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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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116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57-358
摘要: 本节记述吉安市青原区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了受理范围、企业调解、开庭调解和裁决、受理案例。
关键词: 青原区 劳动监察 劳动争议仲裁

内容

2001年,青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中小企业管理局、区人保局劳动监察局9家单位组成,现有人员9人。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由劳动关系监察科具体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查、立案、调查、调解、裁决等工作。
  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2010年,全区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38件:
  企业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2010年,全区调解劳动争议案共有18件。
  开庭调解和裁决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全区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20件。
  受理案例
  2008年,受理周某与某酒店的工资争议案,仲裁委依据《劳动法》有关劳资合同关系条款,不支持周某提出的双倍工资请求。
  2009年,受理吴某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赔偿案,仲裁委调解结果: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吴某因工伤致残,理应得到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赔偿。
  2010年,受理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仲裁委调解结果:某公司应支付刘某的工资赔偿金。

知识出处

吉安市青原区志

《吉安市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氏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方面记述了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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