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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182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4
页码:
367-370
摘要:
本章记述吉安市青原区工资福利,其中包括了行政事业工资、企业工资、福利、离休、退休。
关键词:
吉安市
青原区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行政事业工资
行政机关工资
2006年7月,青原区对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公务员的级别共设置27个,职务工资标准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工改前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岗位工资按套改年限确定。
事业单位工资
2010年起,青原区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正常调整
机关公务员 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 凡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第二节 企业工资
自2000年以后,由于企业改制,青原区对企业工资不作统一要求,由企业根据国家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第三节 福利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青原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执行以下标准:1989年后各种粮贴、煤贴、电贴、副食品补贴等。
1989~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包括粮食补贴、肉价补贴、物价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
1993年10月工资改革后,将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64元纳入新的工资,高出部分继续保留。每人每月享受各种补贴78~83元,包括保留津补贴40元,粮价补贴8元,工作补贴30~35元。
1993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月享受福利费10元。
1999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每月按职务职称分别增加补贴170~190元。
2005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生活补贴。
奖金
2002年起,青原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优秀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上半年参加工作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参加工作的,减半发放。上半年退休的,减半发放;下半年退休的,全额发放。
丧葬抚恤待遇
1991~1996年,青原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发给丧葬费240元。1997年起提高到1600元。2007年10月,提高到3200元。其遗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生前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生前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为生前40个月工资。2004年10月,机关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烈士80个月。2006年7月,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遵照上级文件规定,青原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或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其子女年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无固定收入者,每月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0年起,补助标准是: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15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35元;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00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10元。
2007年10月调整为:因公死亡,每月补助270元;因病死亡,每月补助260元。至2010年底,全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134人。
规范津补贴
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将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纳入规范范围。
将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25元和奖金15元,粮贴8元,职工补贴30元,生活补贴170元,2005年1月新增生活补贴100元纳入归并范围,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误餐补贴、考勤奖、年节福利、目标考核奖等项目也纳入归并范围,归并后这些项目不再发放。统一机关单位津贴补贴水平,2008年起标准每人每年1.5万元,机关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发放。至2010年,全区实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单位共58个,在职人员784人,离退休人员63人。
企业福利
丧葬抚恤待遇 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退休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200元调整为2000元。
2008年1月1日起,丧葬抚恤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标准,企业职工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农村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90元调整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2008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休假
1995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双休日(即星期六、星期日连休2天)制度。
1999年9月起,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干部职工由单位安排休假。此外,干部职工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08年1月,国家统一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离休
青原区对干部离休继续执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新中国建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过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休制度。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离休费按原工资的100%发给,1993年10月起,离休干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此外,离休干部还享受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护理费和探亲待遇等。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也享受离休干部的待遇,企业离休干部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从1999年开始不再执行企业工资,一律执行行政工资。
2001~2010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有5人离休。
退休
对干部、工人退休,青原区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干部、工人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企业职工退休直接由单位填报“工人退休审批表”,由社保局审查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报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定点医疗单位医疗鉴定小组提供病情鉴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并办理病退手续。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提前退休工种规定,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社保局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
2001~2010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有680名退休人员,企业有881人退休。
1993年10月起,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职务和级别工资的40%、60%、75%、82%、88%不等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工资的70%、80%、85%、90%不等比例计发。
2006年7月起,公务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基本工资的50%、70%、80%、85%、90%不等比例计发;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根据工作年限按基本工资的70%、80%、85%、90%不等比例计发。
退职、离岗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退职。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1993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工资的50%计发退职费。2006年7月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费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
2002年区委、区政府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机关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实行提前离岗;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机关干部,本人自愿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离岗。离岗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2001~2010年全区共有4人办理了退职、退岗手续,其中行政2人,事业2人。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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