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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公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28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431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青原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2001~2010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0件1251人,其中受理区检察院自侦案件75件102人,依法提起公诉632件1001人,依法不起诉95人,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54人。
关键词:
公诉
吉安市
青原区
内容
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2001~2010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0件1251人,其中受理区检察院自侦案件75件102人,依法提起公诉632件1001人,依法不起诉95人,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54人。2009年2月,华能井冈山电厂二期工程自开工建设后,厂里发生多起抢劫案、盗窃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等案件,区检察院安排专人办理,做到快捕快诉;2009年3月,河东滨江新区开工建设后,某村人员阻挠施工、阻塞交通,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锁定嫌疑犯,将嫌疑犯邓某等二人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起诉到法院,分别判处邓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2007年10月,被告人陈某刘某等人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委会认真审查判决结果,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有罪,被判决无罪,是判决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被市检察院采纳并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给予改判,由无罪判有罪。2007年11月,被告人康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承办人认为法院认定被告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且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4月因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2008年6月重新提起公诉,2008年9月康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3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尹某抢劫、盗窃案判决后,承办人认真审查判决结果,认为法院的判决属量刑畸轻,便依法提出抗诉,被市院采纳并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给予改判,由有期徒刑9年改为13年。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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