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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1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368-369
摘要:
本节记述吉安市青原区工资福利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了行政、事业单位福利、丧葬抚恤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范津补贴、企业福利。
关键词:
青原区
工资福利
福利
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青原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执行以下标准:1989年后各种粮贴、煤贴、电贴、副食品补贴等。
1989~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包括粮食补贴、肉价补贴、物价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
1993年10月工资改革后,将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64元纳入新的工资,高出部分继续保留。每人每月享受各种补贴78~83元,包括保留津补贴40元,粮价补贴8元,工作补贴30~35元。
1993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月享受福利费10元。
1999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每月按职务职称分别增加补贴170~190元。
2005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生活补贴。
奖金
2002年起,青原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优秀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上半年参加工作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参加工作的,减半发放。上半年退休的,减半发放;下半年退休的,全额发放。
丧葬抚恤待遇
1991~1996年,青原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发给丧葬费240元。1997年起提高到1600元。2007年10月,提高到3200元。其遗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生前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生前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为生前40个月工资。2004年10月,机关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烈士80个月。2006年7月,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遵照上级文件规定,青原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或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其子女年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无固定收入者,每月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0年起,补助标准是: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15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35元;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00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10元。
2007年10月调整为:因公死亡,每月补助270元;因病死亡,每月补助260元。至2010年底,全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134人。
规范津补贴
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将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纳入规范范围。
将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25元和奖金15元,粮贴8元,职工补贴30元,生活补贴170元,2005年1月新增生活补贴100元纳入归并范围,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误餐补贴、考勤奖、年节福利、目标考核奖等项目也纳入归并范围,归并后这些项目不再发放。统一机关单位津贴补贴水平,2008年起标准每人每年1.5万元,机关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发放。至2010年,全区实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单位共58个,在职人员784人,离退休人员63人。
企业福利
丧葬抚恤待遇 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退休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200元调整为2000元。
2008年1月1日起,丧葬抚恤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标准,企业职工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农村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90元调整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2008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休假
1995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双休日(即星期六、星期日连休2天)制度。
1999年9月起,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干部职工由单位安排休假。此外,干部职工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08年1月,国家统一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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