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机构编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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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17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机构编制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59-360
摘要: 本章记述吉安市青原区机构编制,其中包括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关键词: 青原区 人民政府 机构编制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2001年1月,设立青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2002年,机构改革保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正科级常设办事机构,与区人事劳动局合署办公,内设机构有编制管理科,增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牌子。区编办主要职能是做好机构与编制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维护机构编制纪律。2010年有干部2人。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凡涉及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的建立与调整,职能和管理体制的确定与调整,预算管理形式的审定与调整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以及机构更名、增挂牌子、合署、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改变单位性质等,均必须由主管部门出具专题书面请示,主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不得在其他请示、报告中夹带机构编制事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部门的请示后,及时了解情况,审核有关依据、材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与有关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同时向区编委会领导汇报,再由区编委会研究、审定、上报、批准。凡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准文件,一律由区编办承办。经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比较大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委、区政府行文批复;其余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批复。
  行政机构管理
  行政机构按照社会、政治功能的不同,分为五类:一是权力机构;二是行政机构,即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三是司法机构;四是党派机构和政协机构;五是群团机构。行政机构管理主要包括工作机构及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挂牌、合署等事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1年初,按赣发〔1995〕4号和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的批复,区委设置6个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设置5个内设机构;区政府设置17个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4个;区政协设置5个内设机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置;区群团机构7个;乡镇街道机构9个(7个乡镇、2个街道)。
  事业机构管理
  区编办在事业机构管理上主要是对科级、副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经编委研究后报市编委审批和对股级事业单位的增设、变动、调整进行研究和审批。区各部门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的增设、变动、调整,须报市编委审批。区级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定为股级的机构,由区编委批准。
  2003年机构改革,对全区所有事业单位机构进行重新调整。调整后,区直正科级事业单位7个,区直部门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18个,股级事业单位12个。
  同年进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了事业单位管理的条块关系,对从事社会服务和为农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都下放乡(镇)管理,实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统一设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管理站、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文化广播电视站、乡村建设管理站、民政所、畜牧兽医站、劳动保障所、农机站等9个事业单位,河东街道增设社区事务管理办公室、河东城管中队。
  第二节 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管理
  2001年青原区成立时,全区区直行政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60名行政编制进行总量控制。2003年机构改革时,核定青原区区直机关和街道行政编制290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168名。2007年,中央、省、市规定,各地不得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党政机关,现有的自定机关事业编制在2007年底一律撤销,并增加了20名行政编制用于区直机关核销自定的事业编制,并要求区、乡(镇)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
  事业编制管理
  区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核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增减人员的核编制度,区编办为各部门单位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个人建立“工作人员编制管理证”。因事权调整,机构分设的单位,人员调整按照落实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审核与工资审批挂钩,确保了人员编制管理到位。
  第三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2001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转发省编办文件《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自此,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全面铺开。2005年,建立健全青原区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平台。至2005年底,全区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了从手工登记向网上登记的阶梯性跨越。
  登记范围和条件
  党政、人大、政协和政法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各类企业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都属登记对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有稳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即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②因合并、分立解散;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违犯法律;⑥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等,都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2010年底,全区共办理变更登记68件,注销登记34件。
  证书使用及年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2000年7月,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15个部委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作用,规定事业单位申办有关社会保险、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税务登记、申办收费许可证、土地房产登记管理、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申办组织机构标识代码、签订合同契约等有关事宜时,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禁止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禁止伪造或使用假证书、假印章和假年检标记;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经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每年1月1日~3月31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进行法人证书的年度检验。
  至2010年12月底,全区共发放全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70本,年检率达100%。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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