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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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175
颗粒名称: 第九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7
页数: 6
页码: 361-366
摘要: 本章记述吉安市青原区社会保障,其中包括了机构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关键词: 青原区 青原区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青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01年1月成立,是区人事劳动局的下属单位,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与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业务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
  范围及对象
  遵照上级文件规定,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
  费用征缴
  辖区内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具体是: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养老金计算
  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第一部分养老金(即1995年9月前老式计发标准)+基础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995年9月前,参保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均可批准退休其养老金按退休前基本工资标准和工龄长短规定比例确定计发标准。
  企业军转干部及伤残军人补助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5〕105号、赣劳社养〔2005〕10号、赣民字〔2005〕72号、赣财社字〔2005〕47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及伤残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转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赣民字〔2006〕33号),2006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文,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失业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军队退役士兵、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等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未参保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自2007年起,对未参保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388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200元。
  第三节 工伤保险
  范围及对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驻区部队企业及其他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实行自愿参保;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属工伤保险的对象。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本区基准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二类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费;三类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对年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累计事故、职业危害赔付金额达到实际缴费额50%的,提高其下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一个档次(下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和赔付的,调回原定费率),直至最高费率;对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赔付金额为零的,降低其下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一个档次(下年度发生工伤事故和赔付的,调回原定费率),直至最低费率。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其医疗费、工资均按规定由企业和社会共同负担。
  工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续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可按额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发给1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六级发给1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七级发给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八级发给10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九级发给8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十级发给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按照工伤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发给抚恤费和丧葬补助费,死亡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2011年元月起按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四节 生育保险
  范围及对象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农民工。
  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企、事业单位女工可享受孕妇期及生育时的检查、接生、住院费、医药费100元(难产的另加医药费50元),产假工资等待遇。
  第五节 失业保险
  范围及对象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其中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正常开支,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第六节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范围和对象全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险种及缴费比例统账结合险所有参保对象缴费实行“6+2”模式,即参保单位缴费率为个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6%(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4%,单位负担2%缴纳保费;财政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2%,单位负担4%缴纳保费),个人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部分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板块式管理,即统筹基金管住院,个人账户管门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划入参保职工的账户内。具体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为3.0%,36~45周岁为3.2%,46周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为3.8%。进入统筹基金报账时,设立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本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来确定(2002~2009年封顶线为24000元,2010年封顶线调为30000元),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大病医疗保险解决。2003年4月起,大病封顶由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参保职工则按下表比例自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单建住院医疗险 所有参保对象缴费率为个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5%,其中单位负担4%,个人负担1%缴纳保费,退休人员个人部分不缴纳。住院待遇同统账结合险待遇。
  困难企业住院险 所有参保对象缴费率为个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3%,全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住院待遇比统账结合险待遇个人自付比例相应增加10%。
  为妥善解决全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因病住院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制订了《青原区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按参保人数(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2009年调为80元)缴费标准投保,其中单位缴纳40元,个人缴纳20元(80元则单位缴纳50元,个人缴纳30元),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2.4万元)至1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从2007年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参保单位,分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进行参保缴费登记。成年居民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年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资金的15%划入个人门诊家庭补偿金。2010年,个人缴费提高至成年居民100元,个人门诊家庭补偿金成年划入50元,未成年人划入15元。
  城镇低保对象以及省政府规定需照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补偿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一级医院为1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三级医院(含市外医院)为550元。起付线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封顶限额(封顶线)为2万元。超过最高封顶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补偿。
  2010年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起付线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含市外医院)为300元,封顶线30000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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