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收购农林副土特产晶收购民国时期,县内农林副土特产品由私营收购,收购品种主要是稻谷、茶油、 生烟、土纸、木竹、棕片、笋干等,有上门收购和坐店收购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林副产品由供销合作社收购。1951年,县供销社全年收购稻谷5. 25万千克,茶油0.38万千克,生烟0. 12万千克,生芋0. 17万千克,鸭鹅毛0.04万千克,圆木3200码两。1953年,供销社全年代中粮公司收购稻谷18.05万千克。当年冬,国家实行粮食统购,从此,粮食购销业务由粮食部门专营。:1956年,全县供销部门年收购金额达15.91万元,其中收购毛竹2. 02万根,松油1.68万千克,棕皮0.44万千克,竹草品1. 13万元,茶叶0. 09万千克,畜产品0. 88万元,蜂蜜0. 12万千克,樟脑油0. 07万千克, 石灰26. 63万千克。1961年,发放工农产品交换券,以工业品换取农民的农林副土特产品等。同时继续执行派购、议购、换购、预购等方式,并调整部分农林副产品收购价,蕨粉由原收购每50千克 8. 50元调整为20. 00元,乌枱子油由原每50千克26. 00元调整为30. 00元,山苍子核油由原每50千克24.0元调为30.0元。1978年,全县农林副产品社会收购总额156. 99万元。1979年,政府调整工农产品比价,各种农林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30%。1988年,收购总额362. 80万元;1989年为 498. 84万元。1990年,全县农林副产品收购总额305. 48万元,比1978年增长95%。
废旧物资收购1951年,县内废旧物资由基层供销社收购。1955年,废旧物资收购0.48万元。 “大跃进”期间,受“左”的错误影响,废旧收购为“大炼钢铁”服务,在收购废旧钢铁中,出现砸烂好锅收购,把农民家用铜锡器皿“集资办工厂”,造成农民严重损失。:1967年至1968年,羽毛收购量年达 1.25万千克,全年人平0.25千克,创全省第一,受到省商业厅嘉奖。1至9月份,回收废旧物资 865. 11元,约20多个品种,计0.69万千克,成绩突出,出席1978年全国废旧物资收购“双代店”先进代表大会。1989年,废旧物资回收2. 00万元,比1955年的0.48万元增长3.2倍。1990年,全县废品收购总额3. 92万元,比上年增长近1倍。
粮油经营机构明代县衙户房掌征用赋,设主簿1员。清沿旧制。民国元年(1912)4月,县署设财政课, 掌田赋捐税。民国17(1928)年2月,宁冈县工农兵政府成立,内设粮食部,掌管粮政。民国22年 (1933),县政府成立宁冈县粮食保管委员会。民国35年(1946)7月,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改称县田粮科。民国37年(1948) 1月,县田粮科裁撤,业务并入县政府财政科。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宁冈后),县人民政府成立宁冈县粮食科;12月26日,更名宁冈县人民政府粮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2月25日,成立宁冈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4月,成立宁冈县粮食局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7月21日,成立宁冈县粮食局革命委员会;1973年11月撤销县粮食局革命委员会,复名宁冈县粮食局。
粮油收购1953年12月开始,全县实行粮油统购。1953年,中共吉巡地委分配宁冈县粮食统购任务293. 6万千克(贸易粮),实际入库313. 9万千克(贸易粮),占任务的103. 28%,占全县粮食总产的24. 60% ,全县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向国家出售粮食94. 5千克(贸易粮)。1958年,全县征购入库稻谷904. 9万千克,超过包购任务15% ,占全县粮食总产的51.36% ,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向国家出售稻谷247.0千克。1959年,全县征购稻谷614.9万千克,1963年增至672. 1万千克,大量购了 “过头粮”,造成农民用粮水平大幅度下降。1965年开始,结合公粮征收,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征购基数定为稻谷715.5万千克,沿用至1970年。从1971年起,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全县征购任务基数稻谷552.6万千克,当年核减统购任务48. 3万千克,这个基数连续执行了 8年。全县农民留粮水平由1970年人均稻谷235.0千克提高到262.0千克。1964年,国家下达超购任务,收购农民完成征购基数后多余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20%,进行奖励。1971年,按统购价加价 30%。1979年起,随着粮食统购价格的调整,超购粮加价幅度提高到按统购价加价50% ,全县农民交售粮食积极性空前高涨。1983年,全县超购数量最多达351.7万千克(贸易粮),占统购任务数的 339. 50% ,占超购任务的347.80%。1964年至1984年,全县共超购1539. 9万千克(贸易粮)。粮食部门粮多库少,农民“卖粮难”从此产生。1953年开始,全县农村食用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1956年起,食油购销由粮食部门经营,并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人每年扣除3. 5千克自食消费留油,留足种子,剩余油脂按80% -90%的比例进行统购。1979年,食油统购实行分品种订购,基数 “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全县订购2.5万千克,当年实际收购1.7万千克。1985年1月,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当年,全县订购数量595万千克(贸易粮),后因仓容有限,实际只收购 377.4万千克。1987年起,对合同订购的粮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粮食与肥、油、钱“三挂钩”政策,即按稻谷计算,每50千克供应平价标准氮肥5.0千克,平价柴油1.0千克,并由粮食部门在签订订购合同同时按订购粮食总金额付给20%的预付定金。1989年,全县取消“议转平”任务26. 3万千克(贸易粮)。1990年,全县合同订购任务98.8万千克(贸易粮),实际完成82.4万千克。1985年开始,食油亦由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1986年以来,由于油茶产量锐减,每年食油合同订购任务均未完成。1990年,全县食油订购任务3. 3万千克,实际完成1.6万千克。
城镇粮油统销1955年11月1日,对县内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规定每人每月供应贸易粮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24. 5千克,重体力劳动者18.0-21.0千克,轻体力劳动者14.0-15.5千克,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14.5千克,城镇居民及10岁以上儿童 12.5-13.5千克,城镇居民小孩3周岁以下2. 5 ~ 5. 5千克,3岁至6岁5. 5 -7. 5千克,6岁至9岁 8.0 ~10.5千克,小学生13.5千克,中学生15.0千克。此外分别在1965年、1969年、1973年、1979 年和1987年对定量标准进行调整,比原口粮标准有适当提高。1990年,粮食定量标准每人每月供应数仍维持1987年的水平,特重体力劳动者21.0-24.0千克,一般重体力劳动者17.5-20.5千克,轻体力劳动者14.5-20千克,干部及脑力劳动者14.5-15.0千克,居民及10岁以上儿童12.0 ~ 15.0 千克,不满1周岁3.0千克,3周岁以下4. 5 ~ 7. 0千克,3至6岁7. 0 ~ 10. 0千克,6至9岁10. 0 ~ 16.5千克,大、中学生16.5 ~ 18.0千克。1953年至1990年,全县城镇居民供应贸易粮3853. 35万千克。自1957年始,城镇食油定量供应,县城干部、居民、船民、搬运工人、采伐工人、纸厂工人、小学教员、僧道、尼姑每人每月按0.28千克供应;县城以下号镇供应每人每月0.25千克。1975年6月1日起,全县所有城镇户口的人口定量口油由原来每人每月定量供应0. 16千克减少为0. 13千克。1978 年以来,每人每月供应0. 16千克,一直未变。1957年至1990年,全县共统销食油100. 11万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