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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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0475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3
页码: 569-5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0~2012年,吉州区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推行以全员合同聘用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以及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了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规范化文件,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推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系。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2003年,在中心城区6个街道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2004年,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成立“吉州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服务。2000~2012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1546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7087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2000年以来,吉州区陆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成绩显著。
关键词: 吉安市 吉州区 人事劳动 社会保障

内容

2000~2012年,吉州区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推行以全员合同聘用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以及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了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规范化文件,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推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系。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2003年,在中心城区6个街道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2004年,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成立“吉州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服务。2000~2012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1546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7087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2000年以来,吉州区陆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成绩显著。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管理机构
  2003年4月15日,在吉州区人事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吉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内设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人事和机构编制股(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牌子)、专业技术职称股、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股(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工资福利股。下辖5个单位: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州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吉州区医疗保险局、吉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吉州区人才交流中心。
  2010年8月,在原吉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础上,组建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主管局机关合署办公。将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区民政局负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011年6月1日,新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正股级事业单位)。2012年,该局机关在编人员有30人,内设9个职能股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服务股)、就业和社会保障股、公务员管理股(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职称工作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股(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股、档案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科级)为区编办内设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辖5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区医疗保险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人才交流中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主要负责全区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和管理,调配和审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节 局属机构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内设办公室、失业保险股、就业股、财务股、培训中心、职业介绍所、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11个乡镇(街道)、区工业园均设劳动保障事务所。该局定编人员23人,在职员工23人。主要负责全区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征缴、失业保险金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及帮扶工业园区企业招工等;规范和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的业务管理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项工作。2005年,就业局被江西省劳动就业局批准为吉州区再就业培训基地。2008年,被江西省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为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2011年,获“江西省小额贷款基础工作先进单位”“吉安市就业系统先进单位”。2012年获吉安市“劳动就业系统先进单位”“吉安市文明单位”“江西省就业先进单位”。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内设办公室、养老保险科、基金征缴科、财务科、稽核科、社会化管理科。2012年,有在职人员27人,其中干部编制7人,工人编制20人。主要负责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依照《社会保险法》及其有关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初步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工伤、生育保险相结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
  医疗保险局
  于2001年成立,定编10人。2012年有干部职工20人,内设办公室、业务股、基金管理股、信息股。主要负责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与决算;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与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街道、乡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定编14人。2012年,有干部职工13人,内设办公室、业务股、基金管理股、信息股。主要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原农村养老保险等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000~2007年,吉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监察人员一直保持在3~5名,兼职监察人员10~16名。2008~2012年,专职监察人员达到6名。主要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人员录用与聘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以转换用人机制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分行业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大力推行以全员合同聘用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人事代理制以及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
  2002年,在吉安实验高级技工学校、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进行全员合同聘用制试点。2003年,在全区推行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全员合同聘用制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2007年2月,下发《吉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明确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考试与考核等办法。2003年以来,为教育、卫生、广电、农业等部门招聘、选调人员557人。自2006年起,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工作,先后招募62名高校毕业生,来吉州区乡镇从事各项工作。
  第二节 编制管理
  机构改革
  2002年8月,吉州区开展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区委设置6个工作机构,1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2个归口管理机构;区政府设置22个工作部门,2个归口管理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赣发〔2001〕17号、赣办发〔2001〕11号、赣办发〔200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机构改革;区群团机构8个;乡镇、街道机构11个(5个乡镇,6个街道);党委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2个,政府直属正、副科级事业单位25个。
  2003年,编制部门抓好全区机构编制核定和定岗、定员工作,对各单位报来的“三定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对61个行政事业单位和11个乡镇、街道的“三定”方案给予批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同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启动。2005年,全区各乡镇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2006~2007年,先后在禾埠乡、长塘镇开展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开全区乡镇机构改革工作。2008~2009年,先后配合农业、水利部门开展兽医体制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010~2011年,开展全区事业单位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工作不流于形式,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
  2012年,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置上实行机构“撤一增一”,编制“内部调剂”,重点向促进改善民生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公共机构上倾斜。例如:广电系统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局合一”的改革要求,整合行政资源。将吉州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合并,设立吉州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教育系统共调整32家中小学编制,编制人员共计2417名。从2005年开始,省里对全区行政机关编制和乡镇行政机关、事业站所编制实行省级总量控制,全区5个乡镇有行政编制116名,事业编制165名。
  编制管理
  2008年5月,进行编制管理,下发《关于换(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证书>的通知》,开始对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一人一证”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双证制度。2009~2010年,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法规,严格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工作。
  2011~2012年,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机构改革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及时跟踪,认真总结。做好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工作,严把乡镇进人关,守住乡镇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只减不增。
  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法人主体的确认,边登记边规范登记管理工作。2001~2012年,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率、法人代表培训率都达到100%。2005~2008年,先后在国家事业在线网,刊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对事业单位登记中开办资金的几点思考》《探索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评价体系的几点认识》等调研文章2005年,建立健全全区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平台,由原来的手工操作变为网上操作,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截至2012年底,全区230个单位已进行网上登记,注销85个单位;逐步推广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共注册165家。
  第三节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考评
  认真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竞争上岗、年度考核、职务升降、奖励、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制度。严格执行《江西省公务员录用规定》,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为补充全区公务员队伍新生力量,从2003年起,每年组织参加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累计录用公务员47名。每年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规范化文件,建立健全平时考核、举报考核、群众评议等制度,采取定量与定性、年终与平时考核、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业内评议与社会测评“四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
  公务员培训
  在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的同时,加强公务员在职培训,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对公务员进行MPA主要课程、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管理、“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更新培训。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38期,累计考试培训公务员7900余人次。
  《公务员法》实施
  2006年8月,全面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2年,全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48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家;全区有公务员760名、参照公务员120名。先后会同组织部门转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2012年,会同组织、财政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吉州区公务员奖励工作的通知》,注重发挥对公务员的考核激励作用,严格考核,认真落实考核结果,鼓励争当优秀公务员。长塘镇党委、政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10年江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全区有134名公务员,在2012年年度考核中获“优秀公务员”称号。
  第四节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003年,吉州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共有成员88人,均为副高以上职称。2010年,吉州区重新组建市本级评委库,审批上报市本级评委库人员206人,专业覆盖教育、卫生、工程、农业、广播宣传等各个领域。
  评聘分开
  2000年,取消对事业单位下达评聘指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将职数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岗位。2001年,首次开展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审工作。2002年起,卫生系统的初级药、护专业及中级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考制度。同年,推行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体系,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把申报权交给个人,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聘任权交给单位,政府进行宏观指导。2008年,累计办理聘任手续3061人,其中高级613人、中级979人、初级1469人。
  岗位设置
  2009年,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字〔2009〕65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审批、核定并上报岗位设置单位183家,人员4640人,设置岗位总数5109个(其中管理岗位573个、专技岗位3816个、工勤岗位720个),审批转岗人员144人。
  岗位聘任
  扎实推进岗位设置聘任工作。2009年,首次聘任人员4314人,其中管理人员455人、专业技术人员3087人、工勤人员772人;2010年,聘任人员708人,其中管理人员27人、专业技术人员666人、工勤人员15人。2011年,聘任744人,其中管理人员28人、专业技术人员659人、工勤人员57人。2012年:办理聘任488人,其中管理人员21人、专业技术人员451人、工勤人员16人;续聘1463人,其中管理人员372人、专业技术人员521人、工勤人员570人。
  2001年起,全区开展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至2012年年底,评审通过非国有企业职称1406人,其中高级32人、中级90人、初级1284人。
  第五节 人才交流
  2003年,吉州区人才交流中心成立,开展人事代理业务。2003~2012年,中心接收1806份档案,其中教育723份、卫生480份、其他流动人员603份;转递人事档案466份。中心在做好人事代理业务同时,大力宣传新的人才观,指导各年龄、各学历层次的人才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推广大中专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的科学求职观,鼓励高学历人才下基层,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去锻炼自己。积极组织并参与人才招聘会,加大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审,配合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为吉州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再就业
  劳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牢牢把握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的,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强化再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以“两个合同、三个台账”为基础,做好辖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4050”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就业局每年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活动,积极引导就业。2010年,为使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成立“吉州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均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主要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基地管理、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给各类创业人员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创业服务,实现创业服务全覆盖。同时,大力开展创建创业一条街举措,把石阳路、白塘街道先锋小区的临街店面定为创业示范街,为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场所和便利,坚持“引导、协调、服务”的原则,推动创业一条街逐步发展壮大。2000~2012年10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1546人,其中,“4050”后人员再就业7087人。
  第二节 创业服务
  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进城创业且进行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帮助。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对申请贷款人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地,其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个人申请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视项目发展情况可享受二次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据实由国家政府全额贴息。2000~2012年,全区累计设立担保基金1176万元,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18100万元,其中个人贷款11674万元,直接扶持个人创业2322人,带动就业11364人,到期贷款回收率为99%。举办创业培训班,聘请有创业培训资格的专家授课,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帮助他们创建有生存能力的微小企业。2003~2012年,共培训2530人。
  第三节 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国家规定一些职业(工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培训机构管理
  2000年,全区有公办职业培训机构2家,吉安实验技工学校、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2000~2002年,区人事劳动部门陆续审批设立4家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山电脑培训学校、新世纪模具技能培训学校、东方红电脑职业培训学校。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至2012年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至12家。这些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教材规定的课时数,聘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教师开展教学,在培训过程中,侧重实践操作的教学,使学员动手能力增强,真正掌握一技之长。培训结束,颁发给学员“培训证书”,并推荐一部分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工种
  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或市场缺乏技术工人的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2000~2007年,培训工种主要有计算机操作员、工具钳工、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美发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2008年后,随着一些新职业的出现,各职业培训机构为适应市场和就业的要求,又开设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广告设计师、推销员等新职业(工种)的培训。
  定向培训
  为满足工业园区的用工需求,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吉安实验高级技工学校与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校企对接、校企合作,对园区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实行订单培训、定点培养、定向分配。工业园定向培训,从2007年开始,至2012年,培训13520人,培训内容有无线电装接工,汽车线束装配工,电子电气设备装配工,电机缝纫工,服装针织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装调工,机械设备装配工,裁剪缝纫毛皮革制作工,机械制造加工工及其他金属冶炼、轧制工等专业。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 争议仲裁
  宣传与培训
  2000~2012年,监察大队先后单独或联合工商联、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举办多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包括区属事业单位、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培训人员超过2000余人。在市中心人民广场、步行街等人流量大的地方,举办多起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维权保护意识。
  执法与监察
  监察大队每年均通过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方式,对全区200余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员工参保、就业准入、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等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社保经办机构推进社保扩面、征缴工作。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专项检查、制止建筑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随着监察大队宣传力度的加大,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监察大队处理投诉案件逐年增多,并一直呈上升趋势。2005年以前,平均每年处理各类投诉案件达20件,此后达到40件以上;每年保持所有投诉案件成功结案。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实施后,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全区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到92%以上。
  争议仲裁
  仲裁委专职工作人员,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在3~5名,且均持有仲裁员证。2012年成立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接待有关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对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群体、疑难及重大案件;负责管理劳动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
  2000~2012年,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79宗,涉及劳动者人数836人,法定审限内结案179宗,结案率100%。
  第四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恢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20世纪90年代初,已对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建立区级统筹制度。第二阶段是探索建立新机制,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养老金水平的正常调整机制等。第三阶段在2000年以后,是由区、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新的保险体系特点是:与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多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2000~2012年,全区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37875名(平均数),征缴养老保险费7.5975亿元,为14258名(平均数)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5.02亿元。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基金征缴
  2000~2004年,全区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改制,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大量流失,基金收缴大幅下降。为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支付能力,通过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外)企业扩面工作和采取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宣传并重的措施,加大失业保险稽核力度。2005~2007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开始稳步回升,基金收缴逐年增加。2006年,新的失业保险发放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有较大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力度得到加强。2012年,参保人数21650人,征收失业保险费457万元,为68名失业人员与农民工发放失业保险金19.99万元。
  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实现较稳定就业,使广大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解除后顾之忧。2003年开始,为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06年,社保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现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开始享受社保补贴政策。2010年,安排410万元就业资金,购买429个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退伍军人就业;实施“五缓四降三补贴”。(五缓,是指在确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2010年予以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四降,是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2010年,由各统筹地区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三补贴是指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金支付在岗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援企稳岗,使用失业保险金支持5户困难企业;岗位补贴66.06万元支持社会保险补贴;从江西省就业局争取改制资金252.93万元,帮助红声电子有限公司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2011年,从历年失业保险基金中结余596万元,用于改制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政府出资310.5万元,面向社会购买435个公益性岗位,全部用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过渡性就业安置。2012年,发放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438.72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2004年4月,该局在区社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医保业务经办大厅,将医保各项业务放在业务经办大厅办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经办大厅多次被区社区服务中心评为“优质服务窗口”。2011年,被吉安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评为市“巾帼文明岗”称号;2012年3月,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精神文明单位”光荣称号。
  职工医疗保险
  2003年6月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同时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全区原公费医疗管理享受单位9000余名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不同企业推出不同的缴费费率险种,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困难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参保优惠险。2005年,全区企业72名军转干部全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城镇低保困难户实行医疗救助。2008年,全区国有及国有困难企业9700余名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区属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城镇困难大集体16218名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2012年,全区参保单位403个,参保人员达35000余人;当年征缴医疗保险基金3800多万元,为11000余名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药费,成功实现新旧医疗制度平稳过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
  2009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成运行,可对定点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动态监控,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安全运行;原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全部更换成医保卡,方便参保人员看病、购药。
  2012年3月,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划入数额、当年记账总额、支出总额、记账利息、个人账户余额、住院情况等相关数据的记录进行核对,制成2011年度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并通过邮政部门,把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手中。
  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6月15日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保险制度分两年实施,同年,城镇低保人员和中小学生参保;2008年,城镇其他未参保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至2012年底,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11.9万余人。
  2009年,建立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高血压三级、冠心病心梗后综合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慢性肾炎并肾功能不全、肺心病并心肺功能不全、慢性肝炎并肝硬化、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10类慢性疾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药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同年,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节余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住院费用2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按50%给予二次补偿。
  免费健康体检工程
  2011年10月,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程”。免费健康体检关爱对象为:按规定在区内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并有愿望健康体检的参保人员。至2012年,“免费健康体检工程”完成。活动期间,为33300余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
  医保市级统筹
  2012年1月1日,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各经办机构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待遇。实行市级统筹后,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和大病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比例。
  离休干部医保统筹
  2004年,启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全区149名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全部纳入医药费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建账,医药费报销统一标准,按规定实报实销。
  工伤与生育保险
  2000~2012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50402人,收缴工伤保险费1619.8万元,支付工伤待遇825.6万元。全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31831人,收缴生育保险费429.9万元,支付生育待遇253.9万元。
  第四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批复试点
  2011年5月,区政府拟定《关于审定吉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吉区府字〔2011〕70号)。2011年9月,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试点单位。
  《关于印发吉州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区府办字〔2011〕63号)出台,并报省审定通过。经过人口数据核查,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全区总参保人数67216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基础养老金人数16800人,发放金额1186万元,16~59周岁缴费参保总人数50416人,缴费总金额810万元;缴费参保人数中含重症残疾享受政府代缴人数608人,政府代缴总金额7万元。
  加强社保新政策宣传,把新政策宣传覆盖到全区各街道、社区和乡镇。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印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5万份;“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10万份,全部发放到群众手中;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放在吉州区政府网站首页上,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在各街道、乡镇主干道悬挂宣传条幅298条;在人流密集处设立宣传咨询台,对城乡居民进行新政策宣传。
  至2012年,完成信息采集工作,标志着该局业务工作已进入业务系统化阶段。
  续保与参保
  对16~59周岁城乡居民续保,并鼓励未参保居民积极参保,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发放。截至2012年9月,城居保已有4609人参保,其中,缴费参保1491人,缴费金额91万元(含重残政府代缴366人);60周岁以上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3118人,累计发放金额117万元,其中,三级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1147万元(中央财政补助962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78万元、区级财政补助7万元)。同时,新农保已有62607人参保,其中缴费参保49052人,缴费金额747万元(含重残政府代缴242人);60周岁以上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13682人,累计发放金额1069万元。三级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171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31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324万元、区级财政补助73万元)。
  第五章 工资 福利
  第一节 工资
  2001年1月1日,根据赣府厅发〔2001★33号文进行工资标准调整;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费时,每人每月按25元标准增加退休费。2001年10月1日根据赣府厅发〔2001〕78号文进行新工资标准调整;2003年7月1日根据赣府厅发〔2003〕45号文进行新工资标准调整。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 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基本工资 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达到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录用毕业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及期满后工资待遇见下表。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予高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二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
  机关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机关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定级待遇见下表。
  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改革的有关政策: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原降低了工资级别或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工资级别或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区事业单位实施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 为各类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暂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全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及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待遇见下表。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工资待遇见下表。
  其他新聘用或调入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相关政策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按原职务(岗位)进行套改,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原低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后,降低相应的薪级工资。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地质、测绘、交通、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将另行制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标准为330元。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按月计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待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节 福利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
  奖金 2000年起,吉州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优秀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上半年参加工作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参加工作的减半发放。上半年退休的,减半发放;下半年退休的,全额发放。
  丧葬抚恤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发给丧葬费为:1997年调整为1600元,2007年10月调整为3200元,2012年1月调整为5000元。其遗嘱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病故的为生前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生前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为生前40个月工资。2004年10月,机关在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烈士80个月。2006年7月,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死亡的40个月。2011年8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遵照上级文件规定,吉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或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其子女未满18周岁(2012年1月1日以前为16周岁);或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每月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起,补助标准调整为: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15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35元;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因病死亡的每月100元,因公死亡的每月110元。2007年10月调整为:因公死亡,每月补助270元;因病死亡,每月补助260元。2012年1月调整为:因公死亡,每月补助410元;因病死亡,每月补助390元。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企业福利
  丧葬抚恤待遇 2008年1月1日起,丧葬抚恤标准为:企业职工非因公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999年的1600元调整为3200元;2012年1月调整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标准,企业职工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8年1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公及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999年的160元(农村户口为1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2012年1月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休假
  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2008年1月,国家统一实施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津贴、补贴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为:按照规定,将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纳入新的工资,高出部分40元(含保留津贴补贴25元,保留奖金15元)予以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粮价补贴8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补贴(赣人字〔1999〕160号、赣财文字〔1999〕102号)、(赣人字〔1999〕184号、赣财文字〔1999〕103号),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0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津贴、补贴,按科级及以下(含工人)计算共:在职人员为25+15+8+30+170+200=448元;退休人员25+8+30+170+200=433元。
  2007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 吉州区制定了《吉州区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吉区府发〔2007〕15号)和《关于规范全区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区财〔2007〕62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分别取消上述的448元、433元津贴补贴及各单位自行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如:考勤奖、下乡费、福利费、煤气费补贴、交通费补贴、职务补贴、洗理费补贴、节约奖、延时补贴(加班、夜班补助)、目标考核奖、年节福利等不再另行发放。
  2010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将本区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控线标准,按月人均增加300元,调整为年人均18600元。在提高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提标后离休及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95%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5%确定。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5%确定。
  2012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 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区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同时调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提标后离休及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95%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5%确定。

知识出处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吉安市吉州区志(2000~201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起于2000年8月,下限断至2012年12月,分自然环境、建置区划、人口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信等36个篇目及附录,详细记述了吉安区建区12年来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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