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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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28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6
页码: 430-4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吉安市青原区检察机构设置、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
关键词: 检察 吉安市 青原区

内容

建区前,现青原区所辖区域的检察工作由各地原所属县(市)的检察机关管理。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9月开始筹备,于2001年1月16日挂牌成立,人员从井冈山市(含原宁冈县)、吉安县、原县级吉安市等检察院选调。
  第一节 机构设置
  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和检察技术科11个职能部门。同时设有党组、党支部、纪检组、检察委员会等机构。2007年4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现有人员3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委会委员9人,其他检察员6人,法警4人,未定法律职务干部6人,职工4人。硕士研究生4人,大学本科22人,大学专科7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在编总数的100%。徐正辉于2000年至2002年11月任青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志军于2002年11月至2010年任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2003年3月至今任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2年检察机关刑事侦查大楼立项,2005年开始动工兴建,2007年完工,2007年9月28日投入使用,大楼共投资600余万元,占地面积3333.35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2001~2009年完成检察三线网、办案和技术专用机房建设,建成视频会议室,网络接入点达98个。购置微机65台,激光打印机6台,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B7001)台,120英寸投影仪2个以及视频会议终端、电子展示台、安保监控等一批先进设备,能基本满足同步录音录像、多媒体示证、远程视频会议、24小时不间断图像采集等办案办公的需要。制作检察机关内网网站(地址是10.136.113.8:88),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地址是10.136.113.8)和内网的电子邮箱系统,开通门户互联网站(地址是www.jianqy.jcy.gov.cn)和专线内网电话,开通了网上举报系统、法律法规查询系统和内网信息发布系统。2009年办公自动化系统全面投入使用,实现了网上签到、信息发布、即时交流等多个目标,提高了办公的网络化程度。为自侦部门制作视听资料共计126份。
  2001~2010年,法警共押解犯罪嫌疑人30多人次,提解犯罪嫌疑人96人次,看管犯罪嫌疑人52次,参与搜查8人次,追逃3名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6次,参与警卫任务10余次,参与区中心工作维稳16次,未发生任何犯罪嫌疑人逃脱、袭警、自杀和文书送达丢失、毁损等事故。
  第二节 侦查监督
  区检察院依法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2001~201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630件944人,受理自侦部门决定逮捕13件15人(2010年开始,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经审查共批准(决定)逮捕568件863人,依法追捕犯罪嫌疑人39人,立案监督31件34人,纠正违法136次。在2001年批捕的东固畲族乡汪某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案,新圩镇陈某故意杀人案,两案罪犯被判处死刑。2002年井冈山华能电厂电缆被盗重大盗窃团伙案,批捕了12名犯罪嫌疑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2003年批捕的河东街道会计张某贪污、挪用公款共计70多万元特大案,被判处13年。2009年批捕河东街道某村邓某二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确保青原滨江新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节 公诉
  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2001~2010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0件1251人,其中受理区检察院自侦案件75件102人,依法提起公诉632件1001人,依法不起诉95人,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54人。2009年2月,华能井冈山电厂二期工程自开工建设后,厂里发生多起抢劫案、盗窃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等案件,区检察院安排专人办理,做到快捕快诉;2009年3月,河东滨江新区开工建设后,某村人员阻挠施工、阻塞交通,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锁定嫌疑犯,将嫌疑犯邓某等二人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起诉到法院,分别判处邓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2007年10月,被告人陈某刘某等人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委会认真审查判决结果,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有罪,被判决无罪,是判决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被市检察院采纳并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给予改判,由无罪判有罪。2007年11月,被告人康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承办人认为法院认定被告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且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4月因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2008年6月重新提起公诉,2008年9月康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3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尹某抢劫、盗窃案判决后,承办人认真审查判决结果,认为法院的判决属量刑畸轻,便依法提出抗诉,被市院采纳并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给予改判,由有期徒刑9年改为13年。
  第四节 反贪污贿赂
  2001~2010年共受理各类犯罪案件126件,经过初查立案侦查57件,其中大案11件19人、特大案1件1人、要案1件1人、移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要案1件1人,依法批捕12人,移送起诉76人,判刑44人。2001年查处市白云山灌区总指挥李某贪污7万元案和某水电管理局材运处私分国有资产案;2002年查处某中学校长胡某受贿案;2003年查处原河东街办会计张某贪污、挪用70多万元特大案,评为全市十大精品案件;2004年查处原江西明珠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余某受贿案;2005年查处原东固垦殖场林场场长、会计、出纳贪污案;2006年查处河东街办某村书记王某等挪用土地款案。
  第五节 反渎职侵权
  青原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负责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2001~2010年,共依法查办渎职案件23件,其中玩忽职守案14件、滥用职权案6件、徇私枉法案2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800余万元。
  侦办特大渎职系列案
  2006年对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的吉安宏发大厦工程严重质量问题背后的渎职线索初查后,立案查办了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某和吴某特大玩忽职守案及谭某特大滥用职权案。并挖出了3名正处级干部和一批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的线索,移送反贪部门查处行贿案犯2人、受贿案犯7人、挪用公款案犯2人、贪污案犯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50余万元。此系列案的侦办经验在2006年江西省反渎职侵权工作会议上交流推广。
  查办涉林渎职案件
  结合青原区属林区的区情,加大打击涉林渎职犯罪力度,立案查处玩忽职守等罪犯9人。2005~2007年,立案查办了某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欧阳某、副站长张某与工作人员罗某、曾某不履行伐区管理职责,致大量林木被滥伐的玩忽职守案件,及某乡森林派出所某民警放纵非法收购被滥伐林木犯罪的徇私枉法案;2008~2010年,立案查办了某镇林业工作站刘某和萧某玩忽职守签“空证”虚假验货验证意见以及某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温某和区林业局胡某滥用职权签“空证”转办手续,共致本地木材指标12000余立方米被套取的系列渎职案。
  第六节 监所检察
  区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管,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犯罪活动,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因青原区未建看守所,2001~2003年,犯罪嫌疑人先后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峡江县看守所。2004~2010年,犯罪嫌疑人全部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2007年根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的意见》,区检察院依法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建立健全监外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活动,共核查纠正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46名。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接待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查办单位和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举报,承办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2001~2010年,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427件,接待群众来访490人次,发放宣传单26000份,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60件76人。实施首办责任制、跟踪督办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制定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区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申诉人息诉服判工作;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审查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2001~2010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50件,立案审查24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0件,建议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件,抗诉后进入再审程序7件,改判3件。2003年5月张某、胡某申诉区某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将再审维持原判的卫生院赔偿张、胡二人损失3568元改判为赔偿17344.08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解决一起多次上访到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在其他法院拖了近8年未能执行的货款纠纷案:2001年兴国县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熊某因货款纠纷起诉至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先后交付五个不同法院执行,均因数额计算方式及适用法律条款不一致,双方当事人不断上访,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下去,2009年区检察院经过多次耐心接访当事人,找到执行难的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有关单位,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和暂停执行意见,提出民事执行检察建议,5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第九节 职务犯罪预防
  青原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与青原区城建、国税、地税、教育、工商、卫生等十多个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2001~2010年,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深入乡镇、学校及相关单位开展法制宣传达100多次。2006年9月,在区委党校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2009年建立了天玉、新圩两个乡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点,共同建立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逐步形成以乡镇为主体的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网络。查办的每一件案件,在办结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监督建议的落实整改,做好回访工作,形成教育、管理、打击联动的工作格局,增强防范和控制职务犯罪的能力。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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