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450 |
颗粒名称: | 学制 |
分类号: | G512.2 |
页数: | 1 |
摘要: | 7岁的幼儿,保育期为4年,并规定幼儿每天在院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民国时期的幼稚园开设大、小两种班,大班招收5?条件不具备分班的为混合班,时间不限,保育期满发给证书,优先介绍入小学。新中国建立后,教育部于1952年颁发了《幼儿园暂行规定》,规定幼儿园招收3?1960年4月,根据《江西省执行中小学学制改革试点的初步意见》,为适应小学入学年龄提前的要求,改为招收3?6岁幼儿入园,保育期为3年。1963年,地、县 (市)幼儿园又恢复3?小班幼儿年龄为3 ~ 4岁,中班幼儿年龄为4?5岁,大班幼儿年龄为5?1993年,全区贯彻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普及一年的学前班。 |
关键词: | 学制 全日制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