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结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目的在于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联动、诉调对接 2004年,法院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培训人民调解员工作,让民间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调解组织处理时得到司法人员的帮助、介入。同时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根据情况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保障社会稳定。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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