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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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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3412
颗粒名称: 管理
分类号: C36
页数: 2
摘要: 学宫是圣庙和学校合一的机构。州(府)、县学均设教官,掌握学政。明清时期府称教授、州称学正、县称教谕。下设礼房、廩局、 斋夫、门斗等公务人员。教授(教谕)、训导的主要职责是:主管文庙祭祀,接纳生员习道求经,设坛讲学,教诲及管束所属生徒,邀请接待名人学士莅临讲学, 举办府试、县试,管理学宫学田以及宫内事务。重犯者,发充附近儒学中作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廩米。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乐其身,常宜思省。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总的目的是钳制学生的思想,约束学生的行为。据清光绪《吉安府志》记:“学田据旧志存七十余亩,今无。”用这些学产收来的租谷、租金维持学校开支。
关键词: 组织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学宫是圣庙和学校合一的机构。州(府)、县学均设教官(又称学官、校官),掌握学政。明清时期府称教授、州称学正、县称教谕。州(府)、县学均设训导,辅佐教授、学正或教谕。下设礼房、廩局、 斋夫(学校之役人)、门斗(相当于现今的门卫和仓库保管员)等公务人员。教授(教谕)、训导的主要职责是:主管文庙祭祀,接纳生员习道求经,设坛讲学,教诲及管束所属生徒,邀请接待名人学士莅临讲学, 举办府试、县试,管理学宫学田以及宫内事务。
  州(府)、县学都定有学规,明代地方学校学规十分严格,其考核分德行、经艺、治事三种。生员学习十年后,学无所成及有过者,则送部充吏。重犯者,发充附近儒学中作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廩米。 除学规外还有禁例。清顺治年间订学规八条:(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为非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二)生员立志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家利民之事,更宜留心。(三)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任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乐其身,常宜思省。(四)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时不要希图进身。(五)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六)为学当尊敬先生,若有讲说,须诚心听受,毋妄行辩难。(七)军民一切利弊,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八)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总的目的是钳制学生的思想,约束学生的行为。
  清末以前,府、州、县学的经费来源不一。唐代府、州、县学由官府供给。宋康定元年(1040),诏赐学田为学粮;南宋后,多为势家侵佃。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诏“江南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其时,亦有由地方人士捐置学田的。明代.洪武初即令学校师生伙食、学官月俸,按规定标准由官府供给,另由官府措置学田,或由巡抚、守道、知府、知县、教谕、乡人捐俸捐资置田。清代,府、州、县、卫儒学,俱沿明制。 清世祖又令“赈助贫生,优免,官给廩饯”,也可由地方自置学田。
  明万历年间(1573〜1620),吉安府学有学田七十亩零三分四厘,除纳粮外,共收租谷三百五十九石一斗六升。据清光绪《吉安府志》记:“学田据旧志存七十余亩,今无。”各县县学的学田不一。府、州、县学的学产除学田外,还有山林、水塘、店房等,这些学产,或由富户商贾捐送,或由府州县的官府购置。用这些学产收来的租谷、租金维持学校开支。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吉安地区志 第四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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