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颁发了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系列法规、条例、文件。1953年,江西省卫生厅通知取缔伪劣药品近百种。吉安市对全市各药房逐项登记上报。
1957年,规定吉安药厂药酒生产的质量管理,要经当地卫生局审查并转报省卫生厅核准方可生产。 1959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医院自产自销的药品,要在保证质量、疗效、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 1965年,江西省卫生厅下发《关于重新审查各药厂中西药产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营吉安制药厂重新核准产品。70年代,药品生产审批权限一度下放,由省、地(市)安排生产的医药产品,经地市卫生部门审核或复验,并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省厅审批;不属省地安排的产品,各地卫生局秉着“三就地”原则 (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会同医药部门,有计划进行审批,其批准品种范围限在中国药典、卫生部部颁标准和江西地方标准收载的中小成药。1979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的报告,地、县(市)成立整顿药厂领导小组,组建办事机构,经过一年多工作,经整顿验收合格的药厂11个,并发给了“营业执照\ 1981年,江西省卫生厅等五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游医药贩管理的通知》,吉安县卫生局组织人员检查医药市场,取缔游医、无证开业人员5人,并查处假天麻4230克, 吉安市取缔药贩20人。至1986年止,全区取缔非法游医药贩156起,其中10起罚款,3起送公安机关处理。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全区医疗单位按管理办法施行,严格执行“五专”(专人、专账、专柜、专方、专册)管理制度。对管理不严、造成流弊人员进行了处理,地、县(市)、乡医院的有毒药物、限剧性药物建立了“三专”(专人、专账、专柜)统一管理。据1990年统计,全区30个乡以上医院实行了麻醉药品“五专”管理。同年,在全区范围还查处非法种植罂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所属吉安、莲花、新干、永新、永丰、安福等县的49个乡(镇)、厂(场),171个自然村进行查、铲;对有关当事人拘留16人,罚款181人,逮捕14人。1991年“五专”管理由1987年的86%,提高到92% 0 1995年全省召开纪念《药品管理法》实施10周年,表彰先进集体——吉安地区卫生局,并确定吉安地区人民医院为新药临床基地。
50年代初期的药政管理工作,重点在对私营中西药商进行监督管理,转发上级查处伪劣药品通报文件,清查游医药贩、收缴麻醉药品。1953年6月,江西省卫生厅通知各地、县卫生科(院),伪劣药品可集中在每年6月及12月由县(市)卫生科销毁一次,并召集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翌年,泰和县永昌市中西药铺查出的伪劣变质药81种,计重1075斤,价值345万元(旧币),安福、新干县查出的伪劣药品,除有些作工业原料外,其余当众焚烧。1956年后,公私合营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对中药材产、销、收购,中药材市场和价格进行管理,审核转报药厂的品种,组织医药质量大检查。1964年,对产、供、用单位组织检查,监督过期失效药品进行审批报废,如对永丰县查出的608个劣品进行了处理。1968年,大搞中草药运动,全区先后建立制药厂13个,由于生产单位设备简陋,缺乏检验人员,采用土法上马,90%的产品未经审批即生产,未经检验即流入市场,医院制剂未经检验就用于临床。
1981年,地区卫生局对违章生产未经批准的产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药品作退货处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作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处理。1982年,卫生部通知淘汰127种药品,全区医疗单位淘汰药品价值4432万余元。1983 - 1985年,查处的伪劣阿胶93523公斤,假驴皮19898公斤,无批准文号药品 6000多盒,查处假杜仲2万多公斤,假人参,假黄茂,假天麻,劣质阿胶、党参1570公斤。此外,还清查处理从福建省晋江购进假药17个品种,价值11.79万元;在经营、使用单位查处假土霉素、四环素、红霉素、 黄连素片剂;假麝香2公斤,假龟胶400盒,伪劣中药材5000多公斤,以及在中药田七、祁蛇中打入铅粒或铁钉的劣药。1986年,查处第二批伪劣中药材,掺假麝香1公斤、假天麻21公斤、插铁丝天麻17公斤、假血结1.2公斤等计160多种,价值4. 5万元。1987年,检查处理假劣药品32种,其中变质党参 2417公斤,掺假血蝎15公斤,假虎骨5公斤,假熊骨2公斤。1988年,查处假药130多种,折款3. 9万元,其中假厚朴2900多公斤,1989年。查处假马戟中药材731公斤,折款2800元;过期失效药品23种, 价值3200元;假劣中西成药273种,假劣中药材3500公斤,价值2. 15万元。1990年,查处伪劣、变质、 失效药品480多种,计9万余元,处理违法案件9起,罚款2万余元。1992年6月,江西省卫生厅药政局下达《关于查处“雄元素”、“海狗丸”非法进口销售的通知》,在少数零售单位查岀非法销售“海狗丸”。 1993年7月,卫生部下达《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随即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打假行动,查处假药74种,劣药130多种,价值近10万元。同年 12月,卫生部《关于淘汰第二批128个中成药品种的通知》下达,对所列品种进行了清理。1995年1月,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工商局下达整顿药品广告的通知,在市区内,对三株口服液等非药品进行疗效和无休止地扩大疗效宣传,进行了查处。1999年,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紧急通知,对假药“伟哥”及劣药 “伟哥开泰胶囊”进行了查处。2000年,对所有的补肾类中成药进行检查,地区药检所抽检一批中成药, 从中查出非法掺入的枸椽酸西地那非(伟哥)O表28-7-2 1993 ~ 2000年全区查处伪劣药品情况年份 总检种数 其中抽检数 抽检不合格数 抽检不合格率 (%) 查处假药种数 价值 (万元) 查处劣药种数 价值 (万元) 罚没款 取缔无证经营(户)1993 2938 2571 492 19.1 74 4.3 133 3.2 4.60 101994 2980 2895 443 15.3 22 4.2 153 2.5 4.00 751995 3365 2742 492 17.9 723 9.97 1427 6.6 5.00 541996 4062 3654 443 12.1 328 25.32 948 8.39 3.40 121997 3926 3707 535 14.4 213 36.6 669 18.83 9.24 281998 3613 3419 570 16.7 269 65.7 841 17.98 2.63 151999 4373 4177 531 12.7 1088 4739 9.25 2000 4697 4507 394 8.7 1083 80.8 18.83 药品生产管理制药企业新中国建立后,制药企业从无到有,由私营的前店后坊过渡到公私合营,1957年,吉安制药厂成为全区第一个国营制药企业,对生产的药酒、中成药品种,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核并转报省卫生厅核准后生产。1965年江西省卫生厅下文通知,对药厂生产的品种进行重新审查,并以“卫药质”字标明, 与原“卫药质字”相区别。“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搞中草药群众运动,医药系统土法上马,先后建立县办药厂13家,生产中成药为主,有的还生产大输液类药品。1970年,原江西制药厂的部分车间(葡萄糖粉, 409代血浆)搬迁吉安,经扩建后,生产能力扩大,可生产原料、片剂、针剂多种剂型,后改名赣江制药厂。
1979年6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报告》,对有些地方未经批准而任意开办药厂的企业进行整顿,先后验收合格的药厂11个(吉安制药厂,庐陵制药厂,永丰制药厂,永丰制药二厂,泰和、遂川、安福、峡江、莲花等县制药厂及赣江制药厂、江西樟脑厂),并发给营业执照。 1983年,还对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药厂所生产的品种进行清理,由江西省药政管理局实行统一批准文号,以“准”字为治疗药品,“健”字为保健药品,全区药厂重新审批品种计93个。198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规定药厂验收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应重新审查发证,吉安地区药厂“三证”核发验收小组分别给验收合格的11个药厂,核发了“生产许可证”。1990年,成立换发“三证”验收小组,对原发“生产许可证”的药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换发生产许可证。各药厂为达到换证所规定的条件,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的投资达62. 92万元。1994年永丰县聂家村创办永丰胶囊厂。 1995年全区有药品生产企业14个。吉安制药厂与北京红十字会合资创办红康制药有限公司。是年,进行了第二次“三证”换发,共有15家生产企业换发了生产许可证。1996年吉安地区林科所创办天然冰片厂。1997年吉安制氧厂经省卫生厅批准生产医用氧气。到2000年,全区共有核发“三证”的药品生产企业19家。
表28-7-3 2000年全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体制变迁情况江西赣江制药有限公司 吉安市韶山西路 吉安制药厂 吉安市螺子山 江西诚丰制药有限公司 永丰县城北 1996年更名为江西京通制药有限公司永丰中药厂 永丰县城 1995年更名为江西广恩和制药有限公司吉安制氧厂 吉安市 安福制药厂 安福县城 1997年更名为江西金顶药业有限公司泰和制药厂 泰和县城 1997年更名为半边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红康制药有限公司 吉安市 吉安林科天然冰片厂 吉安市青原山 遂川县医药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 遂川县城 永丰药用胶囊厂 永丰县城 江西鹿迪制药有限公司 永丰县城 2000年更名为江西同仁药业有限公司遂川制药厂 遂川县城 1997年更名为江西三越药业有限公司永丰制药厂 永丰县城 1997年更名为强丰制药有限公司庐陵制药厂 吉安县敦厚 1997年更名为江西大自然药业有限公司峡江制药厂 峡江县水边 1997年更名为江西三力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神田制药有限公司 吉安市 国营江西樟脑厂 吉安市 江西吉安生物制品所 吉安市 1994年更名为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医院制剂、管理、整顿50年代初的医院制剂,国家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组织疗法的五项暂行规定,江西省卫生厅颁发《中南区组织制剂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中央卫生部通知,大量使用的葡萄糖溶液、 生理盐水、奴夫卡因液,各地医院药房可以自行配制。1959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卫生厅颁发《加强制药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医院自产自销的药品,在保证质量、疗效、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申请制造登记和检验有关手续。1961年,吉安专区医院、吉安市立医院、泰和和遂川等县人民医院已能生产灭菌制剂。1964年,吉安专区医院、吉安市立医院、泰和县人民医院各派了 1人参加省卫生厅举办的灭菌制剂热原检验训练班,除学习热原检测方法外,还学习有关动物饲养和管理。1966年,国家商业部、化工部、卫生部联合通知,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开展自配输液。同年,卫生厅制订江西省医疗单位大输液配制规程,有条件的县以上医疗单位立即组织生产输液盐水。1980年9月,地区卫生局、地区医药公司联合组织32人对全区9个药品生产厂、17个县(市)以上医院制剂室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检查, 经检验医院制剂抽查检品89%不合格。1982年,对医院制剂进行整顿,永新、遂川、宁冈、万安、井冈山等县(市)人民医院新盖了制剂室,泰和、峡江、新干等县县人民医院和吉安市立医院改建了制剂室,此后抽检9个县(市)医院制剂室12个批号输液的质量,合格率为75%。同年10月,吉安地区制剂验收领导小组,对各医院制剂室进行验收发证。1984年,经江西省药政管理局复核验收制剂室12个,并发给制剂许可证。同年,对医疗单位的普通制剂进行整顿,要求达到规定的“普通制剂验收标准”。1985年,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核发“三证” ,5月吉安地区成立由卫生局、地区药检所、省药政局、省药检所等单位的7人“三证”核发验收小组;验收核发制剂许可证的单位23个,审查、登记药工人员1600人,合格 1337人,还对未经培训而从事本行工作的人员进行考试,合格的637人。1987年,医院制剂品种实行注册登记,规定未经注册的品种不得生产,以后每两年一次。次年,全区医院制剂的抽检合格率由1986年的86.1%,提高到90%。1988 - 1990年,还对各级医院的中西药房、药库、中药饮片加工部(房)进行整顿验收,并要求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同年,地、县药检所对14个县(市)以上医院配制的33批10%葡萄糖注射液进行质量考核,合格率100% o 1990年,地区“三证”核发验收小组完成“三证”初审单位264 个,经验收合格发证的211个,在“三证”核发中用于医院制剂的技术改造、设备添置、人员培训投资共12 万元。到1995年,全区共有医院制剂室20家,之后又有6家中医院成立制剂室。1999年5月11日,地区卫生局对医院制剂的品种进行注册登记,制剂抽检合格率95.65%,对辖区内各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单位进行1998年度年审。到2000年,共有医院制剂室26家,配制的品种 400余种,主要有大输液、小针剂、溶液剂、丸剂、散剂、酊剂、口服液、合剂、膏剂。
药品经营管理民国时期,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业都属私营性质,如药商徐化南设立于吉安道署坪六号的积善堂药号,以经营药材、中药配方、辅以中成药式原料药为主,经营投资资本20万元。
50年代初期,人民政府对私营药商、药店、药铺的药品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查处不法药商药贩。同时,实行对中药材的产、销价格控制,以掌握中药材市场的需求。1957年,吉安专署文教卫生办公室接管中药材经营业务,审核县(市)中药材种植计划、收购、供应。此外,对于中药材的生产地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指导。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药材的生产日益增加,本地传统药材生产不断扩大,同时引进了一批新品种。1970年,医药系统划归商业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仍由卫生部门执行。1984 年,地区决定以县(市)为单位,组织有药检、质检、老药工、药品质量监督员参加的查处18种中药材伪劣品检查组,对药材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据统计,吉水县查出6个品种,价值9546元;永丰县查出大果枸杞价值12928元;吉安市对市属20个单位进行检查,其中有13个单位查出伪品,如冬虫夏草等折合人民币4786元;泰和县查出伪品蛤蛤、假虎胶、假龟胶等;遂川县查出伪品乌梅、浮小麦、冬虫夏草就地销毁。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江西为15个县及县以上医药公司核发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同年贯彻落实江西省药政局、江西省医药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地、 县医药公司(二级站及三级站)先后设立了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和检测室,配备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
1996年8月22日,吉安地区行政公署行文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权,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整顿和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强化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税务、监察、物价等部门参加,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精心组织好药品市场整顿工作。 1997年,全区74名药品监督员参加地区卫生局举办的药品监督培训班。1998年,吉安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吉安地区药品购销管理意见》,同年地区卫生局、地区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吉安地区药品管理意见实施办法》,督促医疗机构85%的药品从区内医药公司购进。全区各医药公司供给县和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综合让利率为19% ;供给乡(镇)卫生院的综合让利率为15% ;供给村卫生所和个体医生的让利率不低于10% o 1999年,地区卫生局提出《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抽检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的合格率为89. 53%和89. 57% ,比1998年提髙1.95个百分点和 1.85个百分点。全区取缔无证经营药品的摊店52家,查处超范围经营103家。吉水县对23个药品经营点进行清理检查;吉安县对27个乡(镇)进行了检查。药品质量管理1990年7月,为实施《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吉安行署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吉安地区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全区13个县(市)成立了相应机构,整顿医药市场,提高药品质量。1995年,成立各级药品检验所,抓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中的药品质量监测检验。1999年,地区卫生局根据 《江西省医疗机构放心药房标准》,提出各医疗单位开展创建“放心药房”活动,要求二级、三级医疗单位在2000年底前达标;一级医疗单位在2001年底达标,提高药品安全有效性。
特殊药品管理据民国《吉安县志•庶政志》记载:清光绪中,林文忠创禁烟。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颁发禁烟章程十条,一直执行至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宣统三年(1911)四月,诏令各省都扶认真执行禁种、禁运、 禁吸,设立禁烟局。1912年,制出戒烟丸,使用4年,在烟苗栽种期及凡涉吸、运鸦片者责成地方官绅查禁,发现违令者判刑6年,这时鸦片烟的种、吸、运几乎绝迹。1936年,重申禁令并设立县禁烟分会,登记男女烟民1874人。1940年,吉安各界在中山场筹备举行“六三”禁烟纪念会,会后还化装游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12月,经政务院核准,由中央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1951年,江西省卫生厅转发《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并指示加强对罂粟壳的管制。针对旧社会遗留的吸食鸦片、吗啡的恶习,1953年卫生部下发戒烟药,由吉安专署卫生科转发各县(市)卫生科,并成立戒烟小组。1954年根据麻醉药品的规定,区卫生所的麻醉药品供应,由县卫生科(院)统一采购供应。1956年,省卫生厅转发《麻黄素管理办法》规定区乡合作社不准经销,个人购买时须医生处方,村长证明,限量不超过20片。1966年,江西省商业厅、卫生厅下发《关于麻醉药品供应和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县以下集体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者一律不供应,还规定县以上麻醉药品使用医师由单位指定,县以下单位由县卫生局指定。1969年,麻醉药品由地、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卫生组管理,医药卫生部门具体审批和供应。
1978年以后,国务院、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先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限制剧药的管理规定》。1979年卫生部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后,全区每年都对麻醉药品的保管、使用进行检查。1980年对296个麻醉药品使用单位进行重新审查登记、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五专”(专人、专账、专柜、专方、专册)管理制度。1984年检查301个麻醉药品使用单位的“五专”管理率占80%,而且, 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也由原县医院代购改为直购。1987年7月,吉安地区行署以(1987)56号,行文同意地区公安处、地区卫生局《关于查禁私种罂粟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查禁处理非法种植罂粟,制作、贩卖鸦片活动的专项斗争,在公安干警的努力和卫生部门的配合下,铲除罂粟苗 66324株,收缴罂粟果2700多个,罂粟种子3500余克.缴获鸦片膏49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