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461 |
颗粒名称: | 学制 |
分类号: | G512.2 |
页数: | 1 |
摘要: | 清光绪二十九年 “癸卯学制”规定,修业年限初等小学堂为五年,高等小学堂为四年;三十三年学部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女子小学堂分初等、高等两级,修业年限均为两年,并规定男女不得同校。此学制一宜沿用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夕。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区各县仍沿用初小四年,高小二年的学制。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小学的修业年限为五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分段制,入学年龄以七足岁为标准。各县大部分学校仍执行“四?二”制,只有条件较好的学校办试验班。1952年11月15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的指示》,规定全国小学自1952年一年级新生起,普遍推行五年一贯制。 |
关键词: | 学制 全日制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