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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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07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779-782
摘要: 本节记述的吉安市吉州区刑事检察、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情况。
关键词: 吉州区 刑事 检察

内容

审查批捕
  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承办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通过对移送刑事案件犯罪事实、证据和是否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审查,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0年,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骨干分子,帮助一般成员与邪教组织决裂。2001年,以“打黑除恶”工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严打”三类重点案件49件99人,重特大案件29件71人,黑恶势力团伙案件4件29人。2002年,对审查逮捕方式进行修改,取消阅卷笔录,对主要证据从简复印,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取代原一系列法律文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2003年,提前介入全省影响恶劣的饶某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从快批捕饶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2004年,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当年共受理审查批捕案件255件388人,较上年上升26%,批捕226件334人,较2003年上升17%。2007年,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不批准逮捕共28人。2008年,在原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当年快速办理案件85件96人,发出快速移送审查建议31件36人,审查逮捕工作取得较以往更好的效果。2009年,提前介入宋某故意杀人案,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共同制定固定、搜集证据的方法和措施,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确定侦查思路,固定间接证据,确保了之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10年,重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共批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4件34人,因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20件54人。2012年,主动提前介入全市影响恶劣的曾某故意杀人强奸案,通过正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充分查清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报捕当日即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社会反响良好。
  2000~2012年年底,受理公安和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2688件399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419件3537人,不批准逮捕254件414人。
  立案监督
  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实施监督。通过阅卷审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又立案及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2000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5人。2001年,开展“打黑除恶”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立案监督、集中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6人。2003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1件31人,创历年来新高。2004年,以全国开展的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集中走访区工商、区技术质量监督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立案监督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立案监督渠道。2005年,对两起随意殴打公共娱乐场所保安致人轻伤案,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及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及时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006年,通过定期走访国税、地税、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广泛搜集线索,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件5人。2009年,在办理陈某交通肇事案中,发现王某作3次虚假陈述,并作假证对陈某进行包庇,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王某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包庇罪对王某立案侦查。2010年,在朱某等20余人赌博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收取保证金后撤案转为行政处罚处理,区检察院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重新予以立案侦查。2011年,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立案5件8人,其中法院作出判决1件4人,监督侦查机关撤案4件9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2人。2012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17人,监督撤案6件24人。
  2000~2012年年底,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99件139人,纠正违法51件,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86份。
  侦查监督
  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通过阅卷、提前介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和纠正错案、漏案、刑讯逼供、诱供和其他违法行为。
  2000年,在“严打”整治过程中,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在办理童某等5人流氓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中,改变定性3人,追诉漏犯2人。2002年,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这一主题,加大侦查监督力度,追捕犯罪嫌疑人11人,追诉漏犯5人,改变定性8人。2003年,提前介入重大案件5件,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追诉漏犯11人,改变定性5人。2004年,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追捕犯罪嫌疑人15人,追诉漏犯9人,改变定性8人。2005年,公诉部门加大追诉漏罪漏犯工作力度,加强对以罚代刑、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追诉漏犯4人,追加漏罪2起,均作出有罪判决。2007年,对一起5人盗窃电缆案件,在发现遗漏2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立即作出追诉2人的决定,使一个犯罪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团伙案件得以顺利办结。2008年,对审查批捕的肖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后仍然多次盗窃,通过对捕后案件加强跟踪监督,及时对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不当予以纠正。2009年,针对公安机关未及时执行逮捕,以及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并针对公安机关在立案和取保候审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份。2010年,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中另案处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认真审查,追捕犯罪嫌疑人24人,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2011年,对“在逃”人员进行重点审查,在办理徐某、贺某盗窃通信电缆一案时,经审查发现在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彭某、王某亦参与盗窃多次,且数额巨大,身份已经查清,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立即将两人提请逮捕。2012年,开展侦查监督,进一步规范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前介入重大案件3件,追捕犯罪嫌疑人17人,追诉漏犯10人。
  2000~2012年底,区检察院审查报捕案件中,追捕犯罪嫌疑人173人。
  审查起诉
  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承办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通过对犯罪事实、证据和定性定罪的审查,对移送起诉的被告人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移送上级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
  2000年,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严打”重点案件66件118人,重特大案件20件38人。2001~2003年,“严打”整治斗争中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对5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罗某某等4起恶势力流氓团伙犯罪案件和彭某某等2起将有毒“吊白块”掺入米粉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提起公诉,彭某某案被列为江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大案件之一。2004年,市检察院交办的8件吉安市公路系统受贿窝案,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受贿金额最多的达67万余元,公诉干警克服困难,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将这批案件起诉至区法院,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2005年,执行《江西省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管理规范化规则》对公诉案件、办案流程等工作的具体规定,规范制作“二书三纲”(“二书”为公诉意见书、起诉书,“三纲”为答辩提纲、举证提纲、庭审讯问提纲),在审查报告中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案件处理均有明确审查意见。2006年,开展轻罪案件公诉政策运用试点改革,运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等,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重起诉。2007年,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不起诉14人,实现依法办案从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2009年,加强与法院的配合,加大对“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共起诉“两抢一盗”案件69件113人,占起诉案件的43%。2010年,贯彻《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共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激化案件4起,理涉案人数达50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8·01”特大传销案,及时审查起诉。2011年,公安机关先后开展“清网追逃”等多项专门行动,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历年来最高,全年受理案件292件416人,其中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件15人,起诉252件363人,不起诉24件24人,报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8件14人,所起诉案件均作有罪判决,起诉准确率达100%。2012年,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同配合,优势互补,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教育说服、依法处置、救助救济等手段,开展刑事和解20余件、附条件不起诉1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00~2012年年底,区检察院受理公安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804件402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案件2485件3621人,不起诉209人。审查起诉案件中追诉漏犯142人,改变案件定性69人,增加或减少罪名81人。
  审判监督
  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区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2000~2012年,对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均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审判活动中,对不符合审判程序、违反回避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规定等问题,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73次,多数被法院采纳;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判决有错误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提起抗诉案件18件23人,二审法院改判17件22人。2005年,本着“慎重、坚决、准确、及时”的原则,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依法提出抗拆,全年对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无罪判决,提出抗诉案件3件5人,市检察院均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直接改判1件3人,裁定发回重审1件1人。2006年,加强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1件1人,上级院支持抗诉1件1人,二审依法改判。2010年,针对曾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法院未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法院口头纠正意见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及改正,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区法院对被告人方某盗窃案中一起盗窃事实,以没有被害人报案为由不予认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起盗窃事实及赃物去向,有被告人方某多次稳定的供述;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被告人时,当场扣押所盗摩托车;证人证言证实方某在摩托车修理店拆解所盗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区法院不认定方某此次盗窃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当即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盗窃事实予以认定并改判,增加方某7个月的刑期。

知识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2000年8月,下限断至2012年12月,分自然环境、建置区划、人口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36个篇目及附录,详细记述了吉安区建区12年来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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