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吉安公立学校教员人数极少。民国时期,吉安公立学校教师,数量仍然有限。1949年,全区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数量为4003人(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数分别为271、3718、14人)。
2000年,教育部门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员,已增加到4. 62万人(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数分别为19033、25044、2116人),是解放初期的11.54倍。教师的学历达标情况是:高中学历达标率为44. 39%,初中学历达标率为85.6%,小学学历达标率为93. 83%,幼儿园学历达标为82. 64%。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情况是:中学高级、一级教师4865人,占26. 28% ;中学二级、三级教师12100人,占 65. 37% ;未评1544人,占& 35%。小学高级教师6739人,占26. 17% ;小学一、二、三级教师13740人,占53.36% ;未评5269人,占13. 62%。公、民办教师的比重情况是:公办教师占96. 8%,民办教师占3.2%。
表26-11-1 1949 -2000年部分年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一览 单位:人年份 合计 中学教师 小学教师 幼儿教师1949 4003 271 3718 141956 6103 525 5475 1031978 39265 10789 27849 6271990 45624 15359 28839 14262000 46193 19033 25044 2116第一节教师队伍教师任用境内州(府)学、县学均设教官(又称学官),掌管学政,由学官物色教员。元代,书院山长由政府聘请,书院教师由山长物色,政府下聘书聘请。明清时期,县设学正、教谕掌管学务。地方官学教师通过各级官府聘请。清末,府、县学的讲学者均由政府任命。民国初期,沿袭清末方式任用教师。推行保学制后,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聘请,中学教师由县长聘请;公立高级小学堂校长由县政府委聘,教师则由学堂校长物色挑选,再经县府下聘。私立小学堂教师由董事长推举。此时,中小学教师的任用较严格,师范毕业生属于优先任用为长期教员对象,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或曾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检定合格者方可任用为临时受聘者。
1936年,教育部规定,中学校长由教育厅提名,报请省政府批准任命,其资历应为高等师范大学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者。中学教员须有师范大学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实际教学能力,并经省教育厅检定合格者,由校长聘任,任期半年或一年,可连聘连任。凡由省教育厅聘任的中学教员,不因校长的更迭而解聘;属合同工教员,每年签订合同,任期一年,开学初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1940年,江西省务会议决定,中心国民学校校长,由县(市)政府遴选,直接委任;教员则由校长遴选具有小学教员资格或经验定合格或经国家师资训练毕业者充任,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苏区革命时期,教师由苏维埃政府聘请或通过招考方式录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重点中学、高级中学教师的任职、调配、处分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初中教师由县人民委员会办理。1956年,中学教师分配任用由专署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委派;小学教师统一由县(市) 教育局委派。1958年后,中学下放县(市)领导,中学教师由专、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重点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包括各副职)、教研组长、班主任以及1〜5年级的教学人员,调离教育部门时(含下放小学任教),须先报行署提出意见,经省同意后执行。其他教师下放农业生产或调往小学, 或调往其他部门,须经行署同意后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公办教师的任用、管理,受到冲击、 破坏。1978年,全日制中小学教师任用由县(市)负责。1986年开始,中小学教师任用由县(市)掌管。 民办教师的任用由学校和大队提名,乡(镇)推荐,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
教师编制普通中学教师编制:清末,规定每班学生50人,配教师1人。1912年,1个学级学生须在50人以上,凡4学级的学校,应有教师8人,每增加1个学级,增加教师1.5人。1949年底,全区有中学教师271 人,班级147个,学生4729人;平均每个班有教师1. 84人,平均每个教师教学生17. 45人。2000年,全区高中有专任教师2832人,在校学生44612人;初中有专任教师14008人,在校学生264470人;高中平均每个教师教学生15.75人,初中平均每个教师教学生18. 88人。
小学教师编制:清末规定各学级须设正教员1人,或2学级设正副教员各1人。民国初期,仍按清末规定执行。1932年每学级设级任教员1人,平均每2学级人数至少以3人为限。吉安解放初,以3个教学班为标准,每班学生40 -50人,配教员1.5人。2000年,全区有小学专任教师24085人,学生452881 人,平均每个教师教学生18. 80人。
幼儿园教师编制:1915年,蒙养院幼儿数在100人以下.最多不超过100人,幼儿30人以下设保姆1 人。吉安解放后,幼儿园多由部门办,教师配备不统一。2000年,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60所,在园幼儿 22538人,专任教师627人,平均每个教师教幼儿35. 9人。
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编制,不是始终如一,而是时有变化。城市和乡村,教师与班级,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也不一样。
教师来源清府学、县学设正副教官各1人,多由落第举人、贡生充当。书院主持人和教师均是学有专长、德高望重的名师,经聘请充任;私塾、蒙馆教师多为秀才或落第书生,经馆多是秀才、监生。
民国时期,教师主要来源于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
新中国建立初,人民政府接收留用旧社会来的大部分教师,统一分配到各校继续任教。此后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增加,教师不足,小学教师遂由经短期培训的失业知识分子充任。中学教师除从小学教师中选调补充外,还挑选部分优秀的中等师范学校、普通高中生充任。20世纪60年代,中小学教师主要从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中补充,师资队伍质量较高。1969年3月至1970年5月,不少教师下放农村劳动,其间所缺教师除一度来源于高冲等师范的“工农兵学员”外,其余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下放干部、 下乡知识青年充任教师。公办小学教师不足的学校由民办教师充任。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小学教师要求是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原在职教师学历不合格者,分别列入吉安师专、地区教育学院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进修培训。1973年,地区复办吉安、吉水、永新、泰和四所中等师范学校,每年招收新生2500 - 3000人,毕业后由地区教育局派充到全区小学、幼儿园任教;1983年创建井冈山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初中教师。同时,按国家计划和各县(市)教育发展情况,每年由地区教育、计划部门从当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和中等学校毕业生中选调到中小学任教。为力求教师队伍稳定,地区教育局曾与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两次下文,强调对中小学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不得轻易调动,对强行调离,使用不当的老师应及时调整归队。90年代,随着职业教育发展,专业教师不足,行署还同意地区教育局接纳经过考查,确有教学能力、专业技能,本人热心教育事业的外单位干部、职工到职中任教。
20世纪50年代,一些地方开始任用少量民办教师(以下简称民师)。“文化大革命”期间,“社社办中学,村村办小学”,加上原有教师大部分下放农村劳动,因而吸收了大批的城镇知识青年担任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民师激增。到1977年,全区有中学民师2649人,代课教师443名,计3092人;中学公办教师总数为7141人,占43. 3% ;小学民师18249人,代课教师1173人,计19422人,小学公办教师总数 8473人,小学民办教师是小学公办教师的2. 29倍。尽管民师是办好农村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民师比重过大,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1978年开始,一些县(市)着手对民师进行考核整顿,合格留用者发给任用证书,不得随意辞退;不合格者或辞退,或送有关学校培训。1980年7月起,全区停止吸收民师。1984年地区教育局对民师进行全面整顿,对民师逐个进行资格审定,实行张榜公布,然后进行文化业务考核。考试合格的发给《民师任用证》,实行任期保障,无特殊情况,不能辞退;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通过整顿,全区辞退了 2800余人,被辞退的民师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到2000年,全区民师数量降为1177人。第二节教师待遇政治待遇宋代倡导崇儒尊孔,教师受到社会的尊重。明清两代,府、县学和书院的主持人多为社会名流,官学教员多为名儒,里巷乡曲的塾师多出身于监生、秀才或饱学童生,也颇受群众尊敬。民国前期,境内的中小学校长多由有一定地位和享有名望的人担任,教师在社会上亦享有一定的地位。民国后期,教师社会地位低下,政治上受迫害,工作上无保障,生活上无着落。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不仅把教师纳入国家干部管理范围,而且通过各种形式,提高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建立党群组织1950年,全区县(市)建立教育工会,教师成为工会会员。同年,学校开始组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7年改名共产主义青年团),吸收进步青年教师参加团的组织。:1953年,学校开始建立共产党组织,培养吸收教师中优秀分子入党。1959年全区完中先后建立了党支部。:1986年后,全区乡(镇)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都陆续建立了党支部或党小组。到2000年,完小以上学校都有党员,全区教师中有中共党员4658人。中学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乡(镇)为单位,都建立了团支部和工会组织。
平反冤假错案,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区各级党和人民政府对“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迫害和停职、停薪的教职员都给予了平反,补发了工资。对被迫害致死,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了抚恤金。还对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的250余人,以及1959年被错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教师进行了改正,给他们分配了适当工作。1983年,为小教3至4级、中教5至6级的教师解决“农转非”户口(即解决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并妥善安排了家属就业。从1986年起,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为教师解决“住房难”的问题。1987年开始实行中小学系列职称评定。至2000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都评聘了专业技术职称,全区共有38329名教学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1980 ~ 1998 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评选了 22名特级教师。地、县(市)党组织注重政治上关心教师,历届选举,都推选了一批优秀教师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提拔了一批教师到各级党、政领导岗位上任职。
给予教师各种荣誉称号1954年之前,地、县(市)都曾召开过中小学教师代表大会,表彰了一批积极分子。1982年,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将全区中小学3力名优秀教师事迹编印成《光荣册》,印发给全区教师学习。1984年,地区教育局召开了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同时推选了表现卓著的老师出席省表彰大会。1989年后,全区先后有130余名教师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津贴。:1992年后,地区给1900多名教师颁发了《30年教龄荣誉证书K 1997年,地委、行署设立“陈香梅教育基金奖”,三届共有91名教师获得奖金;还有40余名教师获过曾宪梓、张果喜奖金。1999年,地区教委首次评选出中、小学骨干教师69名。
关心维护教师利益由于“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1979年,地区教育局对部分中小学教师生活情况进行了调查。从1980年开始,发动师生,因陋就简,兴办小型、简易的生活福利场所。对少数地方出现的侮辱、伤害教师事件,以及侵犯学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地、县(市)党政部门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
1991年起,全区中小学坚持和健全了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了教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从1992年起,地区教育局和地区教育工会,每年暑期都组织一批优秀教师去庐山、井冈山、青岛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1993年开始,全区教育部门开展了对农村教师困难户的扶贫致富工作。因人而异,在信息、技术、资金上扶助教师的家属、子女搞好各种副业。同年,地、县(市)制订了中小学教职工建房规划,各级党政对教职工住房投资给予了倾斜。到2000年,全区有1300多户,教师的住房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1994年以后,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教育局对少数地方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现象,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督导,并建立教师工资发放领导责任制度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汇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教师工资定期足额发放。党和政府对离、退休教师,热情关心,负责到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注意发挥其余热。
1995年始,每年教师节,地、县(市)领导均组织教师座谈,或举行茶话会,或上门慰问一些离退休教师。
工资福利清末,官立学校教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由官府发给银两,但俸额无规定,名教员俸银可达40两, 一般教员只有10两左右。私塾教俸面议,每月3〜8元(银圆)不等,学童读到经书时,教俸每月可加到 12元。教俸来源:“义学”的师俸由捐集的奖金中开支;塾师自己所设的“家塾”则收取学童学费,一般每个学童每年缴纳学金3 ~5元。此外,学生轮流给塾师送菜、送柴。
民国初年,教师的工资实行时薪制和月薪制并存。中学教员每周授课1小时,支国币0.5元,教员月薪一般为30元。小学教员除由学校供给伙食外.每月俸薪8 ~ 24元(银圆),高小教师月薪平均18 元,初小教师月薪平均14元。1930年,江西省政府规定:高中教师每周任课21小时,月薪126元;小学教师,每周任课25小时,月薪为70〜100元。1941年后,教师支薪标准:高中教师月薪标准140〜200 元,初中教师月薪标准120〜160元,小学教师月薪标准100 - 120元。1945年改为食米计算,中学教员月薪大米500斤左右,小学教师月薪大米150斤左右。吉安解放前夕,教师俸薪大减,加上物价猛涨,教师薪俸入不敷岀,生活极为艰苦。
1949年7月,规定教职工最低工薪每月不得低于150斤大米,最高不得超过1000斤大米。1950年 9月,教师工薪以“二机大米”计算,中学教师每月大米300 ~ 500斤;城区小学教师200 ~ 300斤,村小教师160 - 200斤。1952年推行工资分制,即对教师评定工资分,分值是动态的,每月由《江西日报》公布分值,按分值折算发给纸币。每一工资分约等于新的人民币0.225元。中学教职工工资分平均200分左右,折合人民币45元左右。小学教职工工资分平均110分左右,折合人民币24元左右。1955年7 月,改工分值制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教职工按照学历、教龄、工作量和质量评定工资级别。普通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增加20. 5%,小学、幼儿园教师月平均工资增长41%。1959、1960、1963 年分别有4%、25%、5%的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同时实行粮食差价补贴,平均每人粮贴为2.6元。“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仅1972年对少数工龄长而工资偏低的教师作了一次调整。1977 - 1979年连续三年调整了部分教师的工资,升级面分别为4%、2%、20%。1982〜1984年,全区77%教师提升了一级工资,还有2%的教师提升了两级工资。
1985年,全区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改革,教师基础工资均为40元,中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为14级,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最高级为170元,最低级为64元;小学教师的职务工资为12级,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最高级为131元,最低级为52元。工龄津贴按一年工龄,每月0.5元计发。教龄津贴标准是:5 ~ 9年教龄的,每月3元;10 - 14年教龄的,每月5元;15 - 19年教龄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1985年起,发给国家职工洗理费4元(按每人每月计,下同)。1989年4月起,职工肉价补贴6元。 教师享有公费医疗待遇,离退休生活保障及死亡抚恤等福利;女职工享有产假待遇。
民师工资由聘请单位筹措,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工资贯彻按劳取酬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报酬,平均月工资不低于60元。工资按12个月支付,国家补助部分除提取10% ~ 15%的福利基金外,其余全部发给本人。1999年,民办教师在原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70元。
1979年11月起,在普通中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根据班级人数分四个等次,中学分别为二元、三元、五元、六元,小学分别为一元五角、三元、四元、五元。1990年1月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中学分别发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小学分别发四元、六元、八元、十元。民师的班主任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所需经费国家补助50% ,其余由乡村自筹。
1995,1997年中小学按专业技术职务先后两次晋升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从 1997年开始,凡年终考核合格教师,每两年晋升一级工资。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实行政府特殊津贴。荣获特级教师的每月享受80元补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的人员离退休后亦百分之百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