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乡规民约和文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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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449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乡规民约和文明公约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2
摘要: 互相监督实施。尊长(族长)有权处理本族内部事务和与外族的一些纠纷问题;许多条款有积极意见,人民政府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爱国爱社公约“护林防火公约“封山育林公约“拥军爱民公约“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文明市场公约,文明服务公约”都为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有效的辅助作用”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和4040 吉安地区志深入。城乡、民间还健全了调解委员会,对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动群众订立文明公约“城市有市民公约”农村有乡规民约。
关键词: 乡规民约 文明公约

内容

历史上,区内民间对一些水利工程的管理,山林的砍伐,木梓的开山收摘,进山捡木梓,庄稼成熟时禁放牲畜,道路桥梁的维护等,都订有乡规民约,互相监督实施。多数氏族制有族规,尊长(族长)有权处理本族内部事务和与外族的一些纠纷问题;能做到约行令止,很有成效,很有制约力。许多条款有积极意见,至今仍可借鉴。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管理,自50年代以后,区内广大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制定过很多新时代的乡规民约。如抗美援朝时期的“爱国公约”,人民公社化时期的“爱国爱社公约”、“卫生公约”、“护林防火公约”、“封山育林公约”、“拥军爱民公约”等。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定了“生产和管理条约”,城镇有“文明市场公约”、“文明服务公约”。所有的文明规约,都为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有效的辅助作用。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和4040 吉安地区志深入,城乡、民间还健全了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对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1981年起,在城乡居民中,开展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动群众订立文明公约。城市有市民公约,农村有乡规民约,单位有文明守则等。其内容是:提倡文明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提倡爱国爱乡,反对损公肥私;提倡劳动致富,反对贪污盗窃;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 提倡遵纪守法,反对嫖娼赌博;提倡团结互助,反对宗族械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少生优生,反对违章生育;提倡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提倡植树绿化,反对乱砍滥伐,等等。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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