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收及惠农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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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05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收及惠农补贴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2
页码: 599-600
摘要: 本节记述的吉安市吉州区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情况。
关键词: 农业 税收 惠农 补贴

内容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农业税
  2002年,按照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部署,成立吉州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主要目标是减轻税负、规范税制、稳定负担,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将乡镇“五统筹”纳入农业税、村里的“三提留”作为农业税附加,其余收费全部取消。吉州区确定农业计税面积158036亩,核定亩均计税常产923斤,核定农业税正税收入533.48万元,全区农民人均负担58.51元,亩均负担42.1元,与改革前1999年相比,平均减负24.73%,与2001年比减负10.38%。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以及撤乡并村等配套工程,进一步巩固税改成果。2004年,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中央确定江西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即:对所有的农户,按《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确定的农业税税额及附加,一律调减43%。全区实际调减农业税291万元,农业税降幅超过省规定43%达到45.4%,调减后农业税任务为(含附加)349.43万元,其中:农业税正税291.19万元,农业税附加58.24万元.2005年2月7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后续工作。”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从此结束了农民缴纳“皇粮国税”2600多年的历史,财政转而全面实施惠农补贴政策。
  农业特产税
  2003年起,除烟叶外,农业特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2001年,吉州区的耕地占用税上划市财政征管。2004年,市财政将耕地占用税交由区财政代征并缴入区级。2010年起,由区财政划归区地税征收。
  契税
  2001年起吉州区的契税上划市财政征管。
  财政惠农补贴
  2004年,全区对种粮农户实行良种补贴: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5元。2007年7月起,全区实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改革工作,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发放,即区财政在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专户,各部门将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一卡通”专户,再由乡财局按审核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民个人存折账户,实行“一户一折一号”,当年发放资金73.86万元。2008年发放资金2874.19万元,2009年发放资金3964.17万元,2010年发放资金5214万元,2011年发放资金5678.34万元,2012年发放资金6657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2000年8月,下限断至2012年12月,分自然环境、建置区划、人口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36个篇目及附录,详细记述了吉安区建区12年来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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