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五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449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恶习 |
分类号: | K892.29 |
页数: | 2 |
摘要: | 赌博旧社会,赌风遍及城乡,常年不息。遇时令节日,盛会庆典,或堂会、庙会,或个体公开设赌场,邀角聚赌。赌具有骨牌、麻将、纸牌、押宝等。设赌场者抽取庄钱,坐赢不输。迷于赌者,往往输得倾家荡产,卖儿卖女卖老婆,偷盗抢劫,为非作歹,卖壮丁。清代、民国都无法禁止。新中国建立之初已禁赌。70年代后期,赌风复起,公安机关严肃执法,对犯赌者分别处以没收赌资赌具、罚款、拘押等,但仍难禁绝。民国时期,境内各县成立禁烟组织,进行烟民登记,送戒烟所强戒。此后,吸烟者逐渐减少。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严禁吸、售鸦片,此恶习已抑止,但未根绝。缠足妇女缠足之习,始于南唐。 |
关键词: | 恶习 习惯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