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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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05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种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611-612
摘要: 本文记述的吉安市吉州区国税局主要负责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征收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情况。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吉州区

内容

区国税局主要负责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征收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吉州区征收增值税2001年为2731.9万元,2012年为13693.98万元。
  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吉州区征收消费税2001年为281.5万元,2012年为1056.19万元。
  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吉州区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为696.5万元,2012年为4343.88万元。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吉州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1年为248.6万元,2008年为156.82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2000年8月,下限断至2012年12月,分自然环境、建置区划、人口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36个篇目及附录,详细记述了吉安区建区12年来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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