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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18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369-370
摘要:
本节记述吉安市青原区2001~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共有680名退休人员,企业有881人退休。共有4人办理了退职、退岗手续,其中行政2人,事业2人。
关键词:
青原区
工资福利
离休
内容
离休
青原区对干部离休继续执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新中国建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过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休制度。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离休费按原工资的100%发给,1993年10月起,离休干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此外,离休干部还享受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护理费和探亲待遇等。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也享受离休干部的待遇,企业离休干部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从1999年开始不再执行企业工资,一律执行行政工资。
2001~2010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有5人离休。
退休
对干部、工人退休,青原区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干部、工人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企业职工退休直接由单位填报“工人退休审批表”,由社保局审查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报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定点医疗单位医疗鉴定小组提供病情鉴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并办理病退手续。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提前退休工种规定,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社保局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
2001~2010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有680名退休人员,企业有881人退休。
1993年10月起,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职务和级别工资的40%、60%、75%、82%、88%不等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工资的70%、80%、85%、90%不等比例计发。
2006年7月起,公务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基本工资的50%、70%、80%、85%、90%不等比例计发;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基本工资的70%、80%、85%、90%不等比例计发。
退职、离岗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退职。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1993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工资的50%计发退职费。2006年7月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费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
2002年区委、区政府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机关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实行提前离岗;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机关干部,本人自愿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离岗。离岗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2001~2010年全区共有4人办理了退职、退岗手续,其中行政2人,事业2人。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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