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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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35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教育管理
分类号: G46
页数: 3
摘要: 清末民初,有关教育事业的兴废、改制、人事任免和奖惩,多由省直接管理。府、县劝学所设视学管理学务,划分学区定期进行视察,并规定视察若干学校,写出视察报告逐级上报,由省根据视察报告决定奖惩,通报全省。民国后期,县教育局掌管全县教育事宜,受省政府教育厅的管辖和县政府的监督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中学校长均由知县兼任或委派,报省教育厅批准立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逐步建立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学教师分配、任免由专署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政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地区教育局于1990年制定《吉安地区中小学教师业务档案实施细则》。
关键词: 教育行政 教育管理

内容

清末民初,有关教育事业的兴废、改制、人事任免和奖惩,多由省直接管理。府、县劝学所设视学管理学务,划分学区定期进行视察,并规定视察若干学校,写出视察报告逐级上报,由省根据视察报告决定奖惩,通报全省。
  民国后期,县教育局掌管全县教育事宜,受省政府教育厅的管辖和县政府的监督指导。
  新中国建立后,地区各级教育机构逐步健全,社会职能日渐扩充:在设置教育科和文教科期间,对文化、教育、卫生进行“一揽子”管理;在设文教处期间,对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有计划管理,对教学工作加强了指导和研究;单独设置教育局后,职能有所扩大。其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 法令及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全区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和教师管理;做好招生、统考、录取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导。成立教委后,教育行政的社会职能进一步明确,其主要职责有:(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规定和制度。
  (二) 研究制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具体组织、指导实施。
  (三) 综合管理、协调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布局调整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
  (五) 组织、指导、实施全区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依法治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县(市)人民政府增强对教育的统筹和管理职能。
  (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规划,归口管理外资对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归口管理全区的学历教育及各级各类考试工作;改革完善委属大中专学校招生考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委属高校、中专学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A)组织管理全区教育系统的对外教育交流。
  (九)领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十)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考核、奖惩、任免所辖工作人员。
  县(市)教育局是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该地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政部门。它的职能随着教育事业发展而逐步扩大:50年代初期,县(市)教育科,主要管理县(市)属中学,1955年后,重点办好县(市)属小学,特别是中心小学。1958年后,转向管理好共产主义劳动大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县(市)教育行政主要任务是推行九年义务教育,组织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规划中小学布局,负责公办教师的调配、考核、民师的任用。1996年后,其主要社会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是:(一)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令、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管理好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学额巩固,实施素质教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
  (四) 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教职工的正常调配和学校行政干部的推荐与考核工作。
  (五) 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搞好教师队伍建设,广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六) 筹集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
  县(市)教委与地区对口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承担相应范围内的工作职能。
  干部管理宋、明时期,书院山长多由朝廷聘请。清末,公立小学由知县委派一监学管理。中学校长均由知县兼任或委派,报省教育厅批准立案。
  1934年,江西省《普设保立小学暂行办法》规定:保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1936年,教育部颁布《修正中学规程》规定:“中学校长由教育厅提名,报请省政府批准任命。其资历应为高等师范大学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者。”新中国建立初期,完中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初中校长由专员公署任命。县属小学正副校长及其他行政人员由县教育科任免,乡村小学校长由区、乡人民政府委任。1953年,重点中学正副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由省教育厅任免。1963年,全日制中学实行分级管理,高(完)中正副校长任聘、离职、处分由省人民委员会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干部管理不统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逐步建立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1980〜1991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按隶属关系任免干部。重点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髙中书记、校长任免、调动由所在地、县(市)委组织部门会同入事、教育部门商定。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由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正副校长、书记由主管部门提名,其正职报地委审批,副职报地委组织部审批。中层领导由主管部门审批,其正职报地委组织部备案。1987年前,吉安师范为正县级,校级正、副职均由地委任命,校级中层干部和附属小学的校长、书记报地委组织部审批。地属专科学校的干部任免,除吉安地区教育学院和吉安电大分校的中层干部,曾一度由地区教育局考察报批外,均按照职务管理权限审批任命。
  地区教育局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由地区教育局党组提名,报地委组织部审批。
  县(市)教育局的正、副职,则按县(市)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市)委和县(市)委组织部任免、 管理。
  1992年后,教育系统的干部划归地委宣传部管理,此后,地区教委内设的科、室、馆、站、办和吉安师范附属小学的正职,由地区教委党组提名,报地委宣传部备案。中等师范学校和地区经贸学校的正科级干部由地区教委党组提名,报地委宣传部审批;副科级干部任免则由地区教委党组审批,报地委宣传部备案。隶属教委管辖的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每年由地委宣传部牵头,与教委干部组成考评组,进行年终考核,对干部评定等次。
  教委所管的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对干部实行德、能、勤、绩考核,奖勤罚劣。为加强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选送到地委党校进行学习培训。
  教师管理清末,对教员要求很严,注重管理,凡未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员都须经过检定合格方可充任。凡品行不良好的不得与检。业经检定的教员,其在堂教授时如有不尽职处,经学堂证明或视学官察出者,由督学司或提学司酌核情形,分别予以辞退。
  1915年,教育部颁布的《国民学校令》规定:教员应遵守法令,诚实服务,教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之业务。1934年,《普设保立小学暂行办法》规定:小学教员资格或经检定合格,或经国家师资训练毕业者方可充任。1936年,教育部颁布《修正中学规程》规定:中学教员须师范大学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实际教学能力,并经省教育厅检定合格者。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学教师分配、任免由专署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1958年以后,教师管理权限下放,中小学教师统一由县(市)文教局委派;民办教师由社队选用,报县(市)文教局备案。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是:高中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初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水平,小学教师应具有中师毕业水平,幼儿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管理混乱。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政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地区教育局于1990年制定《吉安地区中小学教师业务档案实施细则》。是年,还针对部分骨干教师外流和改行做其他工作的现象,行署批转地区教育局报告要求:(1)教师调出教育系统要满5年服务期,未到服务期调出的需交培养费。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老师或重点中学校长,示范性职业中学校长要调出教育系统,须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同意。1992年9月,地区教育局制定了《吉安地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教师配备及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和兼任工作量、教师职务聘任与解聘、教师的调配、教师业务建档5个方面,共八章四十条。1993年,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开始实行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教学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教师的培训进修、劳动纪律、奖优罚劣等,地区教委都作出相应规定,使教师队伍的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
  学生管理清末,官学堂对学额控制严格,凡规定的招生数既不能多,也不能少。但学生入学后,不注重学籍管理,流生现象严重。民国时期,中小学校开始建立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转学、毕业等一套管理学籍的办法,但管理松弛。
  新中国建立后,对中小学学生的管理制度逐渐健全。1952年,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生学籍统一由省教育厅管理,小学生学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区中小学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学生学籍。 学生的升留级、入学、转学、休学,由学校研究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升留级制度被取消,入学、休学、退学、转学、复学无规定。
  1978年开始,地区教育局为强化对学生的管理,分别从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奖惩8个方面对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了有关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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