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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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049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工资 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12
页码: 580-5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0年到2012年吉安市吉州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中工资 福利的情况,介绍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相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吉安市 吉州区 工资 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2001年1月1日,根据赣府厅发〔2001★33号文进行工资标准调整;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费时,每人每月按25元标准增加退休费。2001年10月1日根据赣府厅发〔2001〕78号文进行新工资标准调整;2003年7月1日根据赣府厅发〔2003〕45号文进行新工资标准调整。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 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基本工资 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达到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录用毕业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及期满后工资待遇见下表。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予高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二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
  机关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机关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定级待遇见下表。
  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改革的有关政策: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原降低了工资级别或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工资级别或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区事业单位实施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 为各类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暂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全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及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待遇见下表。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工资待遇见下表。
  其他新聘用或调入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相关政策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按原职务(岗位)进行套改,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原低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薪级工资。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地质、测绘、交通、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将另行制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标准为330元。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按月计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待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节 福利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
  奖金 2000年起,吉州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优秀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上半年参加工作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参加工作的减半发放。上半年退休的,减半发放;下半年退休的,全额发放。
  丧葬抚恤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发给丧葬费为:1997年调整为1600元,2007年10月调整为3200元,2012年1月调整为5000元。其遗嘱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病故的为生前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生前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为生前40个月工资。2004年10月,机关在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烈士80个月。2006年7月,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2011年8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遵照上级文件规定,吉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或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其子女未满18周岁(2012年1月1日以前为16周岁);或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每月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起,补助标准调整为: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15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35元;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00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10元。2007年10月调整为:因公死亡,每月补助270元;因病死亡,每月补助260元。2012年1月调整为:因公死亡,每月补助410元;因病死亡,每月补助390元。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企业福利
  丧葬抚恤待遇 2008年1月1日起,丧葬抚恤标准为:企业职工非因公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999年的1600元调整为3200元;2012年1月调整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标准,企业职工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8年1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公及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999年的160元(农村户口为1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2012年1月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休假
  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2008年1月,国家统一实施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津贴、补贴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为:按照规定,将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纳入新的工资,高出部分40元(含保留津贴补贴25元,保留奖金15元)予以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粮价补贴8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补贴(赣人字〔1999〕160号、赣财文字〔1999〕102号)、(赣人字〔1999〕184号、赣财文字〔1999〕103号),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0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津贴、补贴,按科级及以下(含工人)计算共:在职人员为25+15+8+30+170+200=448元;退休人员25+8+30+170+200=433元。
  2007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 吉州区制定了《吉州区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吉区府发〔2007〕15号)和《关于规范全区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区财〔2007〕62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分别取消上述的448元、433元津贴补贴及各单位自行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如:考勤奖、下乡费、福利费、煤气费补贴、交通费补贴、职务补贴、洗理费补贴、节约奖、延时补贴(加班、夜班补助)、目标考核奖、年节福利等不再另行发放。
  2010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将本区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控线标准,按月人均增加300元,调整为年人均18600元。在提高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提标后离休及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95%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5%确定。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5%确定。
  2012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 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区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同时调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提标后离休及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95%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5%确定。

知识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2000年8月,下限断至2012年12月,分自然环境、建置区划、人口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36个篇目及附录,详细记述了吉安区建区12年来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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