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4498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乡规民约和文明公约 |
分类号: | K892.27 |
页数: | 2 |
摘要: | 互相监督实施。尊长(族长)有权处理本族内部事务和与外族的一些纠纷问题;许多条款有积极意见,人民政府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爱国爱社公约“护林防火公约“封山育林公约“拥军爱民公约“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文明市场公约,文明服务公约”都为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有效的辅助作用”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和4040 吉安地区志深入。城乡、民间还健全了调解委员会,对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动群众订立文明公约“城市有市民公约”农村有乡规民约。 |
关键词: | 乡规民约 文明公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