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832 |
颗粒名称: | 妇女劳动保健 |
分类号: | X9 |
页数: | 1 |
摘要: | 新中国建立后,机关、厂矿、农村贯彻妇女“四期”劳动保护条例。1953年,吉安市内井冈山印刷厂推行孕、经期妇女病预防,改变“四期”女职工冷水洗澡、共用浴盆和用草纸等不卫生习惯。1978年,地区转发江西省卫生厅、劳动人事厅、总工会、妇联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对妇女“四期”适当照护,调换工种,不上夜班,定期检查。1988年,地区妇幼保健院分别在运输局和江西电视机厂进行女工劳动保护试点,建立女工保护制度及注意事项和月经卡,设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冲洗室。城市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延假15天,进一步加强了女工保 |
关键词: | 安全极限 妇女劳动保护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