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579 |
颗粒名称: | 教师管理 |
分类号: | G4 |
页数: | 1 |
摘要: | 清末,对教员要求很严,注重管理,凡未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员都须经过检定合格方可充任。凡品行不良好的不得与检。业经检定的教员,其在堂教授时如有不尽职处,经学堂证明或视学官察出者,由督学司或提学司酌核情形,分别予以辞退。1915年,教育部颁布的《国民学校令》规定:教员应遵守法令,诚实服务,教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之业务。1936年,教育部颁布《修正中学规程》规定:中学教员须师范大学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实际教学能力,并经省教育厅检定合格者。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政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地区教育局于1990年制定《吉安地区中小学教师业务档案实施细则》。 |
关键词: | 教师 教育工作者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