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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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4025
颗粒名称: 市场管理
分类号: G124
页数: 2
摘要: 娱乐场所还需分别向公安、卫生部门申报,经安全审查合格后,公安部门发给《安全许可证》,经卫生审查合格后,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印刷业还需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审核程序对所有开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上述条件的,15日内作出答复。
关键词: 文化产业 文化市场

内容

经营审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主要审核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有关证件,然后按不同的管理要求,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准许营业手续O办证条件有吉安市区和各县县城长期居住户口的待业人员,有单位证明的停薪留职人员及经主管单位同意的地属单位和其他无业人员;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如歌舞厅、卡拉ok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音乐茶座、酒吧不少于50平方米,桌台球不少f 40平方米,电子游戏室不少于150平方米,录像放映厅不少于60平方米等),开办电子游戏厅业主无犯罪记录,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必须先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设施必须坚固安全。
  办证材料在本地从事文化经营活动者:(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4)经营管理规章制度;(5)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开办电子游戏);(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开办娱乐场所、录像放映场所);(7)业主照片;(8)身份证复印件。外来演出单位:持单位所在地的省文化部门(后已下放到地市文化部门)核发的演出许可证、演岀介绍信,江西省文化部门开出的介绍信,经地区文化局对演出的内容、演职员情况进行核准后,指定地点,限定场次演出。
  办证程序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所需证件,先向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区文化局对其开业资格、证件、经营场所等进行审核,合格的发给《文化经营申请表》,经营者如实填好后,地区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支队长签署意见,报地区文化局分管局长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授权的除外),然后向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再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娱乐场所还需分别向公安、卫生部门申报,经安全审查合格后,公安部门发给《安全许可证》,经卫生审查合格后,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印刷业还需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夕卜来演(展)出活动,由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开具演(展)出介绍信,指定演(展)出场地,规定演(展)出时间。
  审核程序对所有开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上述条件的,15日内作出答复。按照业务分工,由分管项目的同志对申办文化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开办资格、办证条件、所提供的材料等进行初审并提岀初审意见,然后约定时间进行场地勘察;场地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申请表》,由支队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授权的除外),然后登记载入档案,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管理收费标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文化市场收费,主要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 ]第39号、赣财综字 [1995 ]第68号)精神执行。各类经营项目具体收费标准:(1) 由社会举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举办商业性演出,按每场营业总收入的5%计缴;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演出单位及国内单位、个人组织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演员参加的商业性演出,按每场营业收入的10%计缴。
  (2) 营业性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和有乐队歌舞演唱的音乐茶座(餐)座,按门票或台位收入5% 计缴;无单独门票或台位收入的按营业总收入的2%计缴。
  (3) 营业性游乐场按营业总收入的2%计缴;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按营业总收入的5%计缴。
  (4) 商业性时装健美表演、文化艺术、美术比赛按营业总收入3%计缴。
  (5) 社会文化艺术培训、字画装裱、美术工艺品展销、拍卖,按营业总收入1 %计缴。
  (6) 国家定点文物商店,按文物经营收入0. 1%计缴;文物旧货市场按经营收入的1%计缴。
  (7) 娱乐场所演出和参加本单位以外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的演职员按演出收入的5%计缴。
  (8) 音像制品的一、二级批发按营业收入的0.5%计缴;零售、租赁、放映按营业收入的1%计缴。
  (9) 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邮电局(邮发报刊)和出版社、期刊社自办发行及供销社系统书刊销售点外,其他图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按营业收入0.5% ,零售、出租单位、摊点按营业收入1 %计缴。
  (10) 书刊印刷国家、省级定点企业1000元/年,书刊印刷非定点企业600元/年,正式报刊日报500元/年,其他报纸、月刊以上刊期的期刊300元/年,双月刊以下刊期的期刊及内部报刊100元/年计缴。
  管理费缴交经文化部门核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户),应依法缴纳文化经营管理费,管理费由经营单位(户)到支队办公室缴纳;支队收到管理费后,开出正式发票,并于当日上交银行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歇业审批文化经营单位(户)遇有特殊情况需歇业的,业主写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支队长批准,交回原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清理完管理费后方可歇业。
  注销审批文化经营单位(户)因故停业需注销许可证的,应先向支队提岀书面报告,经支队批准, 交回原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清理完管理费方可注销。
  减免管理费审批文化经营单位(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管理费的,应先向支队提出书面报告,由分管的同志核准属实,经支队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减免。
  管理活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坚持“一手抓繁荣, 一手抓管理”的管理方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堵源与截流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检查相结合,齐抓共管与各负其责相结合,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手段,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开展法规宣传稽查支队每年都会在市区内举办一至二次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咨询活动,采取图片、板块、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在对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的专项治理中,还通过电视讲话的形式来扩大宣传力度。
  举办文化经营业主培训班稽查支队每年都不定期地举办不同门类的经营业主培训班。1993年 5、9月分别举办了录像放映、歌舞厅、卡拉OK厅,音像岀租、书刊经营等各类经营业主的培训班。1994 年1月《江西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区各县(市)都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并分别举办了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娱乐场所等各门类的经营业主培训班。1995年12月举办市区内的电脑业主培训班、全区的歌舞厅业主培训班。1996年10月举办了音像制品业主培训班,请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同志授课,传授鉴别音像制品真伪的技巧。1997年10月,组织全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学习《营业性演岀管理条例X 1997年7月、10月两次与吉安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举办市区内歌舞厅负责人学习班。1998年4 月举办了市区内电子游戏业主培训班,8月与地区消防支队举办了市区内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培训班。:1999年8月与地区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召集各县(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举办了市区内电子游戏经营业主培训班,并明确市区内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由地区统一管理。2000年4月举办了娱乐场所经营业主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
  集中销毁非法出版物自1990年以后,每年都举行1〜2次声势浩大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活动。为扩大“扫黄”“打非”宣传,教育群众,震慑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之徒,经常公开销毁非法出版物。
  1996年1月,在地区与吉安市联合召开的集中销毁非法音像制品、书刊大会的活动中,销毁非法录像带6000余盒,录音带3000余盒,CD、VCD光盘600余盘,书刊2000余册。与此同时,新干、吉水、泰和、安福、遂川等县也举行了规模不等的销毁仪式。在此次活动中,全区共销毁非法盗版音像带15000 余盒,录音带18000余盒、CD、VCD1000余盘,书报刊11000余册。
  1997年9月全区共销毁非法音像制品20000余盒张,走私电影拷贝两部,非法书刊13000余册。
  1999年4月全区共销毁非法音像制品13000余盒张,非法电子游戏机96台,非法书刊10000余册。
  2000年3月全区共销毁非法音像制品25000余盒张,走私电影拷贝四部,非法电子游戏机140余台,非法书刊21000余册。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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