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746 |
颗粒名称: | 公费医疗 |
分类号: | R197.1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时期,吉安各县国民党党部及政府党员、警察以及保警成员的医药费用统由各所属医院卫生院或诊疗所具表造册,直接呈报省卫生处核销。部分低薪制工作人员则实行医疗费用酌情减免制,经费由分区卫生事业经费中调配解决。随着经济的不断好转,医疗设备不断引进,检查项目不断增多,药品价格不断上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30元的医疗费远远不能满足治病需要。1990年,成立了“吉安地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定编3 人,具体负责公费医疗事宜。1997年初,为了积极推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地区卫生局制定了《吉安地区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试行办法》,推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改革办法。 |
关键词: | 公费医疗 医疗费用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