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559 |
颗粒名称: | 教师任用 |
分类号: | C933.42 |
页数: | 1 |
摘要: | 境内州(府)学、县学均设教官,掌管学政,由学官物色教员。元代,书院山长由政府聘请,书院教师由山长物色,政府下聘书聘请。明清时期,县设学正、教谕掌管学务。地方官学教师通过各级官府聘请。清末,府、县学的讲学者均由政府任命。民国初期,沿袭清末方式任用教师。推行保学制后,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聘请,中学教师由县长聘请;公立高级小学堂校长由县政府委聘,教师则由学堂校长物色挑选,再经县府下聘。此时,中小学教师的任用较严格,师范毕业生属于优先任用为长期教员对象,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或曾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检定合格者方可任用为临时受聘者。 |
关键词: | 教师 教育工作者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